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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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前言:应急意愿效劳是意愿效劳法制建立的重要内容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说,“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里”。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简直都面临着无法意料的各种严重自然灾祸、人为事故、恐惧攻击、传染病爆发与盛行等公共危机的应战,似乎昭示着全球曾经进入了“风险社会”(risk society)。人类社会开展到今天,、社会和自然界都进入了一个各类突发事情发作概率更高、毁坏力更大、影响力更强的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开展时期,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矛盾交错并存
2、,公共平安和应急工作面临的形势愈加严峻。”近年来,从2003年的“非典”出其不意的横行全国,到2008年的南方雪灾来临、“512”汶川地震的胜利应对等,一系列的自然灾祸、公共平安等突发事情的应对使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应急法制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局部,如何应对各种风险与突发事情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亟需处理的严重管理问题。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作后,我国政府在抗震救灾与恢复重建中的出色表现博得了世界的普遍赞誉,而意愿者等社会力气所发明的意愿肉体等肉体财富也使其成为中国意愿效劳的重要里程碑。但是,另一方面,在意愿效劳得到严重开展的历史契机中,应急意愿效劳也暴显露了需求法律保证的种种问题,
3、其立法的相对空白已远远滞后于理想中意愿效劳的疾速开展。目前,我国曾经认识到这一立法的迫切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意愿效劳法已在草案的起草之中,笔者作为参与立法的专家参谋之一,参与了草案的起草、讨论与修正工作。在此,笔者意欲经过对应急意愿效劳所应当遵照的特殊准绳、组织机制,以及应急意愿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及其权益和义务等相关立法问题的论述,立足于应急意愿效劳与常态意愿效劳的不同之处,构建应急意愿效劳的法律保证体系,明白法律应当规则与调整的范围,以期有助于我国突发事情中应急意愿效劳的标准化与法治化。一、应急意愿效劳的概念以及法律保证的重要意义应急意愿效劳的界定离不开意愿效劳概念的界定。所谓意愿效劳(Vol
4、untary Service),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利他动机,自愿无偿的奉献学问、体能、劳力、经历、技艺及时间等,以促进别人福利,提升个人价值,促进社会调和与进步的效劳活动。结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亦曾给出界定,意愿者是指在不为物质报酬的状况下,基于道义、信心、良知、同情心和义务,为改良社会而提供效劳、奉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和人群。“应急意愿效劳”的概念固然目前尚未有科学、公认的界定,但是我国理论中曾经较为普遍的运用,特别是“512”汶川地震发作之后,应急意愿效劳随着人们对应急与应急法制的高度注重而遭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不只各地政府纷繁成立了特地的应急意愿者队伍,而且还有中央政府
5、规章对应急意愿者停止了特地的标准,如广东省应急意愿者方法(试行)第2条规则,“应急意愿者是指在应急意愿者组织注册注销,按规则参与应急学问、技艺等培训和相关演练,具备按规则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工作相关才能的意愿者。”在本文中,笔者对“应急意愿效劳”作如下界定:应急意愿效劳是指意愿者、意愿效劳组织以及意愿效劳组织者在自然灾祸、事故灾难、公共卫惹事件和社会平安事情等公共突发事情的应对中提供、展开的意愿效劳。近年来,随着意愿效劳的蓬勃开展,制定特地的意愿效劳法的必要性曾经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笔者也深以为然。但是,另一方面,应急意愿效劳作为意愿效劳在突发事情应对中的特殊形态,由于突发事情的忽然
