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驳回复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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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驳回复审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名称: 地址: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007室 评审请求: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文号为 号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委托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出驳回注册复审申请,恳请贵委员会核准申请人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 号商标是其所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所列举的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
2、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产品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另外,根据对商标局目前信息的查证,存在许多同申请人商标类似的情况的商标在先注册商标先例,因而,申请人商标也理应享有商标局始终贯彻的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而获得核准。与此同时,由于申请人行业的特性,其直接消费群在购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时均采取的是理性谨慎的购买行为,即使申请人商标同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商标不具备被驳回注册的法律依据,特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详细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背
3、景介绍: 二、申请人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设计的,其与引证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如下图所示: 1、商标整体区别明显: 2、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 3、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 三、申请人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商标申请不成功将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且,由于申请人行业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四、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商标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
4、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商标法第四条 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
5、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态、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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