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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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明确创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精神和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资金来源各地应根据当年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需要,从地方财政预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创业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当地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从省级财政预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省级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对各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行以奖代补。第二条 资金使用
2、范围创业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的支出。创业引导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省级创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第三条 省级创业引导资金在对各市州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行以奖代补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各市州上年度配套安排的创业引导资金额度;(2)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绩,包括创业培训人数、成功创业人数、创办企业个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等。第四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前提下,省级创业引导资金具体可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1)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举
3、办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办班授课薪酬、教材教具费、教学场地租赁费、学员食宿费等费用,可据实从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的师资培训班、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从省级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2)创业项目补贴。通过向社会征集、购买或引进等方式开发的创业项目,经过项目评估论证并入选当地项目库的,对创业项目的提供方给予500-1000元/个的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报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等特点,为原创性设计,连锁加盟类项目除外。对参与创业项目评估审核和指导的专家,给予200元/人/次的项目评估审核补贴。各地通过报
4、纸、电视、网络、博览会等方式宣传和推介当地创业项目库中创业项目或开展创业项目对接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据实从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3)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分为租金补贴和服务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区域综合确定,单个入驻实体每年享受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享受租金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支付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商标注册、专利申报、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各种咨询服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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