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时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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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探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时效浅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否要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呢? 绝大多数人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拖欠的社保费适用于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 首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既然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那么,社会保险争议就应该适用于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见,劳动者本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不了解,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告知了劳动者,并且已经超过了一年期限,否则,劳动者提出异议之日,应当视为发生争议之日。 再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具有连续行,仲裁时效应当从行为结束时候开始计算,所以,一般也不会超出诉讼时效。 上述观点虽然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通常不会超过时效,但还是认可其是受仲裁时效的约束的。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不适用仲裁时效。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是要存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而社会保险基金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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