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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数据渠道合作伙伴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2号 地址: 邦宁科技园2-3层 邮编: 210012 邮编: 电话: 400-618-7008 电话: 传真: 025-86883476 传真: 联系企业QQ:800065888 联系QQ: 网址: 会员名: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宁南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03232107401040008650 银行账号: 第一部分合同说明 1. 本合同旨在明确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同 ,就乙方作为甲方互联网基础服务产品代理商的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条款的约定
2、。2. 本合同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合同说明 (2)合同正文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本着合作原则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合同正文和附则中涉及名词定义:(1) 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及未来颁布的法律及法规;(2) 合同生效日: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六条明确的生效日。(3) 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
3、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4) 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包括签署本合同所涉及代理价格、代理条件等)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a) 不为公众所知悉;(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c) 具有实用性;(d) 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5) 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Registrar):是指经过 ICANN(国际域名管理和 IP 地址分配组织)认证的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认证注册服务商提供各种国际通用域名的注册服务及
4、域名的相关服务(域名过户、域名状态设置等)。(6)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7) 中国国家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 CNNIC)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5、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系统及通用网址系统,为客户提供域名注册、域名解析和 Whois 查询服务。(8) 域名服务商: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提供域名注册及相关服务的公司。(9) 国际域名( gTLD ): 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一般国际域名的最后一个后缀是一些诸如.com,.net,.gov,.edu,.org 的国际域名,这些不同的后缀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机构性质。(10)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s,诸如:.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us 美国国家顶级域名。(11) 国际中文域名
6、:指以.com, .net 等以国际域名后缀结尾,用简、繁体中文表示的国际域名。同一域名的中文简体和繁体视为两个域名。(12) 中国国家域名:指以.cn 为结尾的域名,也称国内域名,分为二级、三级。(13) 域名所有者:即域名的拥有者,不能随意进行变更。拥有者在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域名后,域名即成为该注册人的财产,该注册人对域名具有所有权、管理权、支配权。(14) 域名所有权:即域名所有者对其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域名财产的管理、支配权。域名所有权高于域名管理权。(15) 域名管理权:对域名进行操作的权利(不含过户)。如域名:在甲方会员号:abc下进行管理,即会员abc对域名具有管理权。当域名所在代理
7、或会员发生了改变,该域名的管理权也随之改变。(16) 域名管理密码:是对域名进行一般管理的密码,可以用于修改信息、DNS解析管理操作等。(17) 域名转移密码:域名转移密码,主要用于域名注册服务商的转移。(18) 域名转移(IN/OUT):即域名服务商的变更,域名可由其他服务商变更为甲方,也可以从甲方变更为其他服务商。(19) 域名转入:指非甲方服务商的域名情况下,转入到甲方服务管理,使用甲方的dns解析管理操作等。 (20) 域名年费:是指为维持域名的正常服务(解析服务和其他服务) 而每年需要交付的费用。(21) 域名过户:是指原域名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域名转让过户给新的域名所有者的过程为域名
8、过户,过户过程需要按照甲方规定的流程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过户费用。(22) 服务类产品:包含甲方公司的网站存储产品、企业邮箱产品、主机租用托管及虚拟应用类产品。(23) 服务类产品所有权:除主机托管外服务类产品的一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23) 服务类产品管理权:服务类产品的一切管理权力归甲方所有。(24) 服务类产品使用权:乙方及乙方客户在按照甲方规定价格为服务类产品交费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服务类产品具有使用权。如甲方发现乙方及乙方客户在使用服务类产品时,违反中国法律和甲方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服务类产品的使用权并关闭该服务。(25) 网站存储产品规则:文件数根据不同型号的网站存储
9、产品规格确定,支持开发语言 ASP. ASP.NET. PHP4. PHP5 ;支持 ASP(Active Server Page);已安装上传组件和 SMTP 组件;支持 ACCESS 或MYSQL或 MSSQL-SERVER 数据库;不支持低俗(含打擦边球的网站)、木马、WAP、病毒、色情、诈骗、私服相关、外挂、六合彩、彩票、视频聊天、成人用品、电影网站、美女图片、同志网站、人体艺术、游戏币交易、假冒医疗、赌博用品、TXT小说、仿冒品牌(如UGG等)受攻击影响网络稳定等类型的网站,不支持大量占用系统资源的交互式程序,禁止发送垃圾邮件,如果用户网站程序占用系统资源超大,甲方将对用户给予警告、
10、并会对系统资源进行限制、直至用户网站符合甲方系统运行规则为止,此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件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此外,用户也可选择将网站进行升级。(26)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27) 乙方客户定义(a) 乙方客户:特指直接向乙方购买服务产品,并拥有和使用该产品的客户。(b) 乙方下级代理:又称二级代理,是指直接向乙方购买产品但不直接使用,而是将产品进行二次销售的客户。(28) 代理平台:本合同中提到的代理业务平台为甲方提供的即B、D模式
11、代理商业务管理平台。(29) 中国数据: 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名称。6. 甲方作为中国境内互联网基础服务运营商,提供各类中英文域名注册服务与服务类产品的服务。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代理分销商,应本着互惠互利、互助共赢,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完成各自的销售目标,实现共赢。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合作合同。7. 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日时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有资格及能力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乙方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甲方须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
