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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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摘录调压站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表5.2.8-1 设置形式 地上单独 建筑 调压柜 地下单独 建筑 地下调压箱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 表5.10.1-1 项 目 建筑物的 基础 外墙面 给水管 污水、雨水排水管 电力电缆 直埋 地下燃气管道 中压 低压 B A 0.7 1.0 1.5 0.5 0.5 0.5 1.0 1.2 1.2 0.5 1.0 0.5 1.0 0.4 0.5 1.0 1.0 1.0 2.0 1.0 5.0 2.0 0.75 0.5 1.0 0.5 1.0 0.4 0.5 1.0 1.5
2、1.0 2.0 1.0 5.0 2.0 0.75 0.5 1.0 0.5 1.0 0.4 0.5 1.0 1.5 1.0 2.0 1.0 5.0 2.0 0.75 重要 调压装置入口 建筑物 铁路 城镇公共电力公共 燃气压力级制 外墙面 道路 变配电柜 建筑物 中压 中压 中压 中压 中压 中压 中压 中压 6.0 6.0 4.0 4.0 3.0 3.0 3.0 3.0 12.0 12.0 8.0 8.0 6.0 6.0 6.0 6.0 10.0 10.0 8.0 8.0 6.0 6.0 6.0 6.0 2.0 2.0 1.0 1.0 4.0 4.0 4.0 4.0 3.0 3.0 3.0 3
3、.0 在导管内 直埋 通信电缆 在导管内 Dn300mm 其它燃气管道 Dn300mm 直埋 热力管 在管沟内 35kv 电杆 的基础 35kv 通讯照明电杆 铁路路堤坡脚 有轨电车钢轨 街树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 表5.10.1-2 供热管种类 t150直埋供热管道 供热管 回水管 t150热水供热管沟 蒸气供热管沟 t280蒸气供热管沟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 表5.10.1-3 项 项 目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 热力管的沟底 直埋 电缆 在导管内 铁路轨底 有轨电车轨底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
4、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m) 表5.10.1-4 名 称 给水管 燃气管 排水管 电缆 直埋 在导管内 t150 直埋供热管 t150 热水供热管沟 蒸气供热管沟 t280 蒸气供热管沟 净距 聚乙烯管道 聚乙烯管道 在该设施上方 在该设施下方 0.15 0.15 0.50 0.20 0.50加套管 0.20加套管或0.40 1.00加套管,套管 有降温措施可缩小 0.15 0.20加套管 0.50 0.20 1.30加套管 0.30加套管 不允许 地下燃气管道 0.15m 0.15m 0.50m 0.15m 1.20m 1.
5、00m 净距 3.0 2.0 1.5 3.0 聚乙烯管工作压力不超过0.1MPa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注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供热管道 铁路轨底 1.20加套管 GB50028表7.2.26规定。户内立管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mm) 管道和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平行敷设 250 50(从所作的槽或管 子的边缘算起) 1000 300 交叉敷设 100(注) 电 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 气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 设 备 配电盘或配电箱 10 1000 不允许 相 应保证燃气管道邻 和相邻管道的安管 装、安全维护和道 修理 20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
6、0m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 3.2 家用燃气表安装 3.2.1 家用燃气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 2. 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1m; 3. 高位安装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 4. 燃气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5. 采用高位安装,多块表挂在同一墙面上时,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0mm; 6. 燃气表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安装。 3.2.2 组合式燃气表箱,可平稳地放置在地面上,与墙面紧贴。 3.2.3 燃气表安装在橱柜内时,橱柜的形
7、式应便于燃气表抄表、检修及更换,并具有自然通风的功能。 2.4 与其他装备的关系 2.4.1 户内管严禁敷设在有潜在危险及会对户内管造成损坏的位置。 2.4.2 户内管严禁敷设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浴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通风机房电缆沟暖风槽空调进风和回风的管槽内烟道和进风道升降机槽或无通风的管道井管槽或空洞等。 2.4.3 若地板下安装有暖气系统,该地板内不可敷设户内管。 2.4.4 当考虑户内管与其他有关设备及管道的位置时,应:- (1) (2) (3) 2.4.5 户内管如无适当的保护,不可安装于易受侵蚀及/或直接损坏(如碰撞)的地方。 2.4.6 户内管应避免
8、敷设在建筑物的地基墙的底部承力处,或其安装方式有损建筑物的结构或影响其结构任何部份的耐火效能。如无法避免,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2.4.7 如有接地线安上户内管时,应遵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4.8 室内户内管和电器设备、相邻管道的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管道和设备 与户内管的净距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100 慎防其他管道泄漏出来的物质会损害户内管。 避免温度变化导致管道不良的膨胀及收缩问题。 确定不会因相邻的电气装备而产生电弧现象。 电器设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备 250 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 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1 的边缘算起)
9、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份 配电盘或配电箱 1000 1000 300 不允许 相邻管道 应保证户内管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2 3.2 安装处所 3.2.1 严禁安装燃具的房间和部位 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安装燃具: 1. 卧室、地下室; 2. 浴室(密闭式燃具除外); 3. 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 (5m 以外不受限制); 4. 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5. 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 6. 电线、电器设备处。 3.2.2 可安装燃具的房间和部位 下列房间和部位在合乎条件的情况下可安装燃具: 1. 厨房; 2. 非居住房间; 3. 室外、外廊、阳台(均应有防风、雨、雪的设施)。燃
