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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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 篇一: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建议 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建议 摘要:目前,全国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按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132号)的要求,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通过几个月的运行,笔者感到: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就其结构来说,增加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增加了公证事项,较之原公证证词更加完整。但实际应用中似还存在若干不完备之处,并由此给公证员带来了一些困惑。笔者将学习和实践的心得体会概括为以下几点建议,供公证同仁们商榷。 关键词:公证书;实际应用 中图分类号:d9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1001-828x(2012)01-0-01 建议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应更加精炼。亲属关系公证书从用途上说,主要用于公证当事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定居、探亲、留学等。或许编写本格式的出发点是想让使用方对公证书中的关系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请人是关系人的xxx(称谓)后,又反过来表述关系人是申请人的xxx(称谓)。虽然注解4说明“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外,“此处可不做重复表述”,但我们知道,此项公证的主体是申请人,公证证明的也是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公证主体不应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经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儿子或女儿,那么即使是
3、外国人也同样应当知道此处表述的关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是非父既母。此处的表述明显与中国人的语言习篇二: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建议 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建议 目前,全国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按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132号)的要求,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通过几个月的运行,笔者感到: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就其结构来说,增加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增加了公证事项,较之原公证证词更加完整。但实际应用中似还存在若干不完备之处,并由此给公证 员带来了一些困惑。笔者将学习和实践的心得体会概括为以下几点建议,供公证同仁们商榷。 建议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
4、正文部分的表述应更加精炼。亲属关系公证书从用途上说,主要用于公证当事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定居、探亲、留学等。或许编写本格式的出发点是想让使用方对公证书中的关系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请人是关系人的xxx(称谓)后,又反过来表述关系人是申请人的xxx(称谓)。虽然注解4说明“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外,“此处可不做重复表述”,但我们知道,此项公证的主体是申请人,公证证明的也是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公证主体不应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经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儿子或女儿,那么即使是外国人也同样应当知道此处表述的关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是非父既母。此处的表述
5、明显与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不符,属于我们所说的啰嗦话,车轱辘话,因此,此处不应做重复表述。 建议二、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24页适用格式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应表述为承担寄养保证书。公证规章汇编2000年版第419页-422页收录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88】司公字第97号)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89】司公字第9号)两份办理该公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因此正确的表述应为承
6、担寄养保证书,而非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 建议三、定式公证书第21式婚姻状况部分应保留结婚、离婚公证书格式。第21式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种格式,无离婚公证书格式。近日,笔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离婚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时无定式格式可以参照,只能按定式公证书结构,既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离婚,正文部分按原离婚公证证词进行表述。除缺项外,将结婚更改为已婚,并进一步将已婚又细分为初婚、再婚,关于此处的更改,笔者认为不妥。一方面人为的增加了办证的难度和风险,公证员办证时是否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初婚或是再婚?又如何去判明?仅凭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显然是不够的,那
7、么又如何去核实?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将已婚分为初婚和再婚并无不妥,但是在司法文书中如此表述显然欠缺科学依据,公证实践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离婚公证书格式,并将已婚重新变回为结婚显得非常有必要。 建议四、定式公证书格式应当适当减轻 优论论文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风险责任。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使得公证告知责任义务加大加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定式公证书1-6式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格式,在正文部分都做了相同的表述,既:“并表示知悉xx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当事人知悉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无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公证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前自行知晓,另一种就是办
