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内部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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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局内部监管实施细则县烟草专卖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流程手册(暂行),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全面规范全县行业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烟草专卖局及下属各部门。 第二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要坚持职权法定、依法实施原则,从机构设置到职能确定,从岗位设立到内部运转,均应有法可依。 第四条 要坚持成本控制、精简高效原则,进一步优化设置,整合现有管理资
2、源,全面提高行政效率,注重运转实效,降低管理成本。 第五条 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原则,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工作,做到政令畅通,确保实效性。 第三章 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职责划分 第六条 县烟草专卖局及其下属的各部门是本辖区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实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制。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县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部门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 县烟草专卖局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负责本辖区行业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
3、依法监督。 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上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对同级烟叶生产、卷烟营销、物流配送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上级局交办和其他需要由县级局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八条 基层区域稽查中队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本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对负责本辖区客户服务的客户经理、电访员、送货员、烟叶辅导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广
4、泛收集客户对烟草管理和服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县局交办和其它需要由区域稽查中队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为:县烟草专卖局生产股、卷烟营销综合室、物流中转站;稽查中队、稽查中队、中队;客户服务部;6个烟叶中心站。 县烟草专卖局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自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并履行下列责任: 贯彻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的自控制度,形成科学、高效、严密的自控体系,建立守法生产经营自律的长效机制。 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许可
5、证的申领、注销、变更等手续,妥善保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渠道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自觉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本细则,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购置、生产、调拨、运输、销售、仓储、报废处理等行为。 按照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的要求,如实、定期地向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文件、报表及资料备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专卖内管检查的时候,如实、及时地向检查组提供备查资料。 须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协助调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
6、十条 本细则所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内容为:全县烟草行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县局区域营销部卷烟订购计划的内部专卖监管机制: 区域营销部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订购卷烟,严禁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货源。 卷烟购进计划的制定 1、县局区域营销部必须严格执行地局(公司)下达的卷烟订购计划,由地局公司统一购进和配送卷烟。应将汇总报表报内管备案并接受内管部门的实时监督。 2、内管部门必须全面参与卷烟营销整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县局区域营销部卷烟销售环节的内部专卖监管机制: 县局区域营销部及其各客户服务部必须
7、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访销卷烟,保证货源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禁止超出许可范围访销,禁止违反价格规定访肖,禁止将卷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县局区域营销部应科学制定全县年、季、月度卷烟营销及品牌培育策略和货源分配及市场投放计划,送县级局专卖部门适时备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决定内容适当进行微调的,将调整情况及时报专卖部门备案。 县局区域营销部必须在取得上级局审批同意有关超量供货的情况下进行定量供货,不得超越权限超量供应卷烟;会同内管、物流配送部门不定时对委托第三方代订、代送卷烟行为严格按照委托三方协议的相关要求实施并监管到位。 县局区
8、域营销部对全县客户的基础档案必须在相关合法程序下修改,不得擅自或私自修改。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核对客户基础资料,审查有无向无证户供货行为的发生,并将每次的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整理归档。县级局专卖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巡查核实,并在定期内管报告中上报市场监管情况。 县级局专卖部门要全程监督货源流向,通过系统查询、实地调查、客户抽查等措施,严密监控卷烟到货、库存及货源分配和定单生成环节,及时查处货源不入网经营的问题。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都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及时将查处的重大问题向本县级局领导或上级局汇报。 第十三条 对本县级局卷烟库存配送环节的内部专卖日常监管机制: 本县级局物流中转站必须严格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
9、度,卷烟入库必须全码,禁止虚假确认。专卖部门要定期检查核实扫码、库存商品和安全工作情况,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并及时将查处的问题向局领导汇报。 卷烟到货后,专卖部门凭物流部门开具的到货验收单进行检查,并检查其仓库有关的痕迹记录资料。 配送部门送货员在进行送货服务时,必须在经客户核对无误的卷烟定单上签字,并指导客户将定单逐笔规范粘贴在服务台帐薄上备查。 县级局卷烟营销、物流部门要适时将客户日定单量、送货量、交易额以及配送路线等有关卷烟经营情况在网上进行维护,以便于各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实时监督、查看。 基层区域稽查中队专卖管理员要对所辖客户卷烟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走访,监督检查货源是否真正按照客
10、户定单配送到户,并将检查落实情况载入工作日志。分管领导及专卖部门要经常性的检查执行情况,并形成内管报告每月上报地局。 第十四条 对烟叶生产经营、收购行为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烟叶生产经营、收购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与烟农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不得超计划种植,不得无合同收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烤烟标准、价格收购烟叶,禁止跨区域收购,禁止压级压价、提级提价;必须按上级下达的调拨计划及所签订的烟叶种植合同调拨烟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调拨烟叶,禁止向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调拨烟叶。 烟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烟叶生产农业年度的烟叶种植计划、种植面积的实际落实情况;烟叶收购计划
11、、烟叶收购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烟叶仓储等情况,在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仓储等各个阶段,及时以纸质资料的形式报送县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核查。 我县烟草专卖局必须对本辖区烟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依法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县局专卖管理部门不定时对烤烟收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防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及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对同级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进驻各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询问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12、要求各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查阅、复制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有关文件、报表、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传真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报表、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传真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对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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