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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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未完成形态刑法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 态。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 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 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 态,合称为时,不 可能成立
2、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规罪 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 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 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 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 罪,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 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 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基于 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 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因此,一般认 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 o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关系 犯罪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 基本形态;而犯罪未完成形态
3、,则是犯罪的特殊 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在向完 成形态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 来所呈现的形态。 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其中又存在不同阶 段。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连的概念。过程是 事物状态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 的表现,任何事物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就形成 为过程。阶段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划分的段落, 也可以说,阶段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 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犯罪过程大 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一般认为,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 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密 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 前
4、者的发展。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 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大体而 言,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 罪完成形态;而犯罪未完成形 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 行阶段。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 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 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刑法也处罚犯 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 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 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 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 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
5、在总论中只讨论 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但应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也可能将犯罪未 遂乃至犯罪预备直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而 使事实上的未遂犯与预备犯成为法律上的既遂 犯。所以,犯罪的事实上未完成与法律上的未 完成,并不等同。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 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 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 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 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 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 罪
6、,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犯罪,包 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 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 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 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 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 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 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 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犯罪,表明行 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 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 别。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 以利于犯罪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 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
7、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 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步发展为实行 行为,从而导致结果发生。所以,一方面,预备 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威胁。另 一方面,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 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 危害结果。 总的来说,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 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 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 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 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 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 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 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
8、犯罪工具等。制造条 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 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 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 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在认定 犯罪预备行为时,不能过于绝对。相对于不同 的犯罪而言,预备行为有不同的表现。换言 之,此罪中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彼罪中的实行行 为,反之亦然。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 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 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 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 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
9、原因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 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致。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 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 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 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 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 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 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 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 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 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 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
10、犯意表示并没有 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构成现实的威 胁。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应 当肯定处罚犯罪预备的例外性。其一,犯罪预 备行为不能直接造成侵害结果。况且,犯罪预 备行为的外部形态往往是日常生活行为(如行 为人购买胡椒粉,打算在抢劫时撒向被害人眼 睛)。如果大量处罚犯罪预备,就必然导致原本 不是犯罪预备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受到怀疑。其 二,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可能随时放弃犯罪 决意。如果广泛地处罚预备行为,反而可能促 使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基于以上理由,只能 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 首先,只有
11、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需要尽早预 防某些犯罪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换言 之,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 可能造成重大犯罪结果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 预备。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罪故意确定,确 实将实行某一特定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 行为时,才有必要作为犯罪预备处罚。恐怖主 义组织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都具备上述特征, 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 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 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 果,其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 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 表达
12、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 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因此,在一般情 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 综合考察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 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 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犯罪结果,犯罪预 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在 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 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得逞
13、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 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一般来说,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 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 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 部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 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着手 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 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 手。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 人罪的着手;开始窃取公私财物时,就是盗窃 罪的着手。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 杀人行为、盗窃行为时,又必须从实质考察行 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或者转移他
14、人占有的财 物的紧迫危险。在刑法分则条女所规定的实 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时,行为人开 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种形式 的行为,原则上也应认定为着手。例如,抢劫罪 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因此,当行 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时,就是已 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 中转等形式。所以,当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开 始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就是拐卖妇 女、儿童罪的着手,而不是待行为人开始贩卖时 才是着手。 但是,由于刑法分则规定了诸多具体犯 罪,而且词一具体犯罪
15、的行为方式也不完全相 同,如同样是杀人,不同的行为人会采取不同 的方式杀人;同样是盗窃,不同的行为人会选 择不同的盗窃对象与场所。因此,在认定行为 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时,要裉据不同犯罪、不 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要考察 行为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行为对象,行 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所准备的犯罪工具, 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 施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 等等。 (二)犯罪未得逞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 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 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理由在于:刑法分则条 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为模式的。例 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16、的犯罪构成,是以 杀人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为模式的,而杀 人未得逞要么表现为杀人行为本身没有实行 终了被害人因而没有死亡,要么表现为杀人行 为虽然实行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 害人死亡,因而不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 构成,即没有具备死亡这一要件,不完全符合 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刑法总则 又修正了分则的规定,即在未得逞的情况下, 也得以犯罪未遂论处,故上述行为成立故意杀 人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未得逞通常具体 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 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因为犯 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结果的类型就不相 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
17、 件的结果,而相对于彼罪而言,不是构成要件 的结果。例如,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 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 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 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 言,巳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则只 成立未遂。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 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 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僧况下,行为人希望得 逞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故未得逞是与其 犯罪意志相冲突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三种情况: 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18、即某种事实使得 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 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例如,行为人正在他 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 警察来抓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即使该车并 不是警车或者虽然是警车但并不是来抓行为 人,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 继续实行犯罪,仍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 抢劫未遂。 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 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 能造成犯罪结果,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 第三者发现而制止。 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巳将其 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 止了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 后拖入水中
19、,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 人将被害人救活。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 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 遂。 甲将己的丨气车赛窿 保险公贾-赔。葆_存; 故坤报(翁充据贫,翁爹暴 倮险公3两甲赌,o 到界&公苛土褛身1 务室领 20 : 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夺:申锔 列明|5选项是:kk知第15 i * * - 题)、 : 1 - % y 心 ” 、 人广: * k:保务輪罪耒遂: k 二二匕;“夕丨 :”d保险知骗罪裱备/!丨 w、 D.;合同诈、 【、参翁案灰蝽難示4 A,蛛:予_為 (否得k的判蛴,应H桌法盔袭确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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