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作业区安全技术规程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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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铁作业区安全技术规程总则炼铁作业区安全技术规程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炼铁作业区全体职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的通用安全规定和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炼铁作业区全体职工。 2 通用安全规定 2.1 为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2.2 各级干部和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规程。 2.3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日常组织领导生产的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五同时”,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 2.4 各单位
2、根据公司及作业区部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开展有利于安全生产小改小革和技术创新活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化。 2.5 经常地开展安全教育,督促和引导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从根本上杜绝违章冒险作业的出现。 2.6 对新建、扩建的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到三同时。新安装的设备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2.7 在生产设备的年修、大修、中修、小修及日常检修过程中,与生产设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必须同时检修,在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拆除的安全设施检修后必须
3、立即恢复。 2.8 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脱岗、串岗、睡岗和代替其它岗位操作,严禁将操作牌交给不懂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的人操作。严禁班中喝酒和酒后上岗。 2.9 必须严格遵守现场悬挂的安全信号标志牌和其它警戒牌所提示的注意事项,并严格执行在危险区工作的规章制度,不得乱动和损坏现场的各种功能标志牌。 2.10 认真做好现场的整理整顿工作,保持现场的清洁畅通,对有缺陷的设备和工具必须及时整改,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11 因生理上有缺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经医疗部门检查确诊确实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的人员,由作业区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作妥善安排。 2.12 上班前严禁喝酒并保证班
4、前有足够的睡眠休息,以保证接班后能正常工作。 2.13 炼铁作业区全体职工必须学习掌握炼铁作业区各种工作环境的危险所在,并且严格遵守各种工作环境的安全规定,以便在各种工作环境检查、学习、工作时确保自己和其它人员的人身安全。 2.14 炼铁作业区全体职工到工作现场去,无论是学习、检查、工作或者通行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禁止到工作现场去。 2.15 发生人身伤亡和未遂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以便抢救和处理,对擅自隐瞒事故者作业区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 作业区内交通安全规定 3.1 横过铁路道口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确认、四通过。顺铁路线方向行走时,必须与铁路线保持1.
5、5米以上距离,严禁在铁路线间行走。 3.2 严禁在铁道线上、钢轨上、枕木上、车辆上打盹。冬季严禁在铁罐车旁边取暖和休息。 3.3 禁止与前进中的车辆靠近或同向并行,禁止靠近装有液态铁水的铁罐车,要远离正在沿线倒调的铁罐车,防止铁水溢出烧伤。 3.4 严禁跨越地面上铺设的和架空的明电线路,防止触电伤人。 3.5 铁路线两侧1.5米以内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3.6 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交通标志的规定去作。 3.7 在作业区区工作和行走时,必须远离正在出铁的铁罐,防止被飞溅的铁花烧伤。 3.8 在炉台区域内工作行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严禁跨越正在出铁出渣的渣铁沟。 严禁在铁口、风口正面站立和逗留。