8、理公证时(转自:wWw.bdF 千 叶帆 文摘:2016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通过公证员告知知晓。我们知道,公证告知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定义务,那么是不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公证当事人就知悉了其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了哪?显然不是。因为这里还有一个告知是否充分、是否详尽的问题,而这又恰恰是当事人可能纠结不清的问题,是公证当事人投诉、上访的矛盾焦点所在。据笔者所知,为躲避风险,有的公证处将本应按实体出具的公证书转为采用定式公证书三十四式,按证明签字印鉴的方式办理和出具公证书,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公证员也是人,是人就有局限性,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觉。过高的要求不仅不现实,而且严重
9、脱离实际。另一方面,定式公证书第3式赠与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表述:“愿意将本人所有的xxxx(财产或者权利名称)赠与xxx(受赠人)”。第4式受赠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表述:“愿意接受xxx(赠与人)赠与的xxxx(财产或者权利名称)”。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做了如下表述:“自愿为xxx(被保证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表述不妥。我们知道,赠与、受赠及保证均属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简言之就是公民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就应当意识到并承担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具体到上述三种民事
10、法律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基本上是采用赠与书、受赠书、保证书的方式来实施其法律行为,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只需重点审查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即可。公证书也只需证明当事人在赠与书、受赠书、保证书上签名和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将当事人的在赠与书、受赠书和保证书中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再在公证书中进行表述的话,事实上是通过公证书的方式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其实质是将应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转移到公证机构,这种风险公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又是否有能力去承担?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不容我们不做慎重的考虑。
11、 作为公证行业的一项新生事物,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实施,必然存在一个从熟悉、认识到接受的过程,当然也就存在一个通过公证实践,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智力和劳动的成果,是公证证明活动最终结果的物质载体,体现着公证的法律权威和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定式公证书格式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完美的过程,其意义不言而喻,每一位公证从业人员都应当置身其中,因为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篇三: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 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暂定稿第二稿) 山东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2011年10月17日 一、基本要求 1、公证机构自今年10月1日之后
12、出具公证书,应当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不再适用1992年版公证书格式,且不宜擅自增删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的内容。如果对个案把握不准,优先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和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2、同一公证事项,既可以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或第二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又可适用第三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的,选择适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更能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核心价值,这是公证业务发展的方向。但是,选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多要求公证员进行实质性审查,申办成本会提高,出证效率会降低,公证机构承担
13、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选择适用第三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1)承办公证员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完成实质性审查的(例如审查成本超出公证收费); (2)申请人难以承受其申办成本提高或出证效率降低的; (3)接受公证书的单位更需要公证机构低成本、高效率地以间接公证方式出具公证书的。 3、公证书标题:只写“公证书”三字,不再写“XX公证书”(例如“出生公证书”)。 4、文字:公证书应当使用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包括被证明文件)。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涉及到外文文件(或表格
14、)的名称、外文人名或外文地名时,可以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涉及外文文件(或表格)名称时,或者把外文文件名称的中文译文写入公证词,或者表述为“在前面的X文文件上签名”(或“前面的复印件与该文件的X文原件内容相符”),不宜将外文的文件名称直接写入公证词; (2)涉及外文人名或地名时,公证书应当把外文人名或地名的中文译名写入公证词,必要时可以在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载明原外文人名或地名。 (3)公证书译文中对“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人名”的翻译后面不要增加“(signature)”或者“(seal)”。 5、数字:公证书中的“公证书编号”、“身份证件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地址中所涉及的数字(如门牌号
15、码)与居民身份证的记载一致;其他数字均使用汉字,包括:“法律条文”(如民法通则五十五条)和“时间”(包括结婚时间、离婚时间、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离境时间、出证时间等) 。 6、公证书的排列顺序: (1)所证明的文件(如声明书、委托书)中文本(或复印件); (2)公证书; (3)所证明文件的译文; (4)公证书译文; (5)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 (6)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译文; 对于仅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应将所证明文件的原文排在第1页,译文排在第2页,公证书排在第3页,公证书译文排在第4页。7、照片: (1)发往域外使用的经历、学历(直接公证)、结婚公证书均需在左下方贴当事人2寸半身
16、免冠照片,并加盖公证处钢印。结婚公证贴夫妻半身免冠合影或二人各自的半身免冠照片。 用于继承的结婚公证书,配偶一方已死亡,申请人无法提供照片的,可以不贴照片。 (2)公证书使用地或当事人要求贴照片的,公证书应当贴照片,例如发往美国、泰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发往泰国使用的未婚公证书。 8、印鉴: (1)签名章和公章。公证员的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仅可以加盖在公证书上,无需加盖在译文上,更不能加盖在被证明文件上。 (2)钢印。公证书粘贴好后,在左下方自封面至封底,垂直透体加盖公证处钢印,粘贴照片的公证书,应当将照片一并用钢印穿透。如果公证书较厚,无法一次用钢印压透,可以分数次加盖钢印,但应当保持钢印的连
