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业务代办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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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业务代办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的管理,明确代办员的工作职责,规范代办员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其筹集资金、服务“三农”、方便群众的作用,根据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办员是接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委托,代办信用社的存款、贷款等业务的不脱产或半脱产人员,无独立法人资格、是一种非独立核算的工作行为。代办员从事委托业务之外的其他个人事项,与信用社无关。第三条 代办员一般按行政村设立,业务量较少的也可以二至三个村合设,信用社所在地一般不设代办员。第四条 代办员的业务工作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金融法规,不
2、得违反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 代办员必须接受当地信用社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培训、监督和稽核。第六条 代办员的设立、撤消、变更等工作,由信用社提出书面报告,报经区联社审查批准。第七条 代办员负责管理的资金、财产、帐务等归信用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毁坏。二、人员管理第八条 代办员的聘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信用合作事业,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勤奋廉洁;2、工作责任心和展业意识强,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诚实的工作作风和较高的工作能力;3、年龄一般在2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新聘任的不得超过40周岁,对已聘任超龄但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可提出申请,经当地信用社同意、
3、报区联社批准后可以延长至65周岁;4、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的学历,书写工整,言谈流利,举止得体;5、没有兼任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农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出纳职务;6、没有从事繁重的第二职业,并且常年居住本村。第九条 代办员上岗的基本要求:1、代办员上岗应当经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信用社初审、派出所政审、区联社复审、业务培训和签订聘任合同(具备保证金及担保人)七个程序。(前五项用申请考核表格填制,由区联社统一印发)。2、代办员初步选定后,即应在聘任合同签订前,由当地信用社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不能达到要求的不予聘任。3、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业务知识方面:农村信用社
4、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及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及财务规定,安全防范等内控制度。(2)业务操作方面: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与保管,各种记帐凭证的填制,各种帐簿的设置和登记,科目日结单和报表的编制,储蓄存款卡片帐、贷款借据(合同)及印章的管理,存贷款利息计算,珠算或计息器运算,钞币的整点及鉴别,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等。(3)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及展业意识的教育指导等。4、培训时间一般要求在1530日左右(以实际学习日计算),具体时间可因人而定,业务知识可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由信用社提供教材。5、培训期满,当地信用社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并由联社主管部门派人参与,考核以笔
5、试、面试、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由信用社写出考核鉴定书报联社备案,必要时也可由联社直接进行考核。6、联社办公室收到信用社报送的代办员业务考核鉴定书后,应及时呈报研究审批,批准后再开具代办员聘任通知书;信用社接到聘任通知书后,即可签订聘任合同(并按规定与担保人对保和收取风险保证金),正式办理交接手续。7、聘任合同全辖统一文本,期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后可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聘任合同一式四份,信用社、代办员、担保人各持一份,另留一份送区联社存档。合同内容包括:(1)业务范围和内容;(2)代办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事项;(3)信用社给予的报酬标准和配置的办公设备;(4)奖
6、励和处罚规定;(5)发生业务差错或责任事故的处理;(6)人身及资金、公物安全方面的责任和安抚办法;(7)信用社有权终止合同的条款(包括违规违纪、展业无力等);(8)保证人和风险保证金的条款(存款余额100万以下的每人3000元,100万元以上的每人5000元,200万以上的每人8000元,300万以上的每人10000元);(9)其他双方需要明确或约定的事项。第十条 代办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1、宣传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2、认真承办信用社委托的各项业务,积极筹集存款资金,及时为群众提供服务;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服从管理,努力完成
7、工作任务,保守工作秘密。三、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代办员在当地信用社的委托和领导监督下,负责办理下列业务:1、本辖区的个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2、本辖区经信用社委托的集体活期存款、定期存款;3、本辖区经信用社委托管理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贷款,一般每户限额不超过5000元。第十二条 代办员办理日常业务,应当遵守信用社的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及时记帐,按期结帐和报帐,报帐一律采用并帐制。第十三条 代办员的帐务核算方法,应当严格按照信用社有关的会计原则办理,必须正确使用凭证,帐簿,做到凭证要素齐全,帐簿记录清晰,现金库存限额适度。第十四条 代办员营业终了或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现金、卡据、印章和重要空白凭
8、证收妥入柜锁好,夜间要有专人守护,缴领大额现金应有专人护送或要求信用社专车接送。代办员应当按照信用社的要求对办公场所安装防盗门窗,对保险柜加固处理。第十五条 代办员办理现金、转帐及利息等支付业务,应有完整、真实的客户印鉴或签名。第十六条 代办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并在凭证上登记券别。第十七条 代办员办理贷款业务,必须先经包片信贷员审查、信用社审批、并由信贷员审查或填写贷款合同与借据后方可发放贷款。第十八条 代办员办理定活期储蓄存款及其他业务应遵循下列原则:1、定期、活期储蓄存单一律采用四联式套写;2、定期、活期储蓄存单各联应经信用社加盖限额标志印戳;3、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各
9、联应经信用社加盖代办业务章;4、所有凭证、帐簿、报表都应按规定加盖经办人名章;5、活期储蓄存折一般不使用,如个别户头余额日均达到两万元以上的可经信用社批准,并预留电话号码或详细住址后方能办理。代办业务管理员(事后复核员)应按月通过电话查询并记录。第十九条 代办员在平时的业务经营中,应严守以下纪律:1、不准办理未经信用社委托(授权)的业务;2、不准搞帐外经营;3、不准挪用或白条抵充业务周转金;4、不准把公款与其他款项混淆;5、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收款项或垫付款项;6、不准泄漏存款人的存款情况;7、不准用白条或不合规定的凭证或没有凭证办理业务;8、不准用保险柜、办公桌存放个人钱物。9、不准擅自提
10、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四、帐务管理第二十条 代办员应当使用信用社统一的有关凭证、帐簿和报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实行领用、销号制度,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缴交信用社。第二十一条 代办员必须设立以下帐簿:1、副本总帐;2、代办存贷款业务的科目副本分户帐(开销户登记簿);3、现金收付日记帐(要求复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帐时上报);4、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5、挂失登记簿;6、信用社认为应当设立的有关帐册。第二十二条 代办员只能与管辖社发生资金往来关系,信用社应根据其业务情况、交通状况、安全设施等因素,核定库存限额,一般情况下库存不得超过一万元
11、。第二十三条 代办员的结帐期按每月三次进行,业务量较大的也可按每月四次进行,并帐日要求做到五到社(即人、帐、款、印、重要空白凭证)。第二十四条 代办员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帐的,应当事先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员和包片信贷员说明原因,并征得主任同意,可以适当拖延报帐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天。代办业务管理员和包片信贷员应及时前往查实帐务,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主任。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员分工包片对代办员报送的帐表进行事后监督,主要手段是采取建立“两套帐”方法进行管理,具体工作按内控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对代办员日常工作的检查监督,应履行下列职责:1、定期、不定期查库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由包片
12、信贷员负责实施);2、帐务“六相符”检查每季不得少于一次(由代办业务管理员与包片信贷员共同实施);3、重要空白凭证及安全防范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由包片信贷员负责实施)。第二十七条 代办员离岗的基本要求:1、代办员终止工作离岗前,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员和包片信贷员应当深入现场,及时当面清理帐务,收回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与其他一般凭证、有关帐表及办公用具(保险柜、办公桌、计息器、防卫器材)等内部专用物品;2、离岗代办员交接前应自行结帐,并对经管的各种凭证、帐簿、报表、储蓄卡片、贷款借据(合同及催收书)进行帐务核实,然后交由代办业务管理员,再与“两套帐”相互核对,确定内帐无误后,方能抄列帐务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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