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卧底侦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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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卧底侦查浅谈卧底侦查 卧底侦查是秘密侦查的形态之一。我国台湾学者对此有较深研究。他们认为,卧底侦查犯罪系指经国家侦查机关特别挑选之刑事侦查人员,隐藏其原有身份,以“打入”之方式, 潜伏于所欲侦查之组织或环境,以对抗具有高度危险或高度侦查困难等不易破获之犯罪。卧底侦查的目的在于获取情报和侦查疑难案件,其具体任务有三:一是获取情报,即通过进入犯罪组织内部,接触相关人员,掌握其行动细节和发展动态;-是获取证据,即在外线侦查手段已穷尽,而必需一定证据材料时作为最后的手段而运用;三是在必要时事前制止犯罪。如遇恐怖主义犯罪的预谋准备阶段。从目的和功能上讲,卧底侦查存在几个步骤或阶段:第一,通过初步侦查
2、,掌握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规律并寻找渗入内部的契机;第二,选择合适的侦查员作为卧底,以适当的隐蔽身份打入犯罪组织并设法赢得其信任;第三,通过隐秘灵活的侦查,获取该组织的第一手资料并及时予以反馈;第四,配合外线侦查力量,开展针对该组织的全面性打击并彻底摧毁之。 诱惑侦查指侦查人员或其合作者作为圈套,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待被诱惑者实施犯罪时将其抓获的侦查方法。我认为这是一种“钓鱼式”,有违法的性质。而卧底侦查员通常要使用化名,隐瞒身份接近侦查对象,从而开展侦查。二者都属于秘密侦查,且使用欺骗手段。但前者是长线侦查;而后者历时较短。前者主要在于获取情,对案件侦破起间接作用;而后者的目的在于直接将犯罪的时空
3、条件暴露在侦查人员视野从而破获案件。 其次,卧底侦查的任务与特情有交叉。从身份看,特情一般不需伪装或隐瞒身份,相反其本来身份是一种掩护。而卧底侦查员则必须具备侦查权,因而只能由警察担当。再次,卧底侦查和“侦查陷阱”也有区别。后者是指在诱惑侦查中,使用了“犯意诱发”的方式。美国法的“圈套”理论将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相区别。判例大体采取的态度是,犯意诱发型违法,机会提供型则合法。所以,“侦查陷阱”通常作为“陷阱抗辩”的理由。 最后,卧底侦查不同于化装侦查。化装侦查指侦查人员根据环境和对象,为掩护自己麻痹对方而改变相貌、装束、言语、身份和行为目的,开展侦查活动。二者分属于内外线侦查的不同方式。 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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