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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 巷道 贯通 制度 规定 掘进煤矿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科室:为规范巷道贯通管理,确保巷道贯通期间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和施工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煤矿巷道贯通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 在一般掘进巷道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50米时,由生产科地测部门填制贯通通知单,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送达掘进、通风等部门和施工单位。 第三条 施工单位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分管掘进及通风专业的副总工程师组织调度、掘进、地质、测量、机电、通风部门对贯通措施进行联合会审,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特别是老空区、盲巷及长期停风地点的贯通,要汇报给主管矿长,并
2、在生产科备案。 第四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贯通情况:贯通巷道的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时间、贯通措施审批单位和预计贯通时间。 贯通巷道情况:包括巷道煤岩性质、水文地质、顶底板岩性、巷道断面,支护形式、贯通具休地点、状况、剩余长度、贯通方法 贯通两个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等。 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示意图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示意图。图中标明现有的通风状况、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调整系统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警戒岗哨位置等。 巷道贯通施工地点、停工地点具体安全防护措施: 1.放炮管理措施和放炮警戒地点及人员安排。 2.防冒顶措施。 3.加
3、强瓦斯检查措施和探清采空区水、火、瓦斯情况的措施。 4.加强综合防尘措施。 5.电器设备(设施)防爆措施和保护电缆、管路、设备的措施。 第五条 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由施工单位技术队长、各科室科长负责,在一般掘进巷道根据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必须进行贯彻并签字,并由分管掘进的副总工程师召开贯通协调会,对现场贯通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井上下负责人,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备查。 第六条 生产科通风部门要及时编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明确调整风流的设施位置、数量和质量,以及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情况,绘制相关通风系统图纸。 第七条 开掘副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巷道贯通
4、全过程,落实巷道贯通措施的编制、贯彻及执行情况。巷道贯通必须在八点班进行。地面指挥是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贯通时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矿通风部门负责人或工程师是贯通现场总指挥,掘进、安检、地测等部门协助指挥,施工队长或副队长是现场贯通责任人 第八条 认真落实巷道贯通汇报制度 巷道贯通距离剩余10m时,施工单位要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在早班调度会上通报剩余贯通距离,相关部门应高度关注巷道施工情况,被贯通巷道通风、瓦斯情况,支护状况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贯通距离剩余2 m时,施工单位要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调度室,调度室按照贯通要求通知总工程师、通风副总、掘进副总及相关
5、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到施工现场,按照第七条要求进行贯通。 第九条 通风设施必须按照质量标准构筑成永久设施,并履行验收制度,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通风部门按照每月生产经营计划对巷道贯通工作提前做出安排,并在每次巷道贯通前构筑好风门墙体及门框、门扇等,一旦贯通后,及时挂上风门即可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凡是为采掘服务的通风设施必须按照永久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维修。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构筑临时通风设施,15天之内,必须将临时通风设施重新施工为永久通风设施。 第十条 巷道贯通主要技术措施 一般巷道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前,综掘工作面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现场标明贯通位置,以保证贯通方
6、向。停工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保持局部通风外切断一切用电。如果被贯通巷道原已停风,则需要提前排放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必须保证被贯通工作面能够进行正常通风、瓦斯检查等工作,只有在贯通和被贯通巷道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1.0 %以下时,方可贯通爆破。 贯通工作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严禁相向贯通。两巷对掘时,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时,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掘进,停工工作面必须成巷,并对工作面5米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加固;在进入停工工作面所有入口的安全地点或巷道口处设置警戒,每班设专人把守,直至贯通。 与在用巷道贯通时,炮掘工作面距贯通点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在贯通处明确标记,每次放炮时必须在
7、通往贯通处的各个入口处设置警戒,确认警戒把好后,方可进行放炮施工。 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坚持有疑必探,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进行封闭老巷、调整通风系统等相关工作。 贯通点必须采取防止冒顶措施。当贯通点为锚网支护时,其加固方式可采用打托棚或立柱等;支架支护时,可采用打托棚或架设密集支架等。对头贯通时,加固长度不得小于5米;其它贯通形式,贯通点左右5米都必须加固。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并且被贯通巷道工作面应超前贯通点5米。 采用放炮法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剩余5米时,应采用长探短掘放小炮方法施工,剩余2米时,应用掏槽贯通,然后扩大成巷。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通风队认定风流稳定后,调度室方可通知恢复采区内正常施工。 第十一条 通风队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通知单和现场贯通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案。贯通当天把贯通巷道的测风结果分别报生产技术科和通风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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