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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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附件: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 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县区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
2、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 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 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
3、条 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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