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务派遣中现存法律问题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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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我国劳务派遣中现存法律问题研究综述 姓 名: 左 婉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51 学 号: 2265105 指导教师: 尹雪英 职称: 讲师 2008 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我国劳务派遣中现存法律问题研究综述法学系专业学生 左婉指导教师 尹雪英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近十年来在我国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并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壮大之势。然而,当中的不尽合理的现象也引起了市场各方,学术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我国于2008年6月29日颁布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为我国的人才派遣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
2、了法律依据。但我国现行立法的有限性,使其仍然存在很多亟待完善之处。本文结合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和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的变化发展,对劳务派遣中现存法律问题做了综述性研究,以期推动劳务派遣制度的研究发展。关键词:劳务派遣;新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完善;综述Review on appearing in labor dispatc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uo Wan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Labor dispatch ,a new way to use labor ,began to take shape, and is showing a mo
3、mentum of vigorous development in recent decade in China. However, some unreasonable phenomena attract wide attention of market sides and academic circles.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China promulgated new Law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makes some related prescript about labor dispatch system in
4、Jane, 29th, 2008, which offers law basis for standardization of labor dispatch busines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aspects in the new law to perfect 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 of our countrys present legislation. This thesis makes a comprehensive research about appearing in labor dispatch by comb
5、ining the current state of labor dispatch and development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 law of labor con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abor dispatch system.Key words: Labor dispatch, New Law of Labor Contract, existent problems, perfection, summarization人才派遣,亦称劳务派遣,源于欧美国家,是因为市场竞争和
6、就业多元化需求产生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它以其灵活的,合乎现代市场配置的人力资源利用方式成为传统就业模式的重要补充。对此,国外相关立法比较成熟。而在我国虽然其起步较晚,但近十年来,人才派遣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各领域也已经广泛的存在,我国的人才派遣的相关发展状况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针对其中呼声较高,形势迫切的立法要求,在我国2007年5月27日新颁布的劳动该合同法得到了部分实现。对于争议较大,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诸如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直接明确以法律条文形式进行了规定。从而赋予劳务派遣以合法的身份,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各司其职,对劳务派遣者给予双重的保护,
7、在保留劳务派遣特色同时将其纳入标准化的用工轨道。然后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现象尽管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化发展趋势,但是,很多顽症仍然得不到进一步的规范和整治,新法本身的体制结构上存在的某些漏洞,以及其具体的实际可操作性仍然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劳务派遣”又叫劳务租赁,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和管理职工而不使用职工,用人单位使用职工但不招聘和管理职工。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
8、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遣机构派来的员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双重管理,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他们必须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完成任务。相对传统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具有不少优势,因此,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目前在国内得到很快的发展,在电信、银行、建筑、饭店等行业,以及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劳务派遣的现象比较普遍。与此同时,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导致这方面的缺陷也逐步显现。从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的十几年的状况看来,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现象
9、普遍存在着许多不规范地方。自新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天,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人员对人才派遣问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现将其综述,以进一步推进有关劳务派遣问题的研究。一、关于劳务派遣机构本身的问题关于劳务派遣机构本身的诸多问题,学者的批驳观点不一。(一)劳务派遣机构首先存在经营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目前没有规定。【1】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工资应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发,用工单位只是起到一个告知义务。对于“加班费
10、、绩效奖金、以及有关福利”,则由用工单位发放。这里可能与税法有些冲突。因为劳务工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他们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有关福利”不能作为用工单位的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用工单位因此要做纳税调整的话,按最新25%的所得税率,损失不小。但如果统一走劳务派遣公司来代结这些费用,用工单位又会额外多一道营业税。如何理顺这种结算流程?这个问题也需要事前考虑清楚。6(二)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资质没有具体审批机制有的学者观点是,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9对此,有部分人主张,开办劳务派遣机构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11、,并实行年审制度。并且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8(三)针对劳务派遣机构普遍存在的混业经营问题部分学者也对此提出了自己最新的观点。从实际调查的情况看,现在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这样的混杂经营现象,不利于明确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范围,也不利于规范其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所以,他们认为应该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除非特批,否则,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6二、关于“同工不同酬”等
12、不平等现象人才派遣行业“同工不同酬”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的获得劳动报酬等劳动权利。对于这个现象,很多学者一致认为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体制原因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传统的垄断行业的劳动者具有较高的工资收入。在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之后,这部分工人的工资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其工资应该有所调整。但由于工资的刚性,为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企业又不能随意降低这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因此原先的这部分劳动者具有较高的工资。而对于新使用的派遣劳动者,企业完全可以按照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来支付劳动报酬,这就形成了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的同工不同酬。2(二)经济原因
13、用工单位单位和派遣机构的营利性的动机必然会降低派遣劳动者的待遇,从而使派遣劳动者与企业正式工有所差别。由于缺乏对派遣劳动的具体性规制,中国的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需求不全是临时性或特殊性的,而是为了规避其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减少用工成本。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他们大多数都是营利性的,派遣机构必须从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中提取管理费。这样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均要从劳动者身上获得利润,参与分配的环节增多,最终到劳动者手中的收入必然减少,劳动者集体维权的成本的难度也越大。6(三)理论制度的原因在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中,劳动主张待遇平等必须是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我国之前的劳动法调整的“同工同酬”
14、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因此,按照现有理论,主张平等待遇必须是向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机构提出,而且比较的对象是与派遣劳动者从事同一岗位的其他派遣劳动者,而不能以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作为比较对象。6因此,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待遇差别具备了理论上的合理性。(四)法律原因在我国,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法律中有关劳动派遣的内容基本上属于空白。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同工同酬、平等待遇问题,但是劳动法所规范的是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的要派企业与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并不属于目前劳动法调整范围。而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制劳动派
15、遣中的“同工同酬”的问题,在社会上还有广泛争议。由于缺乏对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三方关于“同工同酬”发生争议后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派遣劳动者主张同等待遇的权利难以通过实际可操作性的法律途径得到保障。5鉴于以上各种原因,新劳动合同法虽然进一步明晰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而且虽然这些规定整体上是正确的,但都还不足于保障派遣工人权利的实现。针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工资以及用工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和其他福利导致同工不同酬的弊端,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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