12、予乙方代理资格。第二部分合同正文第一条: 合作产品域名类产品:包括国内、国际英文域名及中文域名(含简体、繁体)。服务类产品:虚拟主机产品、企业邮箱产品、vps、云主机、建站类产品。第二条: 合同项目、目的及有效期2-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乙方申请成为中国数据代理商,经甲方初步审核符合中国数据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同。2-2 本合同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乙方销售或提供的甲方产品及服务品质正宗、渠道合法。乙方可以依据本合同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甲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甲方
13、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授予乙方 代理级别,由乙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网站销甲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VPS、企业邮局、智能建站、标准建站、服务器租用、服务器托管、OA系统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依据中国数据代理商产品服务价格为准)。2-3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1积极宣传推广本合同第二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甲方或客户利益
14、的行为。3-1-2乙方办理第二条之业务时由乙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乙方独立承担,并向乙方的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其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3-1-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元( )。乙方承认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乙方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3-1-4 乙方依照甲方规定就第二条之业务享受甲方指定的代理价格。3-1-5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3-1-6 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中国数据认定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
15、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中国数据与乙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中国数据等引人误解其为甲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3-1-7 乙方在开展产品业务的时候,有义务告知乙方客户,各类产品的相关信息的含义(即:域名所有者、域名管理权、空间流量、数据库空间、控制面版、开通时间、到期时间、使用年费等)。3-1-8 乙方在进行各类产品业务时,应为乙方客户开具产品交费业务单,及其完整的费用发票。3-1-9 乙
16、方在开展业务时,应主动告知客户产品所有权和产品管理权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3-1-10 乙方应该妥善处理好乙方和乙方客户之间各类产品管理权的问题,乙方客户如将产品管理权问题投诉到甲方,甲方将按照购买者对产品具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权进行处理,即域名所有人对域名拥有包括域名管理权在内的完全的权利,因此,甲方将乙方客户的投诉转交给乙方处理,乙方必须在收到投诉的 3 个自然日内给甲方答复,如甲方未收到乙方答复,甲方将按照 ICANN、CNNIC 等上游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3-1-11 如果乙方客户的域名过期10日后(按自然日计算),甲方未收到乙方为域名所交的年费,且乙方客户
17、投诉到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客户的意愿进行相关操作,乙方客户可指定此域名管理权的归属,域名所有权不变。3-1-12 如乙方客户所购服务类产品于到期日而未曾续费,甲方亦未收到乙方任何书面申报资料,由此造成服务类产品 关闭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1-13 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合作伙伴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3-1-14 乙方应遵守并促使其用户遵守甲方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在线申请/注册条款,乙方的用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乙方的行为,甲方将直接向乙方追究责任。3-1-15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但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直接面向乙方的客户。3-1-16
18、乙方应负责其发展客户的基本技术支持服务工作,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 告知客户域名管理密码 ;(2) 更改密码 ;(3) 域名管理平台相关使用方法;(4) 告知域名中如:英文、中文域名等域名类产品相关服务规则;(5) 域名转移注册商、过户;(6) 修改 dns;(7) 修改联系人信息;(8) 修改邮件交换(MX)记录、修改 A 记录、CNAME 记录;(9) 注册、修改、删除本域名下 dns;(10) 更改 FTP 密码,数据库密码;(11) 网站密码重发(12) 控制面板中所提供的功能支持(13) 文件上传、下载等支持(14) 邮局管理员密码重发(15) 邮局帐号添加、删除(16) 邮
19、局别名、转发设置(17) 邮局 POP3 收发设置3-1-17 乙方和乙方客户应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的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乙方应为其发展的客户开据全额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3-1-1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网站存储产品操作规则。3-1-19 乙方保证在为其客户开通网站存储之前已经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 IP 地址和网站备案程序;如乙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客户开通的网站存储进行 IP 地址和网站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3-1-20 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
20、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1-21 乙方如非CNNIC授权代理,则不得以CNNIC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中国数据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中国数据相应损失。3-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空间一个,只用于放置代理平台,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网站程序。3-2-2 虽然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二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乙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甲方不与乙方的客户建立服务
21、合同关系。3-2-3 乙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乙方递交,甲方便视为乙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甲方将在乙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乙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甲方接到乙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乙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乙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3-2-4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但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面向客户。3-2-5 及时将与乙方分销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乙方,请看代理价格表。3-2-6 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
