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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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人200042号 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2、义务。聘用合同一经鉴证,即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第五条 除特殊行业国家有规定外,禁止聘用未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按岗聘用。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 第九条 聘用单位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制,在招聘中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
3、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受聘人员按照条件和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竟争上岗;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第十二条 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4、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聘用合同期限及生效时间; 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条件; 工作报酬、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工作纪律;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违约金。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当事人双方可依法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等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 0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5、限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 内。 第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严重违反聘用程序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经有关部门鉴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确有特殊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可,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工作表现不好、不能履行职责的职工。 第二十二条
6、 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辞退。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确定。其工资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所在岗位和工作职责,由聘用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中自行确定,实行绩效挂钩,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
7、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退休等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或辞退后,不再享有。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经订立和鉴证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
8、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单位被合并到其他单位,受聘人员要求与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经教育不改的;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参加各类脱产学习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
9、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 0日书面通知本人: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住院或门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住院或门诊)内的; 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育期内的; 聘期未满,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
10、,其聘用合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可办理其病退的手续; 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但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立即解除。 在试用期内的; 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第三十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提前3 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关键技术岗位上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须按人事
11、管理权限征得批准。第四十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要保证在否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第四十一条 解聘人员失业期间,可按照我省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 聘用合同一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即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 0的标准支付。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已参加失
12、业保险的人员,按照当地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额的1 3 0。具体数额为:工作年限不足2年的,发2月;满2年的,发3月;2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月,最长不超过2 4月。 (一)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定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单位被撤销的。,第四十五条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职工在实行聘用制前的工作年限与受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
13、连续工龄。第七章 原固定职工竞争上岗与待聘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内部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原系工人身份,需聘任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进行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按照待遇随岗而定原则,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 待聘期间的生活待遇,不得低于该地区最低生活标准。 第四十八条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年内的原固定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未被聘任上岗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九条 原固定职工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时间为6至1 2个月。待聘期间,不参加本单位的晋升职务或正常晋升工资,由聘用单位负责转岗
14、、上岗培训,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 第五十条 鼓励待聘人员辞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活动。辞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人员,享受省里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第五十一条 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原固定职工,聘用单位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托管,由人才服务机构、单位、托管人员签定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及有关事项,对其集中管理。第五十二条 原固定职工辞职、辞退的手续办理、管理和流动,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组织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推行聘用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
15、督的职责,依法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聘用单位应根据聘用合同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高聘、低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鼓励聘用单位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新进职工推行委托人事代理工作,将受聘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给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五十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必须在3 0日内按隶属关系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五十七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
16、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 0日内向所属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十八条 聘用单位的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2005-11-22 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组织、人事处,省属各大专院校及科
17、研事业单位: 自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和云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云人200042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提出了许多问题。为推动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全面展开,现对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 1、关于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的职责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是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和牵头协调,研究确立改革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本行业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实施。 2、关于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
18、点 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改革传统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二是搞活内部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三是改进和加强监督管理制度,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作法,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 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 4、关于聘用制与
19、聘任制的理解及其应用问题 聘用制是相对于终身制而言的以合同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任制是相对于委任制而言的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要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其基本用人关系,同时也可通过聘任明确其具体岗位职务。 5、关于首次实施聘用制的程序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聘用制的主要程序为:(1)聘用单位在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以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科学设置内部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2)在
20、科学设置岗位基础上,公布岗位职数、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有关事项,宣传、动员并组织单位人员报名竞聘。(3)竞聘人员按照条件和要求,结合本人情况,申请应聘岗位;聘用单位对申请竞聘人员组织民主公开的评议、考试和考核。(4)根据群众评议和考试、考核结果,单位党组织考查后择优聘用,由聘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5)只对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竞争上岗的单位,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结束后,对其他人员可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岗位,然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6、关于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和适用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在确定人员岗位时,应实行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21、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岗位,其中包括笔试、面试、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拟任职公示等主要形式。双向选择主要是对某一岗位采取个人报名、领导提名以及群众推荐等上下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竞争上岗原则上适用于中层以上管理岗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其他岗位则一般以双向选择为主。对重要岗位及多人要求从事某一岗位的可实行竞争上岗。人员不多、改革基础较好或人员超编的单位也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 7、关于聘用候选对象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在首次实施合同聘用制时,应主要以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为候选对象。如现有在编在职职工中确无合适人选,可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计划数额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面
22、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选聘人才。 8、关于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问题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或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有固定期限合同已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为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骨干,事业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对工龄不满10年的的特殊人才,如各类专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重大科研成果的主要负责人等,也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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