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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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 1总则 1.1 目的 本规程的制定使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可能出现的重新鉴定或复合及学术交流奠定基础。 1.2 要求 1.2.1 对被鉴定的人身检验应由两名以上的执业鉴定人同时进行。 1.2.2 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失或者功能障碍应尽量拍摄局部彩照以存档备查。 1.2.3 检验所用的器械须经质量检定机构检验认可。 1.2.4 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执业鉴定人进行。如果没有女执业鉴定人,可由男性执业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2.5 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
2、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 活体检验 2.1 发育与营养 2.1.1 发育状况;包括被检者性别、年龄、身长、体重、智力等综合评判为;(1)良好: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在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2)异常: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超出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3)中等:介于二者之间。(注:儿童发育状况应由儿科专家根据儿童躯体发育水平评定表和儿童智力和社会行为水平评定表进行平定) 2.1.2 营养:包括皮肤润泽度和弹性,毛发的光泽和疏密,皮下脂肪的多少及肌肉的发达程度。记录为(1)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且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平坦,肩胛骨
3、和髂骨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减低、皮下脂肪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棱角突出:(3)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2.2 体表检查 2.2.1 皮肤擦伤:应检查皮肤表面有无表面脱落、有无出血或血清渗出。擦伤的方向:典型的擦 伤痕起始端较深,末端较浅,据此可以推断暴力伤的方向。 2.2.2 皮肤挫伤:应检查皮肤的颜色、表面有无局部肿胀、皮下出血和压痛等。 2.2.3 皮肤挫裂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不规则,如线状、棱状、类圆状、椭圆形、星芒状或不规则形),创缘(粗糙,成锯齿状,或细波浪状。常伴有擦伤、挫伤,出血少)、创壁(凹凸不平,两
