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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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银行合同附件四 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编号:年 字第 号 动产所有权人及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结算账户账号: 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单位名称: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 负责人: 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单位名称: 动产保管人及监管方: 法定代表人: 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单位名称: 鉴于: 债务人名称 与民生银行已经签订编号为年 字第 号的 合同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的全部债权,出质人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保管商处的动产,向民生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
2、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收件人: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1 因此,本合同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 质物 1.1 出质人提供为民生银行所认可的质物,作为民生银行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保管商按照本合同代理民生银行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1.2 质物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民生银行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民生银行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出质人应
3、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民生银行有权立即停止出质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出质人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1.4出质人保证金系指出质人在民生银行开立的帐号为 帐户内所存资金,上述帐户开立后任何时候所收到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保证金,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1.5 质物的确定依据: 出质人向民生银行签发质物清单,列明拟质押货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以表示出质意向; 民生银行与出质人共同在查询及出质通知书上加盖专用印鉴后,向保管商发出查询,经保管商验明质物并在查询及
4、处臵通知书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后,质押关系成立。即质物以保管商加盖专用印鉴确认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所记载的质物为准; 初始记载的质物出质后,民生银行将定期会同出质人向保管商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经保管商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其中的记载内容。初始记载的质物与定期记载的质物不一致的,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物为准; 定期记载的质物与保管商保管的质物不一致的,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经保管商确认有效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为基础,并以该通知书所确认库存质物的时间为起始,至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或解除质押为止,加上特定期间保管商确认有效的入库凭证所代表质物,减去有效的出库凭证所代表质物为准,即: 质物=最近一笔定期
5、记载的质物+特定期间 1.6 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出质人是否臵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2 书确定。 质物的价值由民生银行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1.7 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民生银行依据授信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合同项下出质人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债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债务人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债务人的
6、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1.8 出质人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向民生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民生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项下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收款项。 2 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2.1 质物设立质押时,出质人与民生银行共同向保管商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保管商。保管商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出具通知书回执并加盖专用印鉴,而后将该回执正本移交给民生银行。自民生银行收到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正本之时起,
7、视同质物已经移交给民生银行占有,民生银行即对该通知书所记载的质物享有有效的质押权。 2.2 出质人、民生银行、保管商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 3 移交和监管 3.1 自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到达保管商并经保管商确认、且民生银行收到确认回执正本之日起,质物移交至民生银行,由保管商代理民生银行占有质物,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3.2 保管商同意在 仓库或场地为民生银行进行监管。 3.3 保管商确认,保管商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民生银行的质押权落空,保管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 在监管期间,保管商承担如下监管
8、义务与责任: 3.4.1 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可能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灭失风险等情形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 3.4.2 接受民生银行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 3.4.3 按照民生银行的书面指示和本合同的约定给予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民生银行对质物的提货。 3.4.4 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合同1.6款的规定。 3.4.5 民生银行可随时要求保管商将库存质物的电子数据传送给民生银行,保管商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民生银行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 3 3.4.6 保管商应当建立完
9、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1.6款的规定。 3.4.7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3.5 保管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质物短损灭失,保管商承担质物短损灭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3.6 本合同项下质物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质物由保管商代理民生银行占有、监管时开始,至民生银行通知保管商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民生银行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保管商全部质物解除质押。 3.7 占有监管期间,出质人应当按约定向保管商支付仓储保管、监管等费用,如出质人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保管商有权向出质人行使追索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
10、可对不属于质物的货物行使留臵权,但是,保管商不得因前述情形而对民生银行或/及质物的任何合法受让人: (1) 行使留臵权、抵消权或抗辩权, (2) 要求其代偿债务人的债务或给予垫付、补偿或赔偿,或 (3) 拒绝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或拒绝质物受让人的提货要求。 3.8 出质人欠缴保管商监管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 个月的,保管商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及民生银行,经向出质人催告 日后仍未收回的, 保管商书面告知民生银行及出质人后,民生银行为确保主协议项下债权应提前行使质权,保管商可终止监管责任。 4 提货规定 4.1 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规定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
11、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保管商申请提货或换货,保管商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保管商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4.2 质物的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民生银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相当于拟提质物价值%的保证金,经民生银行核实保证金到帐后,向保管商签发调整后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43 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最低价值100%,风险敞口是指民生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银
12、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后的余额。 5 价格规定 5.1 质物单价按照民生银行送达出质人并保管商的最新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5.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新质押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度大于 %时,民生银行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并要求出质人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物。出质人应在接到民生银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民生银行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出质人违约,民生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6 保险 4 6.1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财产保险采用如下方式: 出质人投保:出质人应按民生银行的要求办理质物的全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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