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权侵权的表现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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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网络权侵权的表现方式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 关键词:网络侵权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一: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 发表权又称为披露权,是作者拥有的决定是否和以何种方式将作品公诸于世或是否将其保留在自己私生活范围内的权利。它还包括向公众传播作品主要内容或说明该作品的权利。这是作者的取决于个人意愿的权利,只有他才能决定何时认为作品已经完成,何时希望公众了解其作品。 在披露作品之前,他有充分的自由修改自己的作品,愿意怎么改就怎么改,愿意改多少次就改多少次,或者是把它毁掉。 所以此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 违背作者意愿提前或者推
2、迟作品的公开; 不按照作者授意的形式公开作品。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我国著作权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的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构成合作作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如作品的构思、主题的设计等; 必须参加了作品的具体创作。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人对作品从事了服务性劳动,如打字,则不能认为是参加了作品的创作,亦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3、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网络环境下,比较常见的侵权现象是个人将他人创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开,或者没有参加创作,以不正当手段假冒合作作者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此举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个人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版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两类特殊作品除外::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版权的作品。可见,除非作者与单位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4、的版权由作者享有,单位的挂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属工作需要而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歪曲、篡改行为表现用于不经作者同意,任意改变作品的外在表现,以及把作品用于非正常场合或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该行为的实质在于对作者原有创意以及对作品本身价值的破坏。事实上,不论作品价值如何,只要是不经许可,对原有设计理念进行了改变,破坏了原有的设计思路,就构成了侵权,因为是否破坏作品价值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作品版权要保护的恰好是作者的创作而非价值。 作品上网后,较之于传统媒体,任何人对其进行篡改、破坏、歪曲显得易如反掌,网络作品的署名
5、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很容易遭到侵犯。而网络空间的“无形性”决定了很难查找和追踪实际侵权人,因此也就无法追究其责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空间任意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不良习气。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五:剽窃他人作品。 通常,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或大部分照抄他人的作品;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他人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抄袭。前者较为容易认定,如某甲向门户网站投了一份小说书稿,网站浏览者某乙将该书稿中的某些人物、情节以及描写等用作自己书稿的主要部分。后者又称为“高级剽窃”,在司法实践中则较难认定。 剽窃与模仿难以区分。很多的网络作品都是在前人创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创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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