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国际部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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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国际部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部外聘律师管理,提高国际部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外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国际部及境外各单位为处理法律事务而选聘的担任单项、常年法律顾问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国内或国外法律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能依法开展律师服务的执业律师。第三条 国际综合部企管处(以下简称“企管处”)负责国际部及各片区公司的外聘律师整体管理工作,并负责选聘国际部机关常年和临时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第四条 境外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
2、监督和评价,律师聘任后,提交国际综合部企管处备案。各国家办事处、项目部聘用外聘律师的,应当填写聘用律师申请单,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申请单提交所属片区公司,经所属片区公司批准后方能聘任。第五条 选聘律师应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综合衡量外聘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选择服务优质、报价公道、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和良好业绩、信誉的律师。第六条 境外各单位聘用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同时指派本单位法律事务人员全程跟踪协助或共同代理有关业务。第七条 各片区公司应将本单位选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及对其考核评价信息在每年末月25日前上报企管处。第二章 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八条 诉讼案件发生后,拟聘
3、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单位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聘用。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确定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单位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 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第十二条 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企业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
4、付少量律师费。第十三条 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被授权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应当有委托单位的特别授权。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与聘请单位积极联系,汇报有关情况,案件结束时应当有结案报告。第三章 单项或常年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五条 国际部及境外各单位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合同中应包
5、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 聘请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二)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三)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四) 聘期起止时间;(五) 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六) 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七) 保密义务;(八) 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九)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十一) 违约责任;(十二) 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七条 拟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合同中作出如下承诺:(一)不接受已经(或准备)与本单位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二)不得接受本单位主要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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