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相关问题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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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相关问题与思考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相关问题与思考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建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举措。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查标准不统一、职能定位不明确、监督行为不规范、启动程序不清晰等现实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统一认识,把逮捕条件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标准,将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职能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确立“不必然”启动审查程序原则,强化对法院逮捕羁押权的监督,提高检察监督效果。 论文关键词 羁押审查 标准 程序 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半年多来,对于降低捕后羁押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这项制度
2、的不断深化,检察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在当前各级、各地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对这些现实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厘清和探讨,以达到规范审查,提高检察监督效果的目的。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检察实践中,哪些案件应当审查?那些案件可以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不但新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明确”应当”继续羁押的情形。因此,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在当前就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笔者认为,逮捕的条件即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核心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素。换句话说,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都要以逮捕条件为基本标准,综合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
3、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径行逮捕的三种情形,明确了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这三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是主观恶性较大,或是犯罪恶习较深,或是缺乏不予羁押的基本条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直接逮捕羁押。当捕后三种情形之一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径行逮捕条件时,也不能当然的认为不再具备羁押必要性 ,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其社会危险性的有无或大小。因此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标准只能是逮捕的条件,而不能是其他,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必 须以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为前提,以必要性条件为核心。 以逮捕条件做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既可以规范审查执法工作,有效防止人为扩展或缩小
4、检察监督职权,也可以通过原有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之间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滥用。当然,以逮捕条件做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不是简单的对原逮捕决定的复查,也不是为了纠正错误的逮捕决定,而是在原逮捕羁押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变化情况、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及身体状况等,综合考评其社会危险性,就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这既是现有诉讼监督程序的延伸,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涉及到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多个内设部门。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
5、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依据本条规定,监所检察部门的审查职能涵盖了捕后侦查、起诉、审判的诉讼全过程。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职能交叉。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监所部门同时发现某一轻伤害案件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已大大减弱。据此,公诉部门依据“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部门依据“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的规定,同时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当前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相对紧张、监所部门监管任务相对繁重的情况下,这种职能交叉造成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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