4、创壁之间常有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圆钝、常有撕裂现象)、创腔(较浅)、创底(凹凸布平)、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2.2.4 皮肤锐器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常呈线状,纺锤状),创缘(光滑,不一定伴有擦伤、挫伤,出血较多)、创壁(平滑,两创缘之间无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尖锐)、创腔(较深)、创底(较光滑)、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2.2.5 头皮血肿:应区分是皮下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同时应注意指压血肿部位时
5、有无凹陷、波动感。如有血肿,应准确记录其位置、形状、面积大小等。 2.2.6 头皮撕脱伤:应检查头皮撕脱的范围,包括撕脱的大小、深度。创缘头皮与皮下组织是否相连,有无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 2.2.7 皮肤瘢痕检查 2.2.7.1 浅表瘢痕:应检查瘢痕是否浅表,外观是否粗糙,局部是否平坦,质地是否柔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2.2.7.2 增殖瘢痕:应测量瘢痕的长度、高度,检查瘢痕的质地(较硬或较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2.2.7.3 瘢痕疙瘩:应仔细检查并辨认,瘢痕增生是否超过原来的创面,并向正常组织扩展,边缘是否明
6、显隆起等。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2.2.7.4 萎缩瘢痕:应仔细检查并辨认,瘢痕组织是否薄而平坦,瘢痕与深部组织粘连紧密而无活动。 2.2.7.5 凹陷瘢痕:应检查瘢痕表面是否低于正常皮肤,并估计低凹的程度。有无色素沉着。如有凹陷瘢痕,应记录其位置、形状、面积大小,是否影响邻近组织器官功能。 2.2.7.6 挫裂状瘢痕 :应检查瘢痕形态及大小是否不一致。 2.2.7.7 咬伤瘢痕:应检查有无弧形对称性齿痕,或成点状或点经状瘢痕。 2.2.7.8 切创瘢痕:应检查瘢痕是否呈线状或条状。如伴有深部肌肉等软组织损伤,则应检查瘢痕与深部组织是否粘连。 2.2.7.9 刺切
7、创瘢痕:刺切创的瘢痕形状取决于刺切器(单刃或双面刃)的截面和刺入机体的方向及拔出时的方向。如疑为典型柱状刺器,直径大于0.5cm者,应检查瘢痕是否呈卵圆形;如疑为单刃刺切器,且垂直刺入和退出人体时,应检查瘢痕是否呈线状或条状,是否一侧钝一侧尖锐,其长度是否小于刺切器的横断面;如疑为双面刃者,应检查瘢痕两端是否尖锐,如果瘢痕长度大于刺切器横断面,则表明刺切器刺入机体和拔出机体的方向不一致。如果疑为三角刮刀,则瘢痕常呈三角形。 2.2.7.10 砍创瘢痕:形态和大小很不一致,由于砍击暴力强,常致深部组织损伤及合并骨折,由于须经过外科缝合,且容易合并感染,其形状往往难以确切反映原有砍创的特征致伤。因
8、此,检查时须仔细询问是否经过缝合,有无继发感染等。 2.2.7.11 枪弹伤瘢痕:如疑为枪弹伤瘢痕时,应检查是否局部组织凹陷,瘢痕是否位于凹陷组织的中央。 2.2.7.12 烧伤瘢痕:应注意检查瘢痕是否位于体表无遮盖区,且面积较大,形状不规则。浅度烧伤者应为浅表性瘢痕。深度或浅度烧伤者应为增殖性瘢痕。 2.2.7.13 高温液体及化学性烧伤瘢痕:具有泼撒所形成的点片状和液体流注的特征。 2.3 脑颅检查 2.3.1 一般检查 2.3.1.1 头部检查:(1)注意面部皮肤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见2.2);有无头皮血肿(见2.2.5)或耳后皮下出血。必要时剃光头发。检查颅骨有无骨折,如为开放
