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关于《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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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了加强宝安国际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对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机场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机场管理办法(修订)。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机场管理办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宝安国际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保障机场安全生产
2、和有序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8年来,宝安国际机场地区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与机场地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此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式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贯彻落实国家新出台法规、规章,解决与上位法衔接问题2009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0年国家民航总局制定了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208号),2012年国家民航总局修订并出台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上述法规、规章对民航管理机构行业管理职责、机场管理机构和机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重新进行了划分。因此,有必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
3、一步厘清市、区政府与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部门与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时,对不符合上位法或不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规定进行修改,根据实际需要强化管理的环节(如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土地和建设项目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二)结合我市大部制改革实际,厘清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机场之间的职责在现行机场管理办法中,空港委作为非常设性的机构行使市政府对机场的监管职责,并由空港办(设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落实相关工作。但空港委在我市2009年机构改革过程中撤销了,原空港委员会的职能转移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承担;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也有调整。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大部制改革的实际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4、的规定,对机场的监督管理机制作出适应性调整。(三)结合全市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机场地区相关规划编制、规划用地、建设项目及交通运输审批管理等工作随着我市近几年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与机场地区管理相关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行政服务事项。例如“机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已由原行政许可事项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此,有必要结合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机场管理办法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着重完善事后监管措施。(四)完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迫切需要加强管理事项的管理机制随着T3航站楼、二跑道投入使用,深圳机场正式进入“大飞行区、大航站区”运营的新时
5、代,但由于人为因素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现象十分严重,275处超限障碍物使深圳机场成为全国净空环境最恶劣的地区之一。因此,需要在现行机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加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协调城市建设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二、修订思路1遵循法律、法规(1)对于民航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且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机场管理办法(修订)对此严格遵循。(2)对于法律、法规虽作规定,但缺乏操作性的规定,机场管理办法(修订)对该类规定予以细化。(3)对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但结合本市实际需要予以明确的事项,机场管理办法(修订)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2.在地方事权范围内修
6、订(1)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民航管理机构实行行业监管的事项,除确有必要在机场管理办法中重申或为完善结构和衔接上下文需要之外,均不作重复规定。(2)对于地方事权和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如机场建设管理(含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事项,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监管等),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3)对于需要与上位法及部委规章衔接的事项(如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也作出规定。3.厘清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地区管理方面的职责(1)结合我市大部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于原由空港委承担的职责,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交通运输委历年来监管实践
7、,对可由市交委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在机场管理办法(修订)中明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承担。(2)对于民航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明确由机场管理机构履行且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以及符合行政管理实践的职责,在机场管理办法(修订)中予以明确;反之,则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实践,作出调和性的补充(如关于机场总体规划编制主体等事项),从而落实上位法对这些事项的管理目标。(3)进一步明确市、区政府以及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卫生、口岸、无线电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三、主要内容机场管理办法(修订)共九章八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机场安全
8、管理、机场运营及服务管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驻场单位工作协调制度、机场交通和环境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九章。主要如下:(一)关于各相关单位对机场的管理分工机场涉及诸多主体且关系复杂,涉及民航管理机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机场管理机构与其他驻场单位之间的关系、驻场单位与旅客、货主直接的关系等。机场管理办法(修订)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1、民航管理机构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了民航管理机构对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2、市交通运输委机场管理办法(修订)将市交通主管部门定位为代表市政府对深圳民航及
9、机场地区归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第五条明确其对机场地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责;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则明确其在机场规划(含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蓝图)编制、机场用地管理和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其在成立机场应急机构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职责;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五条明确其在重大活动接待的组织协调、公共交通及时疏运旅客以及机场服务质量考核、参与机场集团主要负责人提任及年度考核等方面职责;第四十六条明确其在净空保护区划定方面的职责;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对其在日常协调、具体问题协调、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七章对其在交通总体规划组织实施、营运行
10、为监管等作出规定。3、市规划国土委及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属市规划国土委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事项,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4、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参与机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蓝图编制、参与规划控制区划定和贯彻落实相关规划的职责,以及规划用地使用及管理、参与土地出让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详细规划备案、户外广告管理、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等职责;第三章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第四章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的权
11、限及具体管理职责;第五章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在净空保护区划定、净空状况核查、电磁干扰排查、噪声防治等方面的管理职责;第六章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在驻场单位管理及协调方面的职能和权限。此外,为确保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逐步退出经营性业务,并就具体经营性业务的退出及其规范管理作出规定。5、航空公司及其他驻场单位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驻场单位在安全生产、配合管理及其他相关职责方面作出规定。(二)关于机场相关规划、建设及土地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及场址保护涉及飞行区、航站区、地面运输区等功能区域的安排、航空飞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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