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企业管理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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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感谢到访: 本文档格式为WORD 最新最全的 企业 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 下载 核心提示: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目录一 公司章程.(2)二 议事规则.(14)1董事会议事规则.(14)2监事会议事规则.(17)三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一 公司章程 .(2) 二 议事规则 .(14) 1董事会议事规则 .(14) 2监事会议事规则 .(17) 三 人事制度与管理 .(21) 1人事管理制度 .(21) 2参股企业派驻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28) 四 财务管理与投资 .(31) 1财务管理制度 .(31) 2委派会计制度 .(39) 3、投资与转投资管理
2、制度 .(41) 五 行政管理制度 .(42) 1办公管理制度 .(42) 2办公区管理规定 .(45) 3公文处理办法 .(46) 4保密工作条例 .(48) 5档案管理办法 .(50) 六 经营性房产管理 .(53) 一、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校有资产的管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公司、南京邮电大学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性质 第一条 公司名称: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全称: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 Telecommunication
3、s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Corporation 第二条 公司法定住所: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南京邮电大学内。 第三条 公司是由南京邮电大学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南京邮电大学经营性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授权经营的校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校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及资产的托管,资产重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公司经营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出资人意愿,以实现校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利益最大
4、化为目的,公司按以下方式经营: (一)依托南京邮电大学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南京邮电大学教学、科研与产业之间的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委派股东代表参加所出资企业的股东会并出席股东会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及提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建议等方式,对这些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投资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经营策略、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和监督,并通过其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做出决定。 (四)通过
5、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分红收益和股权出让收益等积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南京邮电大学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公司尊重和维护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可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九条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
6、控下,通过资本、股权的管理和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资本结构多元化的进程,促进所出资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相应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章公司出资和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四条公
7、司根据需要,可以以南京邮电大学的无形资产或持有股权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南京邮电大学,事业法人注册号:132000000924,以货币资金5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南京邮电大学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的修改。 (
8、二)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其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等作出决定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四)提名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 (五)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六)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南京邮电大学承担下列义务: (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提供对公司出资独立于学校财产的法律证明。 (二)维护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对公司及
9、其子公司学校编制人员社会保障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南京邮电大学行使股东职权。南京邮电大学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南京邮电大学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南京邮电大学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派可连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独立董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董事会既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又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南京邮电大学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10、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南京邮电大学的决定,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近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借贷以及为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等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不得为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
11、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六)监督、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决定公司所持有国有股权的转让。 (八)对公司所出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九)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十二)制订以下方案,报南京邮电大学审议批准: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2、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方案。 3、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方案。 (十三)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并决定其报酬和
12、奖励。 (十四)南京邮电大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总经理特别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并将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送达每位董事、监事。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所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做出决议时,除本章程第二十
13、二条第(二)、(三)、(四)、(五)、(七)、(十二)、(十三)款所列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董事记名表决。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的专业知
14、识,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按照公司法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未经南京邮电大学同意,不得兼任与公司相关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代表南京邮电大学承担所管理校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未按规定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董事长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参与并同
15、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四)董事会决策事项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五)公司有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董事本人有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由南京邮电大学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不由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本公司章程所列举情形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16、员。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和奖励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八)提出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兼并等预案。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十)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 (十一)提
17、请董事会对董事会否决的决议进行复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当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及决定应当做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当做出书面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所
18、出资企业或其他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经营管理中未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
19、法律责任。 (五)公司有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下设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命并报董事会批准。公司职能部门调整,需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对南京邮电大学负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南京邮电大学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南京邮电大学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连任。
20、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禁止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南京邮电大学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
21、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与会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监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离任时,应当作离任考核。 第四十四条监事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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