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名词解释和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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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名词解释和简答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的情形。 异议登记:是指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
2、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其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实处分。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用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总称。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3、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
5、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简答题: 1物权具有如下特点: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物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且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
6、利。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因此,物权为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3物权的排他效
7、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现实占有,故用益物权之间一般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
8、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定的先后而定。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4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人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多数人则认为,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这里仅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一说明。即当特定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有: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
9、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物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例外。例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已经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5什么是物权请求权,它的内容是什么? 物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职无权具有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包括排除妨害强求全,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系
10、以排除妨害及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内容有:物质返还请求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时,发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2)妨害排除请求权,物权受到侵害或物权的形式受到妨碍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虽未受到现实妨害,但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1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一个人对于其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故所有权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所有
11、权具有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其权能可以于一定情况下往复分出、回复;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即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因此,所有权是无期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人让与人无权处分(3)让与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4)让与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5)转让的标的物应该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内容的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所构成的;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即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同时取得了共有权及成员权,专有所有权的大小还决定着共有所有权及成
12、员权的大小;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即区分所有人同时是专有部分所有人、共用部分的共有人及共同事务管理的成员权人;流转上的一体性,即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结合为一体,不可分离,于转让、处分、抵押、继承时须一并进行。 3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不会有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的不动产,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相邻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使用人。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相邻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
13、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为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 4共有具有如下特点: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即共有的主体具有复数性;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的客体具有同一性;共有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在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各共有人或是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是不分份额、平等地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的对外关系中,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他人
14、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 5按份共有具有如下特点: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即不需要存在特殊的团体性或身份关系。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该份额通常称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一般是由共有人协议决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未作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都可要求分出或转让其应有部分。 6共同共有具有如下特点: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
15、系、家庭关系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共同关系消灭,共同共有关系一般也随之消灭;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关系中没有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之说。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能划分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承担平等的义务。 1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其行使限于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期限之内,故属于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用
16、益物权只能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且其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动产,在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定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物的价值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分,用益物权侧重于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且以对物为使用、收益,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也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得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在国有土地上营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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