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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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到访我的豆丁主页: (文档精灵)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问题的探讨 【作 者】林岗 【作者简介】林岗,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经济学博士。(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本文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相互关系、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等做了阐发,在明确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这个命题的同时,还深入讨论了生产者的价值转换系数与其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商品价值总量无关的新
2、命题。 【摘 要 题】政治经济学 【关 键 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价值量/相互关系 一、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这两种含义分别涉及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 1.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决定的基础。 首先,从商品价值决定来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不同商品生产者,由于生产的主客观条件的差异,生产单位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长短不一的。生产者所使用的设备、自然资源等客观条件越好,其技术
3、熟练程度越高,体力和脑力越强,劳动态度越积极,原材料的使用越节约,机器设备等生产设备维护得越好,他的生产效率就越高,生产单位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也就越少;反之则反是。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众多生产者按生产效率的差别分为高、中、低三类,这三类生产者的单位商品的价值是不是各自由生产他们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呢?当然不是。因为在同一时间的同一个市场上,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的交换比例是大体统一的,并不因为生产这种商品的各个生产者的生产效率有差别而存在三种交换比例。那么,商品的价值是由哪一类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呢?事实上,严格地说,一单位某种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各类生产者的个
4、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决定的。如果在某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中有n个生产者,他们生产一单位该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分别为l,i(i=1,2,3, ,n),他们的产量分别为qi(i=1,2,3, ,n),这个决定商品价值的平均数(用v表示)就是: v=( sum;l,i qi/ sum;qi) (1) 这个公式表明,单位商品的价值等于同一生产部门中不同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换句话说,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部门的平均劳动时间。一般说来,在一个生产部门中,中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总是占大多数,中等生产率条件下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与这个平均数最为接近,甚至有可能相等,因而可以说商品
5、价值是由中等生产率条件下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 某个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是该商品的个别价值,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可以说是它的社会价值。某商品生产者i的产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价值转换系数即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之比来描述: z,i=v/l,i(2) 对于高、中、低三类生产条件来说,分别有z,i1,z,i=1和z,i1。用价值转换系数乘以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耗费,就得到由市场平均化过程决定的其产品的社会价值。如果所有的生产者都按社会价值售出了他们的产品,那么,那些生产条件好,劳动生产率高,单位商品包含的个别劳动耗费少,从而商品的个别价值低的生产者
6、,其产品的较小个别价值会转化为较大的社会价值。这不仅可以使这些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耗费全部得到补偿,而且会给他们带来一个由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之间的正数差构成的超额收益: R,i=l,i(z,i-1)0(3a) 上式中的R,i表示超额收益。对于那些劳动生产率低、商品的个别价值高的生产者来说,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则得不到全额补偿,因而会出现亏损,或者说取得一个负的超额收益: R,i=l,i(z,i-1)0(3b) 至于那些具有中等劳动生产率,生产中耗费的劳动等于社会必要劳动,从而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等的生产者,则可以使自己的个别劳动耗费得到补偿,但得不到额外收益: R,i=l,i(z,i-1)=0(
7、3c) 为了获得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形成的超额收益,商品生产者都力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生产者,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额,还往往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售价压到社会价值之下(只要这个价格高于其产品的个别价值,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生产者就仍然能够得到一定的超额收益;即便售价等于个别价值,这类生产者的实际劳动耗费也能得到全额补偿),以便将其他商品生产者排挤掉。而在这种竞争的压力下,劳动生产率低的商品生产者往往难逃破产倒闭的厄运。为了获得超额收益和避免破产倒闭,商品生产者就必须不断进行创新,研究和开发先进技术,改进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正是这种相互追赶的创新活动,促
8、使社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 这里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说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意味着形成商品价值的两个部分,即转移价值和新增价值,都应当符合社会必要标准。如果某个生产者在生产同量商品时耗费的生产资料比别人多,其产品价值中包含的较大的转移价值超过平均标准的部分,是不会为社会所承认的。这时,即便这个生产者自己耗费的活劳动与社会平均水平一样,其产品的个别价值也高于社会价值。在相反的情况下,生产资料的节约,从而转移价值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则会使生产者获得超额收益。 2.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有关价值实现的范畴。所谓价值实现,是关于生产出来
9、的产品是否为社会所需要,从而花费在其生产上的劳动是否能得到补偿,以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补偿的问题。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指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某种商品的一定数量的需要,所必须花费在该商品的生产上的劳动总量。对这个概念,马克思是这样解释的:这是生产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劳动;1 (P716)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1 (P716)马克思将这个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为社会劳动时间
10、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1 (P717)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用下式来定义: V=v Q,d(4) 式(4)中的V表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v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一单位某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耗费;Q,d为社会对该种产品的需要量。v取决于一定时期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如果 upsilon;已定,则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V,显然取决于社会需要量Q,d。在实际经济运动中,商品的实际产量并不必然等于社会的实际需要量。一般说来,社会需要量与实际产量(用Q,s表示)的关系,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即 (1)Q,s=Q,d; (2)Q,sQ,d;
11、(3)Q,sQ,d。 与这三种情况相对应,某个部门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实际使用的劳动之间的关系会出现三种状态。当Q,s=Q,d,二者的关系可表示为如下等式: V=v Q,d=v Q,s(5) 上式中v Q,s表示实际耗费的劳动量;v Q,d=v Q,s表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实际使用的劳动量相等。这时,商品生产中耗费的全部劳动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充分补偿。如果平衡式(5)的要求在社会各种商品的生产中都得到满足,那么,很显然,任何一种商品的生产者用自己的一单位产品换来的一定数量的任何其他产品中包含的社会劳动量,都正好等于他的单位产品中包含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当Q,sQ,d,
12、实际耗费的劳动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就只能用不等式表示出来: Vv Q,s(6) Q,dv Q,s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中实际支出的劳动超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部分,是不能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充分补偿的。马克思在谈到这种情况时曾指出: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 即总产品的价值 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2 (P235)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或者表现为供大于求的某种商品的生产者用一单位产品换来的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所
13、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于这种产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者表现为生产者的部分产品因无人需要而废弃。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 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 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会根本卖不出去。1 (P209)在这句话中,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指的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也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 当Q,sQ,d,下列不等式成立: Vv Q,s
14、(7) Q,dv Q,s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生产中花费的较少的劳动量,则会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为大于它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表现为商品生产者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将单位商品的售价抬高到超过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水平。换句话说,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同要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这种商品的生产者用一单位自己的产品换来的一定量其他产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会大于这种商品所包含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 式(4)和式(5)表示实际产量向两个相反的方向对式(3)表示的平衡关系的偏离。在商品经济的实际运行中,这种偏离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它总是围绕
15、着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进行的。实际使用的劳动量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波动,正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挥其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的作用所采取的形式。 3.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 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是什么呢?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决定概念,是提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先决条件。事实上,假如不知道生产一单位某种商品所必须付出的社会平均劳动量,那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总量所必须付出的劳动的总量,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本无法确定的。因此,不能说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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