17、续性。 (3)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在加盖公证员签名章之后,公证员还需要在签名章的下方亲笔签名。 9、纸张: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使用涉外公证专用纸;在境内使用的公证书,使用山东公证专用纸。 10、对于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公证事项”中没有对应的事项,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请示确定。 11、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中,申请人的签署地点如果不是在本公证处,则应写明具体签署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例如“在XXX市XX路XX号XX市房产交易中心”、“在位于XX市 XX区XX街XXX号的XXX家中?”。 12、涉及遗嘱、赠与、房地产委托书等重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公证
18、机构除了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被证明文件上签名以外,原则上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被证明文件上捺指印,同时,更提倡对捺指印的场景和当事人手持捺有指印的被证明文件的场景进行拍照留存(拍照时,被证明文件的内容对着镜头;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最好是拍合影)。 二、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关系人)”应注意的问题 1、国内公证必填项目: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不应当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人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也应当载明。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写明出生日期)。 2、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必填项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3、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必填项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19、、国籍、护照号码。 4、法人必填项目: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5、关系人必填的项目与申请人相同。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关系人身份证件号码的相关证据的,公证书可以不载明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境内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如果不能载明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时,应当载明关系人的出生日期。) 6、“基本情况”一栏的表述无需加括号,即不能表述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而应当表述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7、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没有特殊要求的,公证书通常不载明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住址(包括结婚公证、无犯罪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但涉台公证书除外)。申请人或
20、公证书使用地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必要,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公证词也可以载明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住址。 8、住址、联系方式等是选择性填写项目,公证书通常首先载明必填项目,然后再载明选择性填写项目,即申请人及关系人“基本情况”的填写顺序应当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9、如果在公证书中载明申请人以及关系人的“住址”,通常表述为“住址:XXXX省XX市XXX路XX号”,不表述为“现住XXXX省XX市XXX路XX号”。但发往台湾使用的(申请人已暂居台湾的)无犯罪记录公证除外。 10、申请人申办公证时未提供居民身份证,而是提交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可以接受的证
21、件参照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公证书应当载明其他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11、制作定式公证书在通常情况下将申请人视为当事人(死亡公证除外),不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即使申请人是未成年人,也无需载明代理人的情况(适用第四式“受赠公证书格式”为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出具公证书的除外)。但是,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载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2、“申请人”一栏的表述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子女因出国申办父亲(母亲)的收入公证、国籍公证等,父亲(母亲)为“申请人”; (2)公民因出国申办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公证,该公司为
22、“申请人”; (3)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申办出生等公证,未成年的子女为“申请人”; (4)公司在劳务输出或对外工程承包中申办员工的无犯罪、技术证书等公证,职工个人为“申请人”。 13、虽然公证书通常不载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但在申办过程中,代理人必须在公证申请表中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名(捺指印)。 14、关于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问题,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申请人的亲属(或朋友)代为申办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出生、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驾驶证等法律事实公证或法律文书公证,以及证明签名印鉴属实、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译本与原文相符公证,代
23、理人持有申请人拟申请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可以视为代理人已经取得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赠与书公证等不得代理申办的除外)。 (2)代理人代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公证事项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公证书载明“公证事项”(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一、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和第二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通常均应当按照公证书格式所规定的表述内容载明“公证事项”,即载明“委托”、“声明”、“赠与”等,或者“出生”、“死亡”、“未婚”等。 二、在发生特殊情形时,可以酌情载明“二级案由”,如“委托书签名” 三、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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