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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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动我市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品牌建设,加强品牌推广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品牌是指深圳企业拥有的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自主品牌。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和深圳市财政
2、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品牌资金按规定实行项目(事项)管理和资金管理。第六条市贸工局的职责:(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提出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事项)的考察、评审和审核,并跟踪、检查项目(事项)实施情况;(四)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组织对项目(事项)的绩效评估;(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第七条市财政局的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确定年度专项资
3、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审核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四)审核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贸工局下达项目(事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估;(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事项)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第八条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项目(事项)的组织实施;(二)对项目(事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四)按要求提供项目(事项)实施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五)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事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总责。
4、第九条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品牌资金的跟踪问效和效益分析评价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一)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品牌促进活动。主要包括:以深圳市名义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组织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自主品牌展示、推介、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二)政府主管部门为扩大我市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品牌宣传、策划和推广活动等。主要包括:公共广告、电视栏目、专题晚会、主题展览、品牌展示、高峰论坛、宣传手册和整体宣传策划活动等;(三)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借鉴国内外品牌建设经验而开
5、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等。主要包括:举办品牌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组织品牌高级专业人才的国内外交流和学习,开展品牌建设研讨活动等;(四)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我市自主品牌的规划、创建、培育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我市区域品牌建设的市场调查,编制区域品牌发展规划;支持品牌信息化建设;推动品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培育促进品牌发展的中介组织,开展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工作;(五)其他符合商务部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补贴的资助方式。对政府职能部门、协会牵头组织的项目(事项)给予实际发生额度的全额补贴,但不超过核准的项目(事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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