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异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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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异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密切。我国现行合同法虽然在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后果。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但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侵权责任与缔
2、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竞合。因此,准确区分三种不同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概述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此种责任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在订立阶段,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诚实、忠实、保密等义务,这是法定义务。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
3、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因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1 能得到补偿。此种损失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实际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将要缔结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损失发生后,要有人承担损失,让谁来承担损失,正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也正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4、,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责任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责任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合同义务是前提,违约责任是结果。无义务就无责任,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后果。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此种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赔偿是其主要方式。第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侵权责任也称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2 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该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该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即侵权人应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第三、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它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个人意愿。第四、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形式,但不限于财产形式。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目的和功能就在于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公民、法
6、人的民事权利,恢复被侵权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体现国家利用其强制力制裁不法行为,保障法定义务的切实履行,使权利人的绝对权得以实现。 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点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三者尽管存在不同,但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都属于民事责任,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下: 第一、责任主体具有平等性。三者主体都只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主体资格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支配关系,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主体资格具
7、有平等性,这是因为在订立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与承诺双方当事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缔约人的这种特性是受合同法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所决定的。而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也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主体资格具有绝对的平等特点。侵权责任虽产生在不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但双方的地位也3 是平等的。 第二、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这是由民法这一部门法调整的对象和目的决定的。民法主要调整财产性质的社会关系,因此其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功能主要有二:一方面是对责任人的惩戒,另一方面则是填补或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或把被侵害的权益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第三、责任结
8、果具有补偿性。这是由民法的公平原则所决定的。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不能因一方受到损害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而只能是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财产或精神状况。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特征。同时,侵权责任的基本责任形式就是赔偿损失,这也体现了补偿性特征。另外,还应注意,此处所说的责任结果具有补偿性,并非是绝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即双倍赔偿的规定就是一个例外。 第四、责任承担具有意定性。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法定性相比,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在最后结果承担上
9、,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征。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具体表4 现之一。 另外,此处讲责任承担具有意定性,并不是说这三种责任不具有强制性。和其它法律责任一样,民事法律责任也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责任的最后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干涉。正是由于凭借国家的特殊强制力,才能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责任人承担责任,否则,一切责任都是一句空话,不能落到实处,也无从谈起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10、。 三、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点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责任,三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这三种责任更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三种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不同点有: 第一、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的一种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的基本原理应给当事人以补偿,过错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
11、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通过适当履行,当事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 不符合约定而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5 保护的是当事人本身固有的利益,即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都是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它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当事人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
12、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产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它是一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这种合同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债务人应按有效合同约定义务去适当履行,否则,债务人便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一般义务。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的,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同时,也是一种财产责任,得到的赔偿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违约责任既具有约定性。如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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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 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 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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