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车辆 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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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消后字2012211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总队武警车辆 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总队所属各单位:现将北京市消防总队武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宣贯,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2.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3.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人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4.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5.表格印制 填写说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武警车辆 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首都消防部队形象,规范总队武警车辆运行秩序,有效
2、防范和制止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队伍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武警车辆驾驶人员,是指总队持有武警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悬挂武警车辆牌照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武警车辆,是指总队所有悬挂武警车辆牌照的车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处理,是指总队对悬挂武警牌照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后进
3、行的处罚;抄告,是指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或武警总部按照规定程序转递总队武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通知。第四条 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遵循教育与处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总队后勤部负责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组织领导。第六条 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具体承办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备案工作,并按季度将交通违法行为转发总队所属各单位。第七条 总队所属各部、支队、消防处、教导大队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武警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罚或吊扣驾驶证、行驶证,并将处理情况按季度上报总队后勤部车辆
4、监理部门。第三章 记分标准与处罚第八条 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依据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实施违法记分;总队武警车辆无固定驾驶员的,依据车辆交通违法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武警车辆实施违法记分;其分值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标准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转递的总队武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性质和次数,分别计算核定。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三)不按规定会车的;(四)不按规定倒车的;(五)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六)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七)未随车携
5、带驾驶证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禁令标志的;(二)违反警告标志的;(三)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四)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五)不按规定通行的;(六)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七)不按规定车道转弯的;(八)在高速公路匝道超车的;(九)在加速车道超车的;(十)在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十一)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十二)驾驶车辆时观看电视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在禁行时间行驶的;(二)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三)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四)驾驶转向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五)驾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六)驾驶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车
6、辆的;(七)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八)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十)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十一)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及肇事车的;(十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十三)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十四)滥用警灯警报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造成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二)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三)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车的;(四)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六)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
7、向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七)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九)逆向行驶的;(十)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十一)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十二)不按规定停车的;(十三)在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十四)驾车穿插警车护卫车队的;(十五)驾车超越警车护卫车队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二)造成交通事故,负有同等或者主要责任的;(三)涂改、伪造、冒领消防部队车辆牌证的;(四)使用他人及失效车辆牌证的;(五)在高速公路上倒
8、车的;(六)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七)在非紧急情况下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八)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九)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第十四条 按照核定记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附件1),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保管留存:(一)对计算核定1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二)对计算核定累记2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三)对计算核定累记3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在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并由驾驶人
9、员所在单位吊扣其驾驶证30日,并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备案;(四)对计算核定累记6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在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并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吊扣其驾驶证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交通法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试用期1个月,并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备案;(五)对计算核定累记12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在武警大会上作检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吊扣其驾驶证6个月,并参加总队组织的交通法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试用期1个月。第十五条 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吊销驾驶人员武警车辆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5年禁驾,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10、一)再次饮酒驾驶车辆的;(二)试用期内再次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的;(三)醉酒后驾驶车辆,尚不构成犯罪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六)不服从公安交通民警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争执,导致群众围观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他人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无固定驾驶人员的车辆,季度内累计违法抄告达到6分的,将以书面形式通报用车所在单位处、科室,并由车辆所在单位处、科室领导写出书面情
11、况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备案,违法车辆将停驶1个月;达到12分的,除书面通报用车所在单位处、科室外,违法车辆将停驶3个月,所在单位处、科室人员需参加单位交通法规学习和总队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将车辆返还。第十七条 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在实习或复训期间,违法抄告1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违法抄告3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吊扣其驾驶证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交通法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违法抄告6分的,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吊销其武警车辆驾驶证,取消驾驶员资格。第十八条 因执行特殊任务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的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季度通报后由所在
12、单位向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书面上报交通违法的车辆号牌、时间、地点和性质,由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查对后予以核销。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程序第十九条 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每季度对武警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进行通报,并于3日内对交通违法驾驶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填发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附件2);对于无固定驾驶员的车辆违法填写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员车辆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附件3)。第二十条 交通违法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自接到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后,对违法情况予以核实,填写处理实施情况,于3日内将回执联与需吊扣的驾驶证一并上缴。第二十一条 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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