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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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简答一、环境资源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人类社会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自然秩序。 第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 第三,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它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技术的各种手段。 第四,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宪法规范,民法规范等等。 二、请简要阐述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
2、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后对于这5个目的进行分别而又简要的阐述就可以了。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有哪些?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的主体广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2、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一方,具有不可替换性和不可选择性。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一方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并不存在单独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
3、。 四、简述环境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特征:环境权是环境社会法律关系的反映和特定化,是自然资源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五、生态文明概念、本质 概念:生态文明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资源、坏境和生态系统,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方面始终树立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理念,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4、相处、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文明形态。 本质:生态文明在本质上是要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 六、生态文明的保护措施 1、 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必须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的确权登记。 要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2、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 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5、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就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限线,并用制度来保障开发利用行为不压线、不过限 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 综合治理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 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环境许可制度 环境的税费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九、简述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规划制度的具体规定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6、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十、简述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标准制度及具体规定 环境标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级五大类。 三级指国家环境标准、环保部制定的行业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五大类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
7、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标准制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制度: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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