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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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5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
2、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五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 公益 专项经费 暂行办法 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环保科研专项”)的管理,
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环保科研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围绕规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环保行业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环保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 (三)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研究; (五)环境监测监理技术研究。 第三条 环保科研专项面向国家环保需求,直
4、接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科技的发展服务。环保科研专项突出环保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着重环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些科研问题,并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现有机衔接。环保科研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 第四条 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环保科研专项的实施要面向建立环保“统一战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环保科技力量的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送财政部备案。第六条 环保科研专项项目
5、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立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具体经费的申报、执行、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咨询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和规划与财务司依据其职能,开展环保科研专项实施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征集环保科技需求,受理项目建议,建立项目库; (三)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
6、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四)负责专项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核批环保科研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二)组织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配合审计机关、专项咨询委员会依托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成员包括教育、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
7、家,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业务司(局)代表和地方环保部门的专家。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专项咨询委员会成员。专项咨询委员会主任由总局领导担任。根据研究的重点领域(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环境管理等),专项咨询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家组。 第十一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环保科技规划,审议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审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二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的初步建议; (二)完成专项咨询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8、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环保工作重点和环保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环保科技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向社会征集科技需求和组织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可根据新的项目建议动态更新。征求科技需求和组织项目
9、申报的对象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各直属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各司(局、办),以及全社会,包括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第十六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根据环保科研专项的定位和总体布局,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并对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凝练,提出初步的专项项目建议。专项项目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立项原则、研究目标、主要任务和项目、项目优先顺序建议,以及具体的项目建议等。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围绕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二)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
10、力的若干意见(环发200697号); (三)体现公益性行业项目特点和内容要求以及财政部的立项要求; (四)结合环境管理科技需求; (五)项目应分轻重缓急,确定优先次序; (六)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七)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八)注重与国家科技计划等其他科研计划项目协调,避免重复; (九)积极发挥各地方、各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环保科研的积极性,形成最广泛的环保“统一战线”。 具体的项目建议专项咨询委员会针对项目的重要性、目标设定的科学性、任务设置的针对性等,对初步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论证,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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