6、性、开展的不肯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时间的紧迫性以及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等特性,更具有法律保证的迫切需求与理想需求,这种迫切的需求主要缘由在于,在突发事情应对这种特殊的形态下,行政应急权具有更大的优益性,而意愿者及意愿效劳组织应当承当更多专业性与组织性保证的义务,并且其展开意愿效劳的自主权益将遭到较大的限制,否则将由于次序的紊乱与才能的欠缺,而给国度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大众生命财富平安带来超乎寻常的宏大损失。正是由于应急意愿效劳的这一主要特征,意愿效劳立法应当就应急意愿效劳所应遵照的准绳、活动机制、组织化与专业化保证以及应急意愿者的特殊权益与义务停止特地规则,笔者在此将中国的应急意愿效劳
7、法律保证体系略加描绘如下(如图1所示),其中涵括了立法应当规则的主要内容与问题,在此根底上对若干重要问题略加论述。 图1 应急意愿效劳法律保证体系逻辑图 二、应急意愿效劳的总准绳应急意愿效劳的总准绳是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所应当遵照的主要准绳。作为意愿效劳的一种特殊形态,应急意愿效劳首先要遵照意愿效劳的普通准绳,如自愿、无偿、对等、诚信、合法准绳等,除此之外,由于应急意愿效劳处于突发事情应对的特殊情形之下,应急意愿效劳还应当遵照特殊的指导准绳,笔者以为将其概括为就近就便、专业高效、统一有序这样三项准绳。(一)就近就便准绳就近就便准
8、绳,是指意愿者、意愿效劳组织及意愿效劳组织者应当本着便利、就近的肉体,恰当地展开力所能及的意愿效劳活动,防止舍近求远、激动行事,合理、理性、成熟的谐和展开意愿效劳与本身工作、生活的关系。固然我国向来有着“一方有难、八方援助”的优秀传统与道德风气,但是在应急意愿效劳中,就近就便准绳可以降低交通、能源等社会本钱与个人、时间本钱,减轻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与指挥压力。在“512”汶川地震发作后,意愿者从五湖四海涌向灾区,为抗震救灾作出了宏大奉献,但也有一些意愿者仅凭满腔热血,不思索个人与社会本钱,发作了由于路途悠远、筋疲力尽而发作车祸招致多人死亡与受伤的惨剧,也发作过在途中遇到泥石流等自然灾祸不幸遇难的悲
9、剧,更发作过意愿者不顾自己工作岗位需求,不具备应急意愿效劳才能或弃长用短地自觉参与意愿效劳活动,最终被单位开除的事情。因而,意愿效劳肉体固然值得发扬,但参与应急意愿效劳活动尚须恪守就近就便准绳,力所能及、冷静理性地展开。(二)专业高效准绳专业高效准绳,是指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活动,应急意愿者在需求具备学、交通、心理、通讯或后勤等专业学问与技艺的前提下,实在有效地停止,追求预期目的与最终效果的统一。在突发事情发作后,国度利益、公共利益与人民大众生命财富平安危在旦夕,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一切,只要专业、高效的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才干尽量减少突发事情带来的灾难与损失。专业高效准绳需求有意愿者的招募、培训
10、等制度建立以及应急意愿效劳队伍建立等提供有力保证。(三)统一有序准绳统一有序准绳,是指应急意愿者、意愿效劳组织以及意愿效劳组织者应当在突发事情发作地政府及其他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布置和下,有条有理地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活动。需求遵照统一有序准绳是应急意愿效劳与常态下意愿效劳的重要区别,也是有效展开应急意愿效劳的根本请求。没有政府的统一指导和良好次序,有效应对突发事情将无从谈起,结果将不堪想象。统一有序准绳请求,不只政府需求构建相应的制度停止统筹与应对,而且请求应急意愿者、意愿效劳组织及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时,负有服从组织、布置与的法定义务。三、应急意愿效劳活动的组织与机制“机制”一词
11、最早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结构和动作原理;机制是指系统的构造及其运转机理,实质上是系统的内在联络、功用及运转原理,是决议成效的中心问题,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根底性的、基本的作用。应急意愿效劳活动组织与机制是应急意愿效劳立法所应当处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将为整个突发事情应对工作背景下的意愿效劳效果提供根本的体制保证。这一组织与机制是:意愿效劳组织和意愿者参与应急意愿效劳活动时,应当承受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布置和。主要有以下缘由:第一,政府是突发事情应对工作的主导力气与法定主体。突发事情应对法第4条规则,“国度树立统一指导、综合谐和、分类、分级担任、属地为主的应
