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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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
2、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二、实施范围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以外,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各级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
3、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另行规定办法。 三、工作程序(一)制定方案。聘用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一般要从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懂政策、懂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参加,负责推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方案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方案要在职代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
4、准后实施。(二)科学设岗。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单位职能、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任职条件,本着“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聘用条件、岗位分类、岗位评价、岗位责任目标等。(三)人员招聘。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用外,聘用和招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拔;面向社会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应优先选聘;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特殊人才,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直接招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
5、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工作中获得相应奖励的,在安置上要体现优先照顾的原则。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各类人员,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内人办字199827号)实行人事代理。(四)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2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3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规范的考试、竞争演讲答辩和考核,根据考试、演讲答辩和考
6、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党政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书面委托)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首先要明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其次要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所聘用的三作岗位。7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内人发200032号)的规定,进行合同鉴证。8对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以及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招聘程序可以简化。(五)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经本人申请并确能完成岗位职能所要求任务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续聘。(六)回避。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7、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如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七)把实行聘用制度与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结合起来。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要配强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真正把素质高、事业心强、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配备到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来。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按照以下办法执行:1、单位法人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
8、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2、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生产、任用。3、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四、聘用合同内容(一)聘用合同订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工作)纪律;4、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福利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8、双方约定的
9、其他事项。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应约定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时限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项目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四)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应聘意愿,可以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五)
10、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专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它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做出约定,但不得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聘用合同应约定保密义务。双
11、方应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八)聘用合同允许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九)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订立的聘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4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约定效力,其它部分的合同约定仍认定有效。无效合同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十)聘用单位对限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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