9、伤,从创口有无脑组织碎屑、血液或脑脊液溢出。(2)检查眼、耳、鼻、喉各器官。眼球有无斜视、突出及血管杂音?有无口角歪斜?有无脑脊液耳漏或鼻漏? 2.3.1.2 意识情况:观察伤者有无意识障碍,可用问话、针刺或捻捏肢体皮肤或压迫眶上神经来测知昏迷深度和观察有无面瘫或肢体瘫痪。意识障碍有浅到深分为五段:(1)清醒。能正确回答问题,能做各种随意动作,能对周围情况都能了解,大小便能自理或叫人帮助。(2)朦胧。意识未完全丧失,呼只能醒,随又入睡,可能答简单问题,但不一定正确。能按嘱咐做一些简单的动作。有时不能合作,对周围事物不了解,表情迟钝、淡漠;有时轻度烦躁,对各种刺激有反应,有时尿床。(3)浅昏迷。
10、呼之偶能答应,但不能回答问题,偶有目的的动作和搔痒、擦眼、盖被,对痛刺激有保护性反应。大小便不能自理。若无瘫痪,深浅反射仍可保留。(4)昏迷。意识完全丧失,呼之不应也不睁眼;肢体偶有无目的活动,有时躁动不安。对痛刺激反映迟钝。压迫眶上神经时可有皱额或肢体抗拒动作。咳嗽和吞咽反射存在。如无动眼神经麻痹,瞳孔大小和对光反应可正常。角膜反射存在,有尿失禁。腱反射可亢进或减退,浅反射消失或迟钝。(5)深昏迷。对一切刺激无反应。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应、咳嗽反射和吞咽反射皆消失。肢体无自主活动。深(腱)浅反射全部消失。常有尿潴留。 2.3.1.3 瞳孔:如一侧瞳孔扩大和光反应迟钝或消失,应注意有无颅内血肿
11、。瞳孔缩小如针尖,可能有脑干损伤。两瞳较小,脉快发热,有脑膜刺激征者,可能有蛛网膜下腔出血。两眼同向偏视者,可能有大脑前回转区或大脑后回转区或脑干凝视中枢损伤。 2.3.1.4 神经状态:颅脑损伤者常怕刺激,如强光、噪音。伤员易怒,常以被覆盖头部,失眠、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有时闭目不语,感情抑郁,一般都有头痛、头晕、恶心,偶有癫痫、狂噪、谵妄,可有逆行性遗忘。 2.3.1.5 语言:注意伤员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话) 2.3.1.6 姿势与体位:较高脑皮质平面损伤的去大脑强直表现为上肢强力半屈、躯干背屈、下肢伸直、较低水平的去
12、大脑强直,表现为上、下肢伸直。一侧下肢伸直旋为该侧下肢瘫痪体位。 2.3.1.7 脑膜刺激征: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后骨折或水肿、颈椎骨折及小脑扁桃体疝皆可能出现脑膜刺激征。主要表现为:颈项强直,屈髋伸膝试验(克匿格征)阳性和伸腿屈颈试验(布罗辛基征)阳性。 2.3.2 颅神经检查 2.3.2.1 嗅神经:用酒精棉球置伤者一侧鼻孔前,并用左手食指和无名指掩住伤者两眼,以中指掩住另一鼻孔,瞩伤者说出嗅到的气味;一侧检查后再检查另一侧。颅前窝骨折可损伤嗅丝、嗅球、嗅束及嗅三角而造成嗅觉障碍。 2.3.2.2 视神经:应检查(1)视力;(2)视野;(3)眼底。(见法医眼损伤检验规程)。 2.3.2.3
13、动眼神经:应检查(1)眼裂。提上睑肌麻痹,眼裂变小,此为动眼神经损伤。(2)眼球运动。眼向下外斜,眼睑下垂或眼球向上或下斜,伤者可能出现复视。(3)瞳孔有无扩大,直接或间接对光反应及调节反射。颅内血肿发生颞叶钩回疝、绞窄同侧动眼神经时,该侧瞳孔可扩大。 2.3.2.4 滑车神经:当病人向下凝视时出现复视,虚像较实像为低,尤其是近距离注视时更为显著。病人常诉下楼时出现双影,移步艰难,多采取倾斜头部的姿势,以纠正复视。 2.3.2.5 三叉神经:(1)感觉支检查,嘱伤员闭眼,用棉絮,大头针和盛有冷热水试管,分别检查额部、上颌和下颌皮肤感觉。嘱伤员向一侧观望,用棉絮触角膜,观察两眼有无闭合反射。闭眼