10、具在敞开走廊、阳台上安装时应符合本守则附录5的规定。 3.2.3 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 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排气口及烟道应符合本守则第3章的规定; 2. 在以燃烧材料、难燃烧材料建造的墙壁或地面上安装燃具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 接近卧室的安装房间或厨房应有门与卧室隔开。 3.2.4 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 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 燃具不应装在对其它燃气设备或电器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 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
11、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6. 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3.2.5 排烟设施 1. 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2. 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換气次数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内厨房的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可取2.1MJ/mh;对旧建筑物内的厨房或其它房间,其允许的容积热负荷指标可采用下表所列数据。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厨房换气次数(次/h) 1 2 3 4 5 容积热负荷指标1.7 2.1 2.5 2.9 3.3 (MJ/mh) 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
12、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4. 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享一套排烟设施; 2) 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 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 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 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6. 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5m; 2) 当烟囱离屋脊1.5至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 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
13、,烟卤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 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m; 5) 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6) 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 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3Pa。 8. 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3m。 9. 水平烟道应有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10. 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 11. 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墻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墻的净距不
14、应小于25cm。 12. 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13.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C以上。 14. 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 15. 燃具室内换气应符合CJJ12附录A的规定。 16. 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CJJ12中表3.1.15的规定。表中规定距离的建筑物墙面投影范围内,不应有烟气可能流入的开口部位,但距排烟口距离大于600mm的部份除外。 17. 楼房的换气风管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3.6 燃气灶具 燃气灶具应符合下列条件: 3.6.1 燃气灶具必须安装于
15、设有窗户或通风孔的房间内,以提供足够清新空气用作燃烧通风及稀释在房间内燃烧后的废气。 3.6.2 燃气灶具的位置如接近可燃物料的表面,须保持一定距离及依照灶具制造商的装置指示为准。若无提供规格,燃气灶具上方对可燃物料的最小距离为1000mm及烘炉上方对可燃物料的最小距离为800mm。如距离不能达到要求,可燃表面必要加上保护设施,如金属防热板隔热。 3.6.3 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可燃或易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
16、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0mm;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有不小于1m的通道。 3.6.4 除特殊设计的组合式燃具外,对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部位不应采用镶入式安装形式。 3.6.5 灶具的排气设备应应装有下面任一种排气设备: 1. 在灶具上方装带烟罩的排气筒; 2. 在灶具上方装排油烟机; 3. 装排气扇。 灶具的给排气应符合CJJ12, 3.2节的规定进行。 3.6.6 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用软管应采用黑色耐油的燃气专用橡胶管,勿使用乙烯类塑料管; 2. 燃气用软管应有足够的强度、耐气体渗透性、抗老化和准确的内径;橡胶管的尺寸应
17、该固定,进气接头外径在11.50.2mm范围内。从外观上看软管壁厚应均匀一致,软管壁厚应大于3mm,无气泡、杂质、裂痕、海绵状和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在软管外壁上均印有生产日期、名称、规格、标准号等产品标记; 3. 燃气灶具用橡胶管必须采用软管防脱落连接措施,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宜使用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长度不宜超过1m,移动式燃气灶使用防脱落强化软管; 4. 固定式燃具, 因用气量较大,应使用金属管、金属柔性管或强化软管连接,并单独设置阀门; 5. 软管管卡的选择建议采用镀锌钢/不锈钢/锰钢制成的管卡。 3.6.7 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软管应以不承受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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