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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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发201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社会劳动就业,改善民生、发展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
2、)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以及创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第二章 创业申请第六条 申
3、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二)属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在校大学生等“九类人群”之一。 (三)无在办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五)“九类人群”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第七条 申办微型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
4、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设立企业所在地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申请人凭投资资金到位证明向属地工商局(分局)
5、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第十条 属地工商局(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一致。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同时将有关审批材料报送属地县、区微企办。第三章 创业培训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际需求安排和落实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
6、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均可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后报微企办备案。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出具结业鉴定意见,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已经接受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人力资源和
7、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定期将参加培训并领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资料抄告同级财政和工商部门。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根据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第四章创业审核第十六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属地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工商
8、所场地核实证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所属地微企办进行会审,原则上每季度会审1次。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创业者提交的创业投资计划书; (三)创办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 (四)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微型企业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时要实行每月定期集中评审,并在审批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的,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微型企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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