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行 政 起 诉 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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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行 政 起 诉 状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彩板活动房厂,地址:市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电话: 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县乡村。暂住市镇路号。 诉讼请求: 一、撤销人社工认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于年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注册地在市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被告未到原告注册地调查即作出认定,是完全没有依据的。第三人属于原告单位员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理应由原告注册地人力资源
2、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认定,被告无权直接受理并认定为工伤。 二、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并将灌装啤酒带到施工工地当开水喝。原告管理人员发现后,曾多次予以批评教育,但他一直不听劝阻。年月日时许,第三人在施工工地用金属材料安装彩板活动房门架时,稀里糊涂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该事故发生并非出于工作原因,而是是由第三人醉酒所造成,其责任应当自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被告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都是明显错误的。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规错误。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该工伤认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起诉状副本3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 5、书面证明材料1份 具状人:彩板活动房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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