6、铁口失常时非工作人员不得靠近。 换风口时非工作人员不得靠近。 严禁往铁水中扔潮湿的物品,防止铁水爆炸伤人。 严禁在高炉、热风炉下风侧休息和逗留,防止发生煤气中毒。 3.9 到铸铁机区域内工作行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翻铁时严禁跨越铸铁机链带; 翻铁时工作人员按指定岗位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得靠近,以防铁水爆炸烧伤; 铸铁机链带运转时,不得在链带底下强行通过,防止掉铁块伤人。 3.10 到原料区域工作行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非工作人员不得到矿槽上或槽下逗留; 3.11 非工作人员禁止在皮带系统行走,严禁跨越正在运行的皮带。 3.12 非工作人员禁止在冲渣沟两侧工作走台行走,冲渣期间冲渣喷嘴附近严禁逗留
7、和通行。 4 工作中的安全规定 4.1 凡从事实际操作的岗位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经过所从事工种、岗位的专业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4.2 当班工作开始之前,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必须对当班工作进行安全预测,并针对当班工作向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切合实际的安全交底。 4.3 工作前必须对所处环境和所用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存在缺欠的必须及时整改,否则禁止作业。 4.4 工作前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要尽量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并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5 一切运转的机电设备,必须建立健全操作牌制度,并严格执行有牌才准操作、检修和凭牌交接班制度。 4.6 所有工种、岗位必须制
8、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岗位职工认真学习和执行,严禁违章操作。 4.7 所有具有危险性的机械回转部位、电气设备的导电部位以及皮带的运行系统,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要加强维护使其经常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4.8 到电气、煤气、炉前等危险区域作业前,工作组织者和危险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所处区域的危险性和危险源点,由工作组织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落实确认制和互保制。 4.9 原材料、备品备件的堆放要整齐并适当控制高度和距离,确保无坍塌的危险和不能危及车辆与行人行走的安全。 4.10 起重作业时所用的吊钩、钢绳、链条和吊索等吊具,必须符合安全技
9、术规定,并留有可靠的安全系数,并要经常检查鉴定所有吊具的安全可靠性。 4.11 所使用起重机具的关键零部件,要根据其更换周期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及时检修更换,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4.12 使用吊车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信号和手势并由专人指挥,起重的工作钩下和吊运的重物下严禁站立和行走。 4.13 使用吊车时,严禁超负荷吊运、严禁横拉斜拽、严禁用吊钩拽动车皮,在特殊情况下需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专人的指挥下方可作业。 4.14 检修和清扫机电设备前,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牌制度,必要时设专人监护,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5 机器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周密的检查,确认有无障碍物和危险
10、区内是否有人作业,在取得操作牌并确认无误后方准发出开机信号,开机运行。 4.16 在夜间和黑暗的环境中工作,必须具有良好的照明。 4.19 非岗位人员不得擅自触动岗位上的所有生产设备、各种开关和工具等,如果是实习代培人员学习操作时,必须有岗位操作人员同意并在场指导。 4.20 工作过程中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保持设备和工具的良好状态,认真执行岗位清扫制度。 4.21 在多人配合作业的工作中,要做好互保互防,严格按操作程序作业,防止工具相互伤害和误操作。 5 电气设备安全规定 5.1 非指定的操作工和电工严禁任意开动、检查和修理一切电气设备,在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联系、操作牌和电门上
11、锁制度。 5.2 在接近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导电部位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外面挂上明显的停电标志牌。断电后工作前,必须验电,确认无电并采取短路接地措施后方可工作,工作期间设有专人监护。 5.3 高压电路和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安全遮栏并有明显警告标志牌。 5.4 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采取确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在电气负责人监护下,指定有经验的作业人员操作。 5.5 一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所有电线、电缆线的接头处要拧紧和焊接牢固,并用绝缘物质包好,严禁有破皮裸露现象。 5.6 各保险丝必须合乎规定,不准用