22、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3-2-7 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2-8 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3-2-9 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3-2-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代理商管理规范。修订一旦作出,甲方会提前3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3
23、-2-11 如果代理价格有变动,以甲方网站上的价格为准。第四条: 中国数据代理商管理特别规定与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数据)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的代理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4-1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客户委托的域名注册申请,并协助客户完成域名注册。4-2 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配合我司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4-3 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与其它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4-4 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因不享有合法权益而导致第三方投诉。4-5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
24、名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保证向我司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代理同意我司具有域名后置审核的权利,一旦发现代理及其客户提交的域名违反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ICANN 颁发的政策要求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规范(包括将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业规范及代理制度),我司有权在收到法院、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有关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的决定、判决或裁决的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时,予以执行。4-6 代理在提供域名相关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代理经营过程中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开拓市场,不得使用误导、恐吓客户等不正
25、当手段销售产品; 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冒用注册人或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域名,经营过程中,如接到代理客户3次以上(包括3次)投诉,查实后,有欺诈行为,严重影响我司声誉者,我司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关停代理平台,预付款不退。影响严重者,我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和声誉。4-7 出现因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导致的第三方投诉,我司有权对代理在我司注册的域名、会员号进行冻结及相应处置,直至取消代理的代理资格: a. 将第三方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域名 b. 将与第三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的域名指向到第三方的竞争对手网站; c. 以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第三方或其竞争对手出售
26、、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d. 以阻止第三方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e. 以损害第三方的声誉,破坏第三方正常的业务活动,或混淆与第三方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f. 其它恶意的情形。4-8 在接收其它会员号下注册的域名转入申请时,应对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及是否存在欠费情况(原会员号未按客户实际注册年数提交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信息反馈给我司。若代理未如实向我司反馈,则此后若发现上述代理接收的域名实际存在欠费情况,则所欠费用均由代理补齐,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代理承担。4-9
27、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转移申请材料时,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该用户提供正确的域名转移密码,不得无故拒绝客户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不得对此申请向该用户收取费用;向该用户发出密码后,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客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4-10 除按照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协助我司提供域名注册信息外,代理不得以其它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并且必须协助我司执行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4-11 代理在接收域名持有者通过其它服务注册机构转入的域名时,不得向域名持有者另行收取转移费用。代理应在接收转入的域名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域名持有者及其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我司。4-12 代理应保证
28、向我司提供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及其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客户授权不得擅自变更客户的注册信息。4-13 当域名持有者委托代理变更域名注册信息中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而非域名过户)时,代理应于接到域名持有者更新数据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提交或传入到我司系统中。未取得域名持有者的变更申请,代理不得擅自对客户的域名注册数据进行变更。4-14 域名的转让、注销和注册服务机构变更: (1)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转让申请时,代理不得对域名进行转让。 (2)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注销申请时,代理不得对域名进行注销,我司、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要求时除外。4-15 代理通过其在我司申请
29、的会员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代理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服务商,如果代理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服务商或会员号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我司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我司即有权提供此项服务,代理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我司提出任何异议,并无权要求我司承担任何责任。4-16 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代理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除非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4-17 乙方必须事先为其服务器上运行的所有网站办理 ICP 报批报备、变更、注销
