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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先秦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浅析先秦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摘要:“法家”韩非的法治思想本质是为君主专制体制服务的,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当今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有所借鉴,同时能为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大的启示。 关键词:先秦法家 现代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 启示 一、对法家的认识 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当时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即大夫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以法治国还是以礼治国的治国方略矛盾。在制度上是实行井田制和宗法
2、分封制,还是实行私田制和君主集权制的矛盾。在这种局面下,虽然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的热情一边深入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视自己个人理念和社会价值为一体,纷纷提出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但是对当时社会变革影响最大而又最切实际的还是法家了。 法家的思想渊源及确立 法家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吸收各家学说之所长,糅合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独有的法治思想。之所以将这些生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且没有师承关系的人统称为法家,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政治主张: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不断发展的社会历史进化观作为变法的理论依据,以“法治”作为治国的方针,通过农耕和战争达到富国强
3、兵的目的,鼓吹君主集权以至君主专制,用严刑峻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他们的思想关于治国方略的,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法律等众多领域。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战国末期韩人,师从荀子,口吃。韩非则结合了法、术、势,提出君权至上以及“三纲”。他在对既往政治经验和百家思想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家思想的系统化。这就充分说明法家思想是起于实践的,是总结性的,是相对晚熟的。从源流上来讲,法家思想的来源主要有三方面:首先是来自古人治理国家的政治经验;第二是来自儒家的礼制传统;第三是来自道家的方法论。当然,法家还包容了其他学派诸如墨家、名家、纵横家等派的思想,但是这些学派相比前三种渊源的作用较小。 法家
4、思想体系的最终确立应归功于韩非,韩非被称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就在于他综合与总结了以前法家所取得的成果及经验教训,建立起法、术、势相统一的法家思想体系,从而使法家思想系统化。韩非兼收并蓄,融儒法两家学派,集慎、申、商三巨头思想为一体,将法家的理论规划为一个完整而鲜明的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顶盛时期,并为后来秦赢政“扫六合,成一统”打下了完备的思想基础,因而怎样赞扬这位天才的法家人物也不为过。 法家思想概论 1、反对礼制,尚法治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
5、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变迁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
6、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而法家精神和实际成就最大的则是李斯。其帮助秦王取得天下 ,统一中原。 二、法家“法治“思想与依法治国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我们今天所借鉴,目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
7、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也制订出了一大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法治思想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而韩非子的思想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相当大的启迪作用。 立法。 韩非指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意思即为了使所有人都能遵法、守法,以法为路,法要详细、具体。法是“必然之道”,因为是必然之道,所以必须使天下人知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不之于百姓者也。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法一定要明确,要公诸于众,使社会成员都熟知法律才能真正守法。今天实行依法治国,
8、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使得法律深入人心,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主张赏罚要“合乎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同时要“赏罚有度,赏罚作为法治手段必须使用恰当才能达到赏善罚恶的目的,否则“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反映到现代法律中,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它要求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是刑法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求。我
9、们应该依法公正、公平办事,不能滥用法律,徇私枉法,对于违法者量刑要完全依据法律,总之,一切以法律为根本,“有法必依”。 执法。 韩非认为应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法犹如测量事物长短、轻重、曲直、多少的器具,在运用过程中体现的客观性是稳固的,它不因人的主观意愿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它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正平等、一视同仁的。因此.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官吏,他更强调刑无等级,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思想,是韩非为实现其法治目的,提出的最激进的主张,他在韩非子有度篇是这样说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
10、赏善不遗匹夫。”同样的思想在商鞅那里被表述为“一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者,罪死不赦”。这种思想作为三代盛行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直接对立面而出现,其矛头直指贵族特权,因此,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后世人们反抗法外特权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这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对于现代法制建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最重要的原则,只有明确了这一基本原则,才可以消除司法活动中的特权,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在执法上,韩非强调“重刑止奸”、“峭其法而严其刑”,这使得他走向了“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的死胡同
11、。但是,其“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对于犯罪分子坚决严惩不怠的思想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在现代社会中,也总有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出现,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经济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绝对不能姑息,应该坚决予以严惩,“违法必究”,只有从重从严惩罚犯罪,才可以真正地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 三、法家“法治“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大的飞跃,它对依法治国的含义进行了准确的界定,进一步将“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法治国家”,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庄严地载入了党的纲领性文件。XX年x月x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2、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方略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前提,其最终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仅有依法治国,一切事务单凭法律决断,也是不行的。道德作为社会整合的必要手段同样必不可少,它对社会的那种积极的规范、教育、导向作用是法律所无法达到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历史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先秦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法治”,可以说各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但是又各有片面性。儒家与法家之间的差异,简而言之即道德与法律之争。道德和法律一样,说到底只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行
13、为规范。从这点上来说,无论是作为个人修养还是作为统治方略,任何法制模式或德治模式都应只具有工具性而不具有价值性和目的性。然而,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儒家的礼法德治还是法家的高压政策,都使道德或法律不同程度地僭越成目的。与此对应,人则被贬损为工具乃至沦为牺牲品。儒家为了强调道德的普适性而贬低法的作用,法家为了伸张法的权威而夸大道德的局限。道德与法律潜越割裂的后果,一方面使道德由于没有法律和物质的支持而变得空洞甚至虚伪,另一方面使法律由于没有道德的精神滋润而生硬化甚至流于形式。 这样做的结果使得二者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会使得社会动荡不安。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虽然也能够兴盛一时,但最终
14、都走向了衰落和灭亡。只有法治、德治并举,既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又抓道德教化,坚持以德治国才能国强民富长治久安。在现实生活中,道德有理想化的品质,主要满足人的精神和情感需要;法律注重现实和事实,主要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调节手段既不可或缺,同时又都不充分,只有相互结合才能相得益彰。 当前我们提倡建立和谐社会,法治和德治是行之有效的最佳手段,我们应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和功能,树立法治权威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不仅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设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理念,同时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构建一个人心思进、公平正义、富
15、而好礼的和谐社会。 四、小结 春秋以来,时局动荡,兼并与侵略不断,“弒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就是这一时期的真实写照,在这种环境下的“百家争鸣”,争的其实是如何解决当前严峻的国际形势,在残酷的竞争中保存自己的国家,换句话说,就是如何治理国家才能富国强兵。对于治国的方略,儒家说要“克己复礼”,礼治;墨家说要“赏贤任能”,这是人治;道家说要“无为而治”,其实是不治了。最后,法家说要法治。 总而言之,法家的法治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是不完全相同的,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君主专制与个人独裁的基础上的,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固然,法家的法治也有许多值得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借鉴之处。如上文所述的历史进化观等。然而,法家代表的是地主阶级,法家的法治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贯彻的是地主阶级的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中也包括被地主所压迫的农民。此二者在根本上是相对立的,我们在借鉴法家的法治思想时万不可忽视这一点。同时,依据法家的历史进化观,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过去的经验不能照搬,春秋时的法家思想无疑不能适用于当代。基于此,我不得不遗憾的说,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本质上来讲是不适用于当代的,只能说古代的法家思想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某些方面有一些启示作用而已。 参考文献: 谢遐龄:中国社会思想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0 韩非:八说、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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