12、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也不许用大规格的代替小规格的。 5.7 在煤气管道、除尘器和潮湿的地点,使用手提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5.8 发生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用具将触电人从电路上拔离开,并立即就地实行人工呼吸,及时报告医务人员,直至触电者脱离危险时方可送往医院。 5.9 电气设备失火抢救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用砂子和四氯化碳消火栓扑灭,禁止用水灭火。 6 煤气区域作业安全规定 6.1 为保证在煤气区域作业中人员的安全,便于科学管理,将煤气区域划分为三类。 1) 一类煤气危险区域: 高炉换探尺、炉身打眼、切焊冷却壁、透上升管、煤气取样、严放散阀、严水封铊以及高炉均压放散阀和炉顶放散阀
13、的修理。 带煤气抽堵盲板、操纵密封蝶阀。 带煤气维修作业。 处理煤气管道。 2) 二类煤气危险区域: 炉顶清灰、炉顶注油、高炉检修时往炉顶和炉身运工具设备、休风时炉喉点火、焊炉身各水槽、焊补炉皮、处理上升管、处理下降管、炉顶检查和修理工作等。 上热风炉炉顶、处理热风炉燃烧器等。 出铁放渣时的铁口渣口上部、高炉围管以上各层走行平台,除尘器清灰及在其上部作业。 煤粉燃烧炉周围 3) 三类煤气危险区域: 高炉炉台和热风炉周围。 各一次仪表室、热风炉值班室、高炉值班室、煤粉燃烧值班室、卷扬机室等。 6.2 在一类、二类煤气危险区作业时,必须通知煤气防护站,并要求二人以上方可作业。 6.3 在一类、二类
14、煤气危险区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氧气呼吸器,并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 6.4 煤气区域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煤气救护人员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指导,如拒不配戴氧气呼吸器或违反规章制度时,煤气救护人员有权制止其工作,并通知有关领导予以处理。 6.5 到三类煤气区工作时,可不配戴氧气呼吸器,但班组长或作业负责人必须不断地巡视小组人员情况,工作时间不宜过长。 6.6 严禁在煤气区域逗留和打盹睡觉。 6.7 禁止用嗅觉直接检查煤气。 6.8 当发现漏煤气或附近冒煤气而危及人身安全时,虽在第三类煤气区作业也必须按第一、二类煤气区作业处理,严禁冒险蛮干。 6.9 发生煤气中毒时,应迅速将中毒者移放到空气新鲜
15、地方,找救护站人员和卫生所大夫急救,并马上报告作业区领导及安全负责人。 6.10 高炉检修或因事故停送煤气时,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听从煤气技师的技术指导,否则因此发生煤气爆炸及人员煤气中毒事故由其单位或个人负全部事故责任。 7 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7.1 在二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带,使用安全带前,要认真检查鉴定其可靠性,安全带要高挂低用,正确使用。 7.2 高空作业的脚手架、跳板、工作台,在工作前必须进行检查鉴定,保证结构牢固安全可靠,脚手架严禁超负荷承重。 7.3 在多层工作前,应设防护网、挡板、栏杆以防人员或工作物由高空落下,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7.4 高空作业使用的起
16、重工具吊运工作物和材料时,必须捆扎牢固,并由专人联系,统一指挥。 7.5 冬季作业时应及时消除脚手架上的积雪和结冰。 7.6 工程竣工拆卸脚手架时应从上往下拆,所拆的脚手架、跳板等必须就地捆好,放安全地点,禁止乱扔。 7.7 高空作业时,禁止向下扔工具和材料,工作中应注意上面或邻近的高压电线及正在工作的起重设备。 7.8 使用一般的吊盘作业时,严禁吊盘乘人或人物混乘。 8 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8.1 铁罐内要经常保持干燥,禁止将熔化的金属和炉渣倒入潮湿的铁罐及其它容器内,禁止将潮湿的原料和工具浸入熔化的金属内,以防发生爆炸。 8.2 高炉的冷却系统,必须确保经常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有漏水现象,炉
17、基下不得积水。 8.3 在搬运和使用氧气瓶时严禁振动、扔摔、冲击或使其受热,瓶嘴严禁沾有油脂,使用后将瓶嘴关严,瓶外的保护胶圈不得丢失损坏。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烟火并注意储存保管。 8.4 必须设有消防设备。各种防火设备不许任意动用,确保消防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8.5 锅炉、空压机、乙炔发生器、风包、煤粉罐等受压容器必须设有运行良好的安全阀、压力表,水封等安全装置,并经常检查确认其处于灵活有效状态。 8.6 高大建筑物以及贮有燃烧物的仓库必须按规定设有避雷装置,并经常检查确认其是否有效。 8.7 炸瘤工作与火药保管,必须按上级规定执行,由专业人员负责。炸
