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收件单》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法律效力及其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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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收件单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法律效力及其作用浅谈收件单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法律效力及其作用 信贷部 黄韬 “收件单”是房地产抵押办理过程中,房地产登记部门向抵押人或被授权的抵押权人出具的,受理其初步认可的抵押登记资料的凭证。当前,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见收件单放款”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贷款形式。本文拟就“收件单”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所起的作用、效力及相关注意事项作一探讨。 一、抵押权的生效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通常,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将办理抵押所需
2、的资料列表对外进行公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在办理房地产贷款抵押时,按规定将资料提交后,登记部门据此将资料目录录入电脑并打印出收件单,交给前来办理抵押登记的人员。即,通常认为的完成抵押登记。但,按此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是否就生效了呢?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是经过要约和承诺方能发生效力,而收件单上只是登记部门收取办理抵押登记资料所附的目录,并未作出任何可以抵押的承诺,抵押物登记与否也未予以明示。因此登记部门出具的收件单,仅仅是一种受理抵押登记的证明,是登记部门对抵押登记所需资料予以受理的证明,充其量也只是一种形式要件的审查,而未对实质要件予以审核。而对这些资料的实质
3、性核实均要在受理后方能确认。因此,收件单是为出具具有正式抵押效力的他项权证提供准备和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房地产抵押生效的要件是: 1、房地产抵押须登记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第42条第1款第(二)项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抵押合同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登记要件说,即认为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成立。二是登记对抗说,此种观点认为,抵押权的成立不必以登记为要件,只要当事人
4、之间就设立抵押达成合意便可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无须登记即可生效,但此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对于房地产抵押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的做法。这一做法有其合理之处,通过抵押登记,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管,同时,第三人可以花较少的成本 (即查询登记簿)即可明确物的权利归属,促进了交易的迅速运转。可见,我国房地产抵押是以在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2、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除担保法规定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9条还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上分析可知抵押合同的签订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的生效,生效自登记之日起。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世界各国均要
5、求设立抵押登记。有的国家规定抵押登记是抵押登记行为的对抗要件,有的国家规定登记是抵押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抵押合同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由于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各异,或许为企业节省融资成本,往往出现下列情况:只签订抵押合同不办理登记;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但扣留办理抵押时的不动产权证书;只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而不办登记,或直接将抵押合同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力。以上三种形式虽然抵押合同已签订成立,但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对抵押人没有任何约束力,贷款到期后银行也无法主张抵押权。 我国目前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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