14、反射经路是:刺激三叉神经第一支三叉神经感觉核面神经核眼轮匝肌闭眼。(2)运动支检查。三叉神经运动支支配颞肌、嚼肌、翼内肌、翼外肌。伤者张口时,由于健侧翼状肌收缩,下颌被推向前方和伤侧,因此下颌歪向麻痹侧。伤者咬牙时,可摸到麻痹侧肌肉收缩较弱。(3)下颌反射。下颌反射有假性延髓麻痹时亢进,正常者反映甚微。检查方法是:伤者微张口,检查者以食指置于下颌上,用叩诊锤叩食指,即引起下颌闭合。 2.3.2.6 面神经:面神经支配面部肌肉活动。其感觉根即中间神经包含来自桥脑泌涎核的副交感神经,还有来自膝状神经节味觉的神经。味觉纤维中枢端或中间神经入脑。止于弧束核。周围端与面神经相结合,出茎乳孔前,面神经分出
15、鼓索支,此支由岩骨裂出连于舌神经,是舌前2/3味觉。传导支如受损,即可发生相应障碍。(1)面肌。麻痹侧眼睑闭合不全,鼻唇沟变浅,口角向健侧歪斜。嘱伤者作皱眉、蹙额、露齿、鼓腮、微笑等动作。一侧面部下方肌麻痹而面部额肌正常者为中枢性面瘫,损伤部位在瘫痪对侧的核上。一侧面部上方肌和下方肌皆麻痹者,为周围性面瘫,损伤在同侧面神经核以下。(2)味觉。嘱伤者以不同手势表达式示味觉。分别以糖、醋、盐、奎宁置于伤者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测其味觉。 2.3.2.7 听神经:听神经包括听觉的耳蜗神经和管平衡的前庭神经。听觉刺激延脑干两侧传导,每侧外丘索都有来自左右两耳的传导束,所以一侧听觉障碍,只发生在内耳、
16、中耳耳蜗神经及其核的损害时。一侧外丘索、皮质下中枢和皮质听觉中枢及内囊损伤,均不发生明显听觉障碍,因此时两侧听觉均能沿着未受损侧传向大脑。(1)耳蜗神经。先询问伤者有先天耳聋,用耳语、音叉、钟表或纯音测听仪等测试,必要时应采用电生理学检查方法(见法医听力检查规程)。(2)前庭神经。前庭神经纤维起自内耳前庭神经节,经内耳孔入颅,在桥脑和延髓交界处进入桥脑前庭核,发出前庭小脑束和前庭脊髓束,并通过内侧纵束与其他颅神经发生联系,其功能主要是维持平衡。有关传导束损伤时出现眩晕、眼球震颤和共济失调。 2.3.2.8 舌咽神经和迷走神经:两种神经的核都受两侧皮质控制,此两条神经在枕骨骨折颈静脉孔处损伤时可
17、发生麻痹。麻痹的伤者吞咽、发音和引水发生障碍。一侧舌咽、迷走神经或疑核损害时,同侧软腭下陷,悬雍垂偏向健侧,咽后壁失去感觉,无作哎发射动作。疑核受双侧脑皮质支配,一侧核黄素上性损伤,不引起症状。舌咽神经麻痹时,舌后1/3味觉消失。迷走神经麻痹,声带麻痹,声音嘶哑。 2.3.2.9 副神经:嘱伤者耸肩转头,检查者加以阻力,以试验胸销锁乳突肌及斜方肌的肌力。当副神经核,根或神经损伤时,二肌发生萎缩性麻痹,头向健侧旋转和耸肩皆有困难。转颈运动皮质区在Brodmann第8区,向左转颈是右侧半球中枢作用,但收缩肌是右侧胸锁乳突肌运动,因此大脑半球因损伤发生偏瘫,偏瘫侧胸锁乳突肌反较对侧肌力强。 2.3.
18、2.10 舌下神经:舌下神经及其核损伤时,舌在口腔时偏向健侧;伸舌时偏向伤侧;这是由于对侧颏舌肌将舌推向伤侧所致。舌肌萎缩,核性损伤者且有肌纤维颤动。双侧损害轻者构音不清,重者舌不能动,不能吞咽、咀嚼,说话困难。核性损伤者常伴有口轮匝肌功能障碍;口唇变薄多皱,不能吹口哨。核上性损伤者伸舌偏向病灶对侧,无肌萎缩,多伴有中枢性面瘫和偏瘫。 2.3.3 感觉检查 2.3.3.1 触觉:用于毛笔的毛笔或棉签轻触皮肤。 2.3.3.2 痛觉:用大头针轻刺皮肤。 2.3.3.3 温度觉:用试管装40-45温水或5-10冷水轻触皮肤。 2.3.3.4 深感觉:(1)关节运动觉。以拇、食指轻捏伤者脚趾两侧,将
19、脚趾向脚背或足底伸屈、询问伤者脚趾所在位置及运动方向,必要时嘱伤者闭眼,同样检查手指,下腿或前臂。(2)震动感。将震动的音叉置于被检者体表骨骼显露部位,如桡骨茎突、尺骨鹰咀、胫骨前面、内外踝,髂前上棘等处。(3)本体位置觉。瞩伤者闭眼,将其肢体放在不同位置,然后询问其肢体所在位置。 2.3.3.5 脑皮质感觉:瞩伤者分别触摸棉布、呢、绸测试质量觉;触摸四方形、三角形或圆形板检查其形态觉;握持砝码检查其重量觉;探测两脚间距离检查其两点间距离觉;触摸表、钢笔、茶杯等不同物体以检查其实体觉,并两侧对比。 2.3.3.6 感觉功能检查结果的记录。0级:完全无感觉;1级:深痛觉存在;2级:有痛觉及部分触