30、等手续(如果网站有绑定多个域名,则必须为所有绑定域名申请备案审批),并就此及时提醒其客户;否则因此而导致的服务器被关闭或网络被切断,以及其它的任何政治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为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导致甲方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则此处罚金额及其它相关责任必须全部由乙方承担。4-18 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商后,如果不符合规范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违反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合同,以及给客户或者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第五条:保密条款乙方必须对自甲方处获取的商业秘密(包含甲方供货价格)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
31、何第三方披露。第六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违约责任6-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最后签署之日起生效,通过甲方业务平台()签订电子版协议后也立即生效。6-2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后通知乙方并单方面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如甲方未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同时乙方也未向甲方申请中止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若续约期内甲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须另签合同。6-3 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签,则本合同自动终止。6-4 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而被乙方客户投诉超过 3 次,甲方将以邮件或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时间由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进行处理,并向甲方提供处理办法,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
32、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不承担任何责任。6-5 域名: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或乙方的客户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甲方给予乙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乙方已为该域名支付的域名注册费。甲方不承担由于且不限于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技术问题、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会员号、申请人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域名争议、因乙方或乙方的客户的原因造成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6-6 虚拟主机:乙方向甲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乙方的客户网站无法访问,甲方承诺补偿乙方以宕机时间的 2 倍延长乙方对应虚拟主机使用期限。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其它损失的,甲方给
33、予乙方的最高赔偿总额不超过乙方已为此虚拟主机所支付的费用。由于乙方或乙方的客户违反规定使用虚拟主机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7 其它收费服务: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正常提供乙方所定制的其它收费服务的,甲方给予乙方的最高赔偿总额不超过乙方已为该收费服务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的客户的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及其它本协议免责条款提及的原因造成该收费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8 除经甲方书面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若乙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甲方可不予受理乙方的业务申请并有权随时停止乙方或其客户对产品的使用权,直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甲
34、方违反其它依据本协议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6-9 乙方在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若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所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果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乙方被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其它政府部门处罚,处罚金额高于上述损失金额的,则以处罚金额计算。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并依据合约追究其违约责任。6-10 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付款不及时等)造成客户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未能解决造成乙方客户投诉到甲方,甲方将依据 CNNIC 或 ICANN 等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直接处
35、理乙方客户的投诉,甲方处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6-11 其它免费服务:由乙方自愿选取,若因甲方或其供应商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12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计算机行业惯例或社会公德而给甲方带来损害或潜在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以改正或直接停止提供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并且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价款。同时,若损害超过乙方已支付价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其它损失。6-1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含电子形式)违约通知,甲方将视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乙方违约金、暂停乙方注册服务接口、直接取消乙方代理服务资格的违约处理。第
36、七条: 争议解决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8-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延迟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3 本合同所称不
37、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第九条: 附则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9-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9-4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9-5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有效。通过访问业务平台()签订电子版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甲方: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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