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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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 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那么,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如何形成发展的?民法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有何意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潮中,民法又将发挥怎样特殊的作用呢?这就是本文中我将和大家讨论的问题。 一、民法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2、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民法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民法中有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有所体现,但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 民法一词来自“市民法”,即市民社会的法。在西方国家,民法是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普通法,也就是规定私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普通法,与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公法相对。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经常提到它。在封建社会末期,从农民和领主两大阶级中逐渐分化出城市中的取得自由权的自由民,这些人叫“市民”,也是我们常说的“资产阶
3、级”的前身。到了资产阶级革命后,市民不再是一个特殊的阶层,而成为广大主权国家的人民,市民法也相应的改称民法。 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根植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市民社会中,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入市场参与交换。市场经济的发展解除了对农民的束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此时,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的支配力被大大地消弱。*的权力逐渐取代了教会的权力。个人的力量增强,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压在人民头上的几种势力被推翻,使每个人取得了独立、自由的地位。它们之间发生了平等的关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只有国
4、王能够支配着他们。这些自由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后来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我们称这种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为“私的关系”, 私的关系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一旦形成后,国家需要用法律对这种新的关系加以保护。规定这样的关系的法律,起初称为市民法,后来演变为民法。 三、民法的编制体例与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民法在内容上主要仿照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及瑞士债务法的规定编纂而成,而在编制上则参照德国民法体例,依次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共计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其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编为总则编,共六章,一百二十五条。总则编是民法各编共同适用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编为债编,共二章,六百零四条
5、。主要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 第三编为物权编,共十章,二百一十条。主要规定物权的种类与其内容,以及物权得、丧、变更的原则。 第四编为亲属编,共七章,一百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亲属的种类、亲等的计算,以及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关系、监护的种类与义务、扶养的顺序与内容、家长家属关系等。 第五编为继承编,共三章,八十八条。主要规定继承人及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继承的效力、遗产的分割与抛弃、遗嘱的种类及效力等。 四、民法的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一)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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