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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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
2、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3、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
4、、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船龄在三年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
5、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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