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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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租赁合同模合同编号: 汽车租赁 出租人: 承租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同 合 术 语 解 释 1.出租人: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主体。 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保证人: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保证担保,当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保证金:承租人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向出租人提供的金钱形式的担保。 5.租赁车辆: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已办理汽车租赁车辆备案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及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 6.附属设施:出租人向承租人随车提供的保证车
2、辆安全和按照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及后续添加的设施。 7.有效证件标志:证明租赁车辆依法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标志,包括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环境保护标志等。 8.替换车辆: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用以替换原租赁车辆,与原租赁车辆档次和功用相当的租赁车辆。 9.租金:承租人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折旧费、车辆保养费、车辆保险费、车辆替换费、车辆救援费和服务费等。除另有约定外,租金不包含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充电费、通行费、停车费、交通违法罚款、承租人另行要求增加的保险费用等费用。 10.增值服务费:承租人因自愿选
3、择增加保险险种、保险金额或异地还车、使用导航仪等附加服务而向出租人额外支付的费用。 11.异地还车费:承租人异地还车时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12.超时费: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时向出租人支付的超时部分的费用。 13.超程费: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时向出租人支付的超程部分的费用。 1 汽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
4、为出租人所有; 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 服务项目: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具体用途见附件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
5、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2 响。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 4.出租人应当在收取租车费用时向承租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第五条 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 1.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证照种类提供证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验,并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出租人存档。 2.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交接车地点及方式,办理取车及还车时的车辆交接。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
6、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 出租人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七条 出租人义务 1.在租赁期限起始时点前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交付承租人; 2.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3.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4
7、.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 5.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需由承租人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3 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6.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7.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8.对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承租人权利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3.要求
8、出租人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 4.获得出租人提供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获得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第九条 承租人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证照原件及其他手续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租赁车辆的动力类型为电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电; 4.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
9、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 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酒后驾驶或吸食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4 赁车辆; 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 5.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当送至出租人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
10、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6.协助出租人按照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7.不得侵犯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 8.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变更驾驶员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对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救援,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并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单位; 10.合同终止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十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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