20、觉;3级:痛觉和触觉完全;4级:痛、触觉完全,且有两点区别觉,但距离较大;5级:感觉完全正常。 2.3.4 运动系统检查 2.3.4.1 主动运动和肌力检查:(1)瞩伤者伸屈肢体,观察主动运动有无困难,是否灵活,两侧对比有无不同。(2)检查握力,分指和并指力量,以及伸屈各关节的肌力,并两侧对比。(3)轻瘫试验,包括上肢平伸对比试验(Barre试验),俯卧屈膝对比试验(Barre第一试验),俯卧跟臀接近试验(Barre第二试验),仰卧抬腿对比试验(Mingazin试验),手指分展对比试验。肌力测试结果记录:按照动作的活动范围及抗重力或抗阻力的情况,将肌力分为6级(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
21、肌肉无收缩力;1级: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活动关节;2级:无地心引力时可活动关节;3级:对抗地心引力时能活动关节,但不能抗阻力;4级:能对抗较大阻力,但较正常者弱;5级:正常肌力。依偏瘫的部位可记录为:单瘫:一肢瘫痪,多因皮质运动区或一侧臂丛神经损伤;偏瘫:一侧肢体瘫痪,多因内囊或其附近损伤;截瘫:两下肢瘫痪,多因脊髓损伤;四肢瘫:多因颈髓损伤;交叉性瘫痪:伤侧颅神经瘫痪,对侧肢体瘫痪,多因一侧脑干损伤。 2.3.4.2 肌张力:(1)嘱被检者安静放松,不要做随意运动,检查者用手触摸肌肉的硬度或 被动运动(2)被检者关节,根据其被动活动时阻力大小判断肌张力的高低。可记录为:肌张力增高、正常、降低
22、。 2.3.4.3 肌萎缩检查:观察肩胛带,臀部和肢体肌肉(包括鱼际肌)有无萎缩,并以卷尺在两侧肢体同一平面量出其周径,加以对比。 2.3.4.4 不自主运动的检查:(1)震动:常发生在手、足、头、眼睑或舌,震动迅速。苍白球损伤者四肢在静止时出现粗大震颤,运动时消失或减少。小脑损伤者四肢常在随意运动时出现幅度小的震颤,在静止时消失(称意向性震颤)。(2)手足徐动和舞蹈症:尾状核损伤,手指可出现持续缓慢交互伸屈。纹状体损伤可以出现四肢和面部的肌肉迅速而无目的,无秩序的运动。(3)肌纤维颤动:脊髓前角细胞或前根受刺激时,四肢肌肉单个纤维束可出现细小颤动。(4)痉挛:中央前回受刺激时可出现阵发而有节
23、律的不自主肌肉收缩,全身性痉挛即为癫痫大发作。 2.3.4.5 共济协调运动的检查:(1)指鼻试验:伤者睁眼,以食指自指鼻尖;然后闭眼指鼻尖,由于小脑损伤侧肢体失去估计和协调运动功能,手指常不能触到鼻尖。(2)对指试验:伤者先睁眼然后闭眼,以两手令指相互接触。小脑损伤时,同侧肢体因共济失调和意向性震颤,不能对准对侧手指。(3)轮替运动试验:伤者用两手手掌、手背同时轮番拍床或以手掌上明珠手背朝前朝后在空间轮番转动。由于小脑损伤发生上肢协调功能障碍,该侧手不能作旋前旋后运动,动作不准,显示动作笨拙。(4)跟膝腱试验:伤者仰卧,抬起一侧下肢,以足跟旋转另一侧膝上,然后沿胫骨内侧滑下直到内踝。如小脑损
24、伤,则小脑受伤侧共济失调和意向性震颤,运动肌不能协调,肢体显示粗大震颤,往往抬腿过膝,中足跟摇摆,不能顺利准确进行下滑动作。(5)直立闭目(Romberg)试验:伤者双足并立,先睁眼然后闭眼,观察有无向左右及前后倾斜.向一侧或前后倾斜者为阳性.倾斜或倾倒为小脑损伤侧,与睁眼闭眼无关.深感觉障碍者皆可能出现阳性.(6)错指(指空或误指)试验:伤者做指鼻试验时,要他指检查者前面的叩诊锤.额叶损伤者常指向锤的内侧. 2.3.5 反射的检查 2.3.5.1 浅反射:(1)腹壁反射:包括上、中、下反射,分别用一尖物轻而迅速从腹外侧沿肋缘下朝剑突、从腹中部的外侧向脐、从腹下部的外侧向耻骨联合划去,并分别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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