18、瘤工作必须在制订出具体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8.8 煤粉罐和油库的防爆设施要定期检查更换并确保其效能良好。 8.9 长期不用的备用罐和长时间露天存放的铁罐,必须按照有水或潮湿罐处理,事先用煤气烤干或预热,防止铁水放炮。 9 操作牌使用的安全规定 9.1 操作牌是允许检修及操作设备的证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操作牌制度。 9.2 操作牌是设备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操作牌应随设备一起交接,没有操作牌应立即报告领导查明原因,由设备单位与检修单位领导共同在场确认后,方准交接设备,并迅速补发操作牌。 9.3 设备在正常运行时,操作牌应放在固定的地方。 9.4 设备
19、检修人员在检查、润滑或修理设备时,必须事先在岗位操作牌使用登记本登记后向岗位人员索取操作牌并随身携带,设备停止运行后必须在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9.5 设备操作、检修人员将操作牌交给他人或叫别人拿去后就失去了操作、检修作业的权力,应立即将情况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9.6 岗位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拒绝将操作牌交给检修或其它有关人员,说明操作人员不同意在此时检修停车,为此发生争论时由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解决。 9.7 岗位操作人员在将操作牌交给检修、润滑工作人员之前必须按停止操作的规定将设备停止运转并切断电源。 9.8 持有操作牌的检查和检修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工具材料整理好,待全部
20、人员离开危险区域后再将操作牌交给岗位操作人员。 9.9 工作中如将操作牌丢失,必须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经情况了解属实后方可补发操作牌。 10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规定 10.1 为确保现场工作人员在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定,手持电动工具包括: 电动砂轮 手持照明 手持电钻 手持吹风机 打夯机等 10.2 便携式电动工具的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比较安全的场所不超过220V。 在比较危险的场所或特别危险的场所不超过36V。 当36V电压不能保证电动工具的工作时,允许采用220V以下的电压,但必须将工具外壳接地或接零并戴好绝缘手套。 10.3 对行灯有以下要求: 行灯的电压不得
21、超过36V。连接导线应采用坚韧橡皮护套绝缘线,不可使用普通材料绝缘线。 在金属容器或潮湿的工作场所时,电压应低于12V。 禁止将携带型小变压器带入锅炉或金属容器内部使用,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内作业应采用防爆行灯。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及行灯时,在发生断电、停止工作或工作者离开情况下,应立即将电源切断。 行灯插头和插座,在构造上应与220V普通插头和插座有所区别,避免误插,行灯应由降压变压器供电,禁止用附加电阻及自耦变压降压的方法取得安全电压。 10.4 携带式变压器高压侧与电源的连接必须用橡胶线和插头,软线的长度不得超过20米,低压侧应将特别的插座安在变压器的外壳上,外壳上一定要接地或接零。 1
22、0.5 禁止用110V以上电压的临时灯代替行灯。 10.6 手持电动工具与电源连接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多芯软线,软线接入工具的入口要防止软线外皮磨损。 10.7 使用手持电钻、电砂轮时,工作件上也应接地。 10.8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用安全保护用具,如绝缘手套,胶鞋等。 10.9 手持电动工具每季要检查一次,由电气负责人进行。 10.10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学习并确认已经掌握操作知识后方可操作。 10.11 一切绝缘工具、用品都必须执行定期检验测定,低于绝缘要求的应立即更换。 10.12 固定电焊作业场所必须有屏护装置,严防电火花伤眼。 11 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和外来人员
23、的安全规定 11.1 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和外来人员必须熟悉安全技术总则。 11.2 去非安全区域工作时,必须经作业区部批准。 11.3新工人及实习人员到各生产岗位必须听从该岗位人员的指挥。 11.4实习和参观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参观队伍。 11.5 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和未上岗位的新工人不得私自乱动生产设备及工具。 11.6入作业区实习、代培人员,超过三天的首先要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现场,否则不予分配工作。 11.7短期来作业区参观的人员,由接待的有关科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由有关科室人员亲自陪同参观并负责人身安全。 附录A: 炼铁作业区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 A1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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