12、急体制。”这一“统一指导”的应急体制决议了政府是突发事情应对工作的主导力气与法定主体。依据突发事情应对法第9条规则,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是突发事情应对工作的行政指导机关,也就是说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是突发事情的应急机关。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担当着追求国民福祉、停止社会管理的法定职责,当巨灾降临时,政府具备指导全社会力气应对危机的最强才能,顺理成章地成为突发事情应对工作的主导力气与总指挥。政府机关由于身负法定职责、掌控极多资源,面对宏大灾祸、灾难的“大事”之际,天经地义要积极实行职责,成为灾祸救援的主导力气和中坚力气,而且有义务积极组织、调动和指导社会力气与民间力气参与突发事情
13、应对工作,成为全社会应对突发事情的指导者与总指挥,使得意愿效劳等社会应急力气也能在政府构建的良好次序中发挥最大功效。第二,行政应急性准绳与突发事情的特性赋予了行政应急权的宏大优先性。应急性准绳是现代行政法治准绳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状况下,出于国度平安、社会次序或公共利益的需求,行政机关能够运用紧急权利,采取必要的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带来限制和影响的措施来应对紧急状况。应急性准绳改动了日常法律肯定的国度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赋予了行政权利在应急法制中的宏大的优先性与权威性,这使应急权利的优先性与紧急处置性是公共应急法制的重要特征。英国思想家洛克曾经把行政紧急权利称为“行政特权”
14、。究其缘由,主要是由于突发事情发作的忽然性、开展的不肯定性、时间的紧迫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等特性所决议的。因而,出于行政应急性准绳与行政应急权行使的需求,应当确立意愿效劳组织或者意愿者参与突发事情意愿效劳活动时,应当承受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及其他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这一应急意愿效劳的基本组织机制。四、应急意愿效劳的组织化保证由于突发事情应对的次序性需求,应急意愿效劳的组织化在突发事情应对这一特殊语境下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意愿者经过参与意愿效劳组织提供给急意愿效劳,与自发的个体意愿者提供效劳相比具有以下优势,因此在应对突发事情中成为更受欢送的方式:第一,有组织的意愿效劳更有利于救援的有
15、序化。次序是法治的根本价值之一,在具有紧急性特征的突发事情处置与救援中,良好次序关于生命和财富的救援来说特别重要。在抢险救灾的过程中,组织化的意愿效劳更容易与受灾大众的实践需求对接,更能发挥出意愿效劳的实效性。第二,有组织的应急意愿效劳有利于保证灾区人民大众的人身财富平安和社会次序。应对突发事情的过程中,有组织的应急意愿效劳有助于防备存心不良者以意愿效劳为名而行非法行为之实,能够有效减少违法立功事情的发作。第三,非组织的单个意愿者参与应急意愿效劳容易招致权益义务关系的界定含糊和弥补艰难。自发展开应急意愿效劳的单个意愿者,在权益遭到损害后不易遭到维护。在“512”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中,曾发作多起
16、意愿者在赶往灾区途中由于车祸或自然灾祸遇难事情(有的不幸事情一次就伤亡上百人、损失上百辆车),而在此类事情中,如何界定意愿者的身份?意愿者身份以及意愿效劳关系难于界定的状况下如何给予补偿、安慰?这些问题处理起来都十分棘手。出于以上思索,组织化保证是意愿效劳法律保证体系中关于增强应急意愿效劳保证的重要内容。从立法的功用与政府的职能动身,可就政策导向与制度保证两方面内容停止规则:(一)政策导向:国度鼓舞公民展开与参与组织化意愿效劳法律不只具有为调整对象设定权益、义务的强迫性功用,还能够经过引导性条款完成一定的政策导向功用。能否参与以及经过何种方式参与意愿效劳是公民的权益与自在,法律不宜作强迫性规则
17、,但有必要规则国度鼓舞公民经过参与相关意愿效劳组织的方式展开应急意愿效劳。经过国度的导向与态度,来引导公民参与应急意愿效劳的方式,从而到达应急意愿效劳的组织化与有序化保证。(二)制度保证:意愿效劳接待机构的设立与自发意愿者的1意愿效劳接待机构的设立机制的树立与有效运转,一靠体制,二靠制度。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机构及其拜托的意愿效劳组织,能够经过设立应急意愿效劳接待机构的制度设计,来完成应急意愿效劳的组织化,并依据当地应急工作需求和意愿者特长来布置运用和组织意愿者。意愿效劳接待机构是政府对应急意愿效劳完成组织化的前台与窗口,是可以完成意愿效劳有序化展开的制度设计。意愿效劳接待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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