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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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浅析我国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论文摘要 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关于第231条的解释,学界的普遍观点是我国已经承认了商事留置权制度,但也有学者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仅仅依靠一个但书条款是不能认为我国确认了商事留置权制度的。因为物权法的231条只是规定了企业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影响,并未明文规定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客体和标的等构成要件。所以,在物权法已经实施了六年多的时间的情况下,从理论上研究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以填补我国商事留置权的缺陷,同世界立法主流靠近,为我国真正意义上确立商事留置权作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 物权法 履行 利益保护 一、我国现有关于商事留置权规定及其不足
2、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事留置权,就是指商主体之间在经营关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我国现有的关于商事留置权的规定仅仅存在于物权法中,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至232条的规定,除了企业之间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和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外,其他的条件和民事留置权是相同的。而且仅仅依据“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不能代表
3、我国已经在立法上明确承认了商事留置权。我国现有的关于商事留置权的规定的不足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明确的商事留置权。物权法中的规定只是一个对于企业留置但书的规定,这样一个但书虽然不要求企业之间的留置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不真正承认和建立商事留置权,已经不符合我国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也给频繁的商品交易带来了不足。 第二,商事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过于狭窄。按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在标的物范围上内容是一致的,都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这就把留置财产限于动产,且为债务人所有的。在商事来往中,这样的范围过于狭窄,如有价证券是否也可以留置
4、,动产债务人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实际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是否可以占有。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应较民事留置权扩大,这样才更有利于商事来往。 第三,我国商事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主体双方为企业的表述不妥。企业并非商法上的用语,而是经济学上的用语。在经济学上,企业泛指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然而在此处却采用了“企业”的概念,它分为法人类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既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其结果是“在我国似乎已经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的企业概念,其含义究竟如何,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实际上都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未决问题。” 因此,在商事留置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立法中,不宜采用“企业”的概念
5、。 由于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而导致了许多实践中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研究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以期商事留置权早日正式入法。 二、我国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研究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我们可以参考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须为商人 我国民商事立法中所使用的“企业”,只包括“商人”中的某些组织形式,企业是商人的下位概念,商人较企业来说,其外延大得多,包括商事个人、商事合伙、商事法人。我国采用“企业”的立法模式把商个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撇开在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之外,是对这些商主体的不公平,同时也不利于商事留置权在实践中的运用。 既然商事留置权的权利义务
6、主体双方必须为商人,在这里我们就要具体规定商人的范围。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上,可以称为“商人”的主体如前所述,其类型有三大类,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其中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合作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在此处,我们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须为商人,较之引用“企业”的概念要宽泛得多,这更能适应现代经济中形形色色的交易主体的需要。 此外,仅仅具备商主体的资格还不能使用商事留置权,商主体必须在从事商行为时,还需要具备商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留置
7、行为的发生必须基于营业关系的条件。只有商主体之间基于营业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留置行为才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范畴,才可以突破“同一法律关系”这一有别于民事留置权的严格限制。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商主体之间基于营业关系发生债权留置,还要求具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条件。 债务到期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和依法或依约将债务履行期提前所产生的债务到期,对于未到期的债务,无论是民事留置权还是商事留置权债权人均不能行使留置权。当然,如果债权人同意延长履行期限的,则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届满才视为债务到期。债权已届清偿期还应排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拒绝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情况。
8、对于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因其已失去了清偿能力,其未届期的债权应视为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可进行留置。此外,虽债务履行期己届满,但若债务人依法享有合同法上的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人仍不能实施留置。可见,债务到期是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但这是否意味着债务未到期就不可能发生留置权呢?答应是否定的。在债务未到期下,也有可能发生留置,如债务人以语言、行动等表明其不履行债务的,以及债务人因为丧失清偿能力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为了救济债权人,我们不能等到债务到期的情况下才行使商事留置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
9、己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所谓无支付能力,是指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及其信用能力己经到达无法清偿债务的程度,如果仅为一时周转困难则不属于无支付能力。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使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也可以实施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想行使商事留置权,必须证明债务人已经没有支付能力。再有就是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其未到期的债务也视为已到期,债权人可以留置其财产,并以此优先受偿。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按照我国物权法关于民事留置权的规定,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将留置物仅限于动产,其范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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