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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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首先,感谢地税局领导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我就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向在座的各位汇报学习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警钟长鸣,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今天我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税务系统常见的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职务犯罪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
2、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因此,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等十二个罪名。 二、渎职罪共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1 职守罪;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罪名、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税务系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 1、利用税收执法权
3、进行职务犯罪 犯罪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有时还在转引买卖税款中贪污受贿;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金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时贪污受贿;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纳税人。 征收入库环节。容易发生应征不征,或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混淆入库等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待征手续,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 管理环节。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个体户纳税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方面,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税务稽查环节。
4、主要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项工作程序上,特别是在检查环节上,容易出现人情选案、查而不报、查多报少等违法违纪行为。 2 税务处罚环节。容易出现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等问题。 2、利用行政管理权进行职务犯罪 以行政管理权违法的主要环节是在建筑工程发包时、大宗物品采购时贪污受贿;在管理经费时贪污、挪用;在人员调动、干部任用时受贿;利用财务管理混乱私分公款。 人事管理。在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容易发生不坚持用人标准,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行为。 财、物管理。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建设,服装制作,票据印刷,
5、税控设备的配置,交通通讯工具的购置,大宗货物采购等方面,容易出现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收受回扣、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罪名类型上看有以下三种 1、占有型职务犯罪。即用白条或收费不开票等形式, 多收少报,贪污公款;截留或挪用税款进行非法或赢利活动;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将公物、公款、罚没款物、下属单位或外单位财物据为已有,或违规将国家税款、单位公款私存,占有本金或者利息等。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占有型职务犯罪的两个罪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3 1刑法第382 条规定的是贪污罪。 具体内容: 贪污罪第1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6、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第2 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立案标准: 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个人贪污数额在不满5 千元的,但情节较重的。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刑法第 384 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7、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期限和数额的限制:立案标准是5 千以上。 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3 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立案标准1 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不是非法活动,也未进行营利。立案标准是1 万元以上。 2、交易型犯罪。即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税务检查、违章处罚、人事管理权力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
8、机关报销私人开支的费用;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向有关人员或机关行贿等。 刑法第 385 条的罪名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特征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相同。主要应该说强调的一点是受贿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为必要。再有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
9、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5 受贿罪是典型的“钱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你给我钱,我为你办事。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你为人办的事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不论你为人办的事办得成不成功,不论你是在为人办事之前收钱的,还是办完事后才收钱,这些因素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通俗的说,就是你收不收别人的钱,事还是该那样办,俗话说做个顺水人情,但只要你收了钱,其行为照样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个人受贿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情节较重的,一般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订立攻守同盟、
10、拒不退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3、渎职型职务犯罪。 即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6 执行措施,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下面介绍一下渎职型职务犯罪涉及两项新罪名: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
11、税罪。 刑法第404 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的,这里的不征是指应征不征,少征是指应多征而少征,还必须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 本罪立案标准是不征或少征税款5 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 405 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2 款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
12、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 万元以上的。 税务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主观原因,但最根本的特征是税务7 人员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因为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 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
13、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案、河南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
14、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8 “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思想原因。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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