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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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附件1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1 - 目 录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3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流程三、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四、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规范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流程- 2 - 6 7 9 10 1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街道和村计生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所履行的工作职责。 2.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
2、的卫生计生服务。 3.标准 3.1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人员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3.2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各负 其责、共同管理。 3.3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3.4工作要求 3.4.1信息采集 3.4.1.1街道信息采集内容:派出所流入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市场监管机构流入人员办理营业执照信息、市场管理中心新租赁- 3 - 摊位流入人员信息、驻街单位新聘用职工中流动人口信息、学校新增流入人员子女入学的信息、卫生防疫流入人员子女防疫信息和妇幼保健流入人员出生医学信息。 3.4.1.2村信息采集
3、内容:每月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和人员居住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入、流出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3.4.2流动人口信息建档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纳入现居住地人口 和计划生育管理的范围,村及时登门了解情况其相关信息,并为其建档。 3.4.3流动人口信息变更 居建立村流入育龄妇女信息月变更报告单, 主要填写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新增、离开、婚、孕、育、节育措施发生变更等情况,每月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月2日上报镇一份,村留存一份。 3.4.4流动人口信息协查 新增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建档、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信息协查。流动人口返乡或离开现居住地
4、以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街道及时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协查信息。 - 4 - 3.4.5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接收及反馈 街道对流入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落实避孕节育手术情况、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息通报。街道和居应在工作日内每天查看接收流动人口信息,发现需协查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做好反馈。 4.流程 5.相关文件 5.1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 5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流程 街 道 新增流入育龄妇女建档、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信息协查。对离开现居住地或流入人员基本
5、信息发生变动的及时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协查。 每月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和人员居住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并采集流入、流出人员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为纳入管理的流动人口建档。 社 区 建立村流入育龄妇女信息月变更报告单,一式两份,每月2日上报街道一份,留存一份。 区 对流入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落实避孕节育手术、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息通报。对信息平台发送 的协查和通报要及时核实并做好反馈。 通过季度流动人口巡检和定期督查的形式,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和日常 监控考核。 每周对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控,对流动人口信息的通报、协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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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服务 管理工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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