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二次讨论稿)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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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二次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职工住房资源,根据太原市有关住房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安排住房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第三条,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房源公开、人员公开、结果公开。按职称、职务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根据个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队的办法选择住房。第四条,学院住房管理应以住房改革制度为依据,坚持先售后租,实行有
2、偿分配。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住房工作委员会,由院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对教职工住房进行管理的机构,并对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随教代会换届而换届。住房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由若干教职工代表组成。住房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住房工作条例。2、监督住房工作条例的执行。3、向房管(后勤保障处)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违章事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4、对住房管理条例未包括的事宜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执行。5、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六条,住房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住房工作委员会办
3、公室是学院住房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住房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法规和学院住房管理条例处理日常事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申请住房条件第七条,申请住房,必须是我院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已婚,夫妇双方均无在所在单位分配或购买住房。2、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现任职务、职称相应住房标准。3、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单身职工。4、夫妇离异,带孩子一方可申请住房(孩子未满18周岁)。第四章 住房标准第八条,依照政府住房控制标准,结合我院现有住房实际情况,将我院住房划分为四类。类 别 面 积一 类 6
4、5以下二 类 6580三 类 80120四 类 120以上一、二、三类住宅适用于一般教职工及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四类住宅适用于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博士以上学历者,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引进特聘人才。第五章 计分办法第九条,住房调整原则是分类别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综合计分办法:总分=职称或职务分工龄分校龄分附加分(一)职称、职务分:正厅级干部 24分正教授、副厅级干部 22分副教授、博士以上毕业生、正处级干部 20分中级职称人员 、副处级干部 18分硕士研究生、正科级 16分副科级干部 14分初级职称及以下人员、科员 12分工人:高级技师 17分技师 15分高级工 13分中级工 11分初
5、级工 9分(二)工龄分:工龄分每满一年计一分,每月计十二分之一分。1、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算起。2、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3、学龄:全日制普通大学、高中专学校(不含五大生等)规定的上学时间。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4、军龄:服役期按工龄计算。5、插队: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按工龄计算。(三)校龄分: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为0.1分,不满一年按四舍五入办理。(四)附加分:、直系烈属、军属、因公致残人员(三等残疾以上)加0.5分。、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加3分。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加2分。、双职工配偶的加分:副高以上职称、处级以上干部加3分。其他人员加2分。、离休干部,1948年底前参加
6、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加1分。第十条,优先条件:选房排队相同积分时,按以下顺序比较:1、本院双职工者优先;2、双职称者优先;3、第一线老师优先;4、校龄长者优先;5、工龄相同,年龄长者优先;6、学历高者优先。7、残疾人和少数民族者优先。第六章 住房的集资和调整方法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采用集资建设、排队选房的办法,其程序是:1、报名。凡符合申请住房条件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证明(结婚证、户口证明、新调入人员介绍信,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2、审核。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所有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打分、排队,汇总情况报
7、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资格认定由院相关职能部门审定为准。3、公示。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排队情况后及时张榜公布,一般为三榜定案。4、选房。报名人员的排队情况三榜公布后,经民主评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分数高低依次进行公开选房,选房后不能调换;如选房者不选房,以自动弃权论处,依次进行调选。5、交款。选房后,按规定时间办理集资交款手续,否则选房无效。第十二条,集资建房、选房一般在建房方案审定后进行;住宅建成后,经太原市房改办评估后,按照届时的有关政策,向集资户出售。集资建房时,根据房改有关精神可适当放宽住宅建设控制标准。第十三条,调整住房的程序和办法同集资建房,即:报名、审核、公示、选房、交款。第十四
8、条,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特批住房,但一年不超过二户,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分配住宅。第十五条,因学院建设规划的需要,拆迁户的住房安排要在住房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指导下运作,拒绝腾房者,以私占公房论处。由住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告院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从占房之日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仍不交房的学院予以除名,同时保卫处强行进行清房,不属于学院职工的,由住房工作委员会通知保卫处强行执行清房,工会、人事处、后勤保障处等单位配合现场清理。第十六条,遗属住房给予适当安置,不参加集资建房。第十七条,住宅调整时,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假证明,违者所选房无效。第十八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各级领
9、导干部违反住房管理条例,私自分配住房要追究责任并限期改正。否则,对住房者按私占公房论处,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第七章 住房管理第十九条,我院住房归学院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房管部门允许不能私自转让(借)、调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他人、改变房屋用途。如有违犯,按下列规定处理:1、私自转让(借)、调换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双方经济处罚;2、转租他人住房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出租人经济处罚;3、改变房屋用途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同时,应立即恢复居住功能。第二十条,教职工对调整(出售)给自己的住房及附属设施有爱护之义务,任何人不能对室内外建筑私自改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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