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个人借款联保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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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联保合同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联保人: 合同签订地:2011年2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
2、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联保人成员)之间发生债务的清偿,联保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联保人,指由若干自然人成员组成的,为各成员向债权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联合体。每个联保人均对联保人成员向债权人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二、保证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联保
3、人承诺对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担保责任。三、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联保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联保人仍未履
4、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五、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六、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 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二。第四条 被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主合同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五条 保证
5、额度有效期一、保证额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二、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联保人承诺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对被保证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二、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联保人的保证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七条 保证责
6、任方式联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联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停止联保人贷款(含额度项下)的发放或提前终止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任一联保人成员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第八条 保证期间一、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三、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
7、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四、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联保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联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九条 保证金一、联保人应按不低于债权人对联保人授信总额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作为贷款保证金,存入联保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性质为动产质押(具体缴存比例及保证金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保证金担保范围为本合同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主合同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罚
8、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该保证金委托债权人进行监管,在所有联保人未完全清偿全部债务前不得由联保人自行提前支取。保证金存管期间的计息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或支付前,已计结的保证金利息应保留于保证金账户,经债权人同意的,保证金利息方可转至联保人其他存款结算账户;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或支付后,保证金利息及保证金余额可按联保人要求暂时保留于保证金账户或转至其他结算存款账户。一旦发生债务人未按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或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时,债权人有权扣划任一联保人的保证金,将该保证金用于偿还债权
9、人债权。二、债权人通过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债务人债权的,联保人应自保证金扣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保证金补足,若发生违约的联保人还有未结清贷款余额且该联保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补足保证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任一联保人代为补足保证金。保证金没有及时补足的,债权人有权停止联保人贷款(含额度项下)的发放或提前终止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第十条 见索即付联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联保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债务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联保人就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联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即有权从联保人的任何账户中扣
10、款。第十一条 联保人的声明与承诺一、联保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联保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联保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二、联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三、联保人从债权人取得的贷款资金仅限用联保人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或其他债权人认可的贷款用途,联保人应严格依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民间借贷等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的投资领域或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否则视同联保人违约,债权人有
11、权停止联保人贷款(含额度项下)的发放或提前终止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四、联保人应相互督促履行合同,一旦发现联保人成员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其他成员应及时告知债权人。五、任一联保人未按与债权人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或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贷时,债权人有权从任一联保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联保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六、联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承诺对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和最高本金限额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债权人要求,联保人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七、联保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联保人的下列事件:(一)联保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
12、、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二)联保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三)联保人自身借款发生逾期、欠息;(四)联保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五)联保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六)债权人认为影响联保人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况。八、联保人清楚地知悉任一联保人成员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九、联保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粗的条款,应联保人要求,债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联保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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