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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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 一、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煤矿实际情况,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1、新工人下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8小时的自救器使用培训和训练,并达到熟练程度后方可上岗。通风队配合安健环部负责对于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日常培训与使用训练;外来人员下井,由陪同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自救器使用的演示培训,达到会使用签字后方可持安检科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自救器,入井人员未配带合格
2、自救器者,按“三违”处理,并责令立即升井。 3、机电队对自救器进行统一编号发放,集中存放管理。入井人员一人一台自救器,专人专用,入井人员必须使用属于自己固定编号的自救器。因自救器损坏或其他原因报废不能使用时必须使用由机电队自救器管理人员临时指定的完好自救器,之后机电队给予重配固定使用的自救器,但要将原因上报生产技术部。使用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未经同意使用的的其他自救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存放、佩发自救器,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携带非本人自救器的人员视为本人自救器丢失。自救器台台上架管理,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4、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和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自救器由机电队派专人管理
3、,不得出现损坏和丢失,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 5、机电队必须建立自救器日常管理台帐及检查记录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放情况、完好和损坏情况等等,对于损坏、报废的自救器及时做好记录。报废的自救器要集中存放报生产技术部经同意后进行处理,并标明报废原因从台帐上注销。自救器发放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自救器摆放及自救架确保整齐、清洁。 6、入井人员在领取自救器时,应首先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自救器专管人员予以更换。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严禁碰撞和当坐垫,要爱护自救器,保证自救器表面清洁,除遇险情需要
4、使用外严禁私自打开自救器,确保完好无损,对无故造成自救器外观变形、损坏标签和检验标志、损坏橡胶护套、气密性不好、封条开启等按原价罚款。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灾害期间打开使用的自救器,事后由单位出具证明,报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发放新自救器。 7、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将自救器送交灯房,不得不交私自存放。 8、非指定专人使用的自救器或备用自救器,由机电队负责发放与日常管理。 9、自救器需要外出检验机电队用已经编号的备用自救器给予替换,但必须建立备用自救器零时使用人员台账,也必须做到专人专用,在此期间入井人员必须使用固定编号的备用自救器。 10、机电队必须加强值班,严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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