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及技术骨干人员等保持高校教师等事业编制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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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例1、康尼机电:2012.5申报公司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高级管理人员徐官南、朱卫东、顾美华、史翔、王亚东、徐庆,核心技术人员曾世文、李恒文、张伟、茅飞等人曾在南京工程学院担任教学或行政职务。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因此,上述人员历史上在公司的任职不违反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公司人员独立性,2011年1
2、2月21日,南京工程学院作出关于同意陈颖奇等35名同志停薪留职的批复(南工人2011165号),同意上述人员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南京工程学院任何职务,不再领取薪酬。2、川大智胜:2008.6.23上市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在册员工406人,其中共有28人同时属于四川大学事业编制职工。这部分事业编制的员工没在发行人交社保、住房公积金。兼职人员的安排本公司共有28名职工同时在四川大学担任教师职务,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四川大学、兼职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三方做出了如下安排:(1)根据公司与四川大学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经四川大学批准,四川大学的在编人员可以受聘于公司,兼职在公司工作。在公司
3、兼职的四川大学在编人员,在四川大学的考核按照四川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与兼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条款内容有:1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协议的约定对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其完成工作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2 未经公司同意,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为他人研发与公司同类的产品;3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所有;4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3、太极股份:2010.3.12上市(002368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这个好像2010年2月上会的吧)发行人的246名员工曾在十五所(系一家事业单位)处工作,后离开十五所到发行人处工作。由于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单位流动时引起的社会保险补偿的具体政策尚不明确,该等员工目前仍暂时保留了事业单位编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尚未转移,由十五所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2.包括上述246名员工在内的发行人员工均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发行人根据其劳动人事制度及与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负责其日常管理
5、。根据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及配套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上述246名员工在内的发行人员工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因执行发行人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及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的开发成果均归发行人所有。3.包括上述246名员工在内的发行人员工均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存在自十五所领取薪酬的情况。4.上述246名员工由十五所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情形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暂时无法改变。为保障上述246名员工的权益,发行人与十五所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委托十五所为上述246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发行人全部承担。5.为确保上述246名员工的独立性,十五所出
6、具了承诺函,承诺除为上述246名员工代办社会保险等事项外,十五所不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影响发行人对上述246名员工的日常管理,并保持上述246名员工的独立性。同时,待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单位流动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补偿政策明确后,十五所将协助上述246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发行人亦承诺,待国家上述政策明确后,发行人将负责督促该等员工尽快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并由发行人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情形不影响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4、天喻信息:2011.4.11上市天喻信息(300205)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这个好像20
7、11年4月上的)一、 发行人多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保留华中科技大学事业单位编制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目前在 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领取薪酬情况,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取 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了华中科技大学就发行人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任职作出的处理决定,查询了已上市公司类似 的案例,并核查了涉及停薪留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 相关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2005年10月
8、22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 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 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 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 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 大学的任职、领取薪酬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报告期内在华中科 技大学的任职和领取薪酬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在学校任职情况 在学校领薪情况 1 张新访 董事长 教授 领取相应职务报酬 2 李娟 董事
9、3 卢波 董事 4 高毅 董事 5 冯敏 董事 董事 6 向文 教授 领取相应职务报酬 总经理 7 钟晓林 独立董事 8 胡瑞敏 独立董事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的处理 2010年5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 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 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等十人停薪留职, 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 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的上述批文,此处所谓停薪留职,
10、是指仅保留华中 科技大学的事业单位编制(即保留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不再担任华中 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 4、 已上市公司类似案例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南大学下属的一家中小板上市企 业(股票简称:博云新材,股票代码:002297),其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 熊翔(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易茂中(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张红波(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在中南大学担任博士生 导师。中南大学于2006 年10 月8 日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 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 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
11、务,并同意熊翔 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 在中南大学。熊翔等9人已与博云新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本所核查,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办理停薪留职之前,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的职务是教 学和科研职务,并同时与发行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发行人担任 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为其主要工作, 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为兼职。 停薪留职后,上述人员不再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不再在华中科技大 学领取薪酬。其原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律师意见
12、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 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2、 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在华中科技大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不会损害发 行人的人员独立性。5、其他案例#投行业务#【高校教师停薪留职仍享受学校社保】公司副总经理吕宝源、陈化冰原为南京大学事业编制职工,自2011年初至2015年底停薪留职,不再从南大领取任何薪酬;虽与发行人签订合同,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南大,且其社保缴纳等事宜按照南大的相关规定处理,无需公司缴纳(江苏南大光电材料IPO)#投行业务#【董事长
13、保留事业编制】1、保留事业编制符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2、保留独立性事业编制不损害人员独立性;3、如要求其解除事业编制,则会使得其在退休后无法享受事业编制退休养老政策,且由于其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开设社保账户,亦不可能享受社保退休养老政策(天津天膜科技IPO)#投行业务#【解释事业编制员工的合法合规性及社保缴纳情况】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 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向发行人派遣9名保留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入职公司,服从公司的管理与考核,苏州大学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苏州苏大维格光电IPO)二、相关规定1、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
14、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在认真总结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对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1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高校科技产业在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15、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国家税收和促进社会就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科研方向、提高科研综合水平、稳定科研队伍、培养创新和应用型人才,以及补充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高校科技产业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利国利民利校”的事业。2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坚持产学研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重点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也可以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有条件
16、的高校,要努力将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并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搭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作平台。3、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积极引导和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般规律;必须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发展需要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高校要通过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二、重点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一)建立新型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4、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
17、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5、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要申请立项,清产核资结果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按照资产属性,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各高校要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6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
18、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前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并完成资产划转。7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8.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9高校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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