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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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破器材,预防爆作事故的发生,防止反 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破器材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 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民用爆破器材 ;均应遵守本规定。部队所属由地方工程队承建的 及地方所属由部队工程兵承建的外委工程和部队在地方建造的非军事工程 ,使用爆破器材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铁路、民航等系统使用爆破器材,应由本系统的公安 处、科负责具体管理,其他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
2、位使用爆破器材 ,统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的爆破员、保 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必须由县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 和安全教育,经县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合格者发给专业证件 ,方准从事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和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爆破器材管理的条例、规定和规范; 负责技术业务训练和安全常识教育; 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 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器材定期进行安全检
3、查,对爆炸事故进行 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破器 材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七条 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机械电子工业厅。 第八条 新建民爆器材工厂,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向省机械电子工业 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各项可行性方案论证资料,经省机械电子工业 厅、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请国家机械委员会批准后,方可 进行筹建工作。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公安厅、劳动人事厅、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应对厂址选择、总图规划、工艺流程设计进行审查,合 格后,方可施工。竣工、试生产后,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公安厅等有 关部
4、门审查验收,符合有关安全规范、规定的,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报请 国家机械委员会领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生产企业特企业 凭照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申请生产许可,经审查 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九条 改建、扩建爆破器材生产工厂,必须事先经省机械电子工业 厅报国家机械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许 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公安 厅及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符合条例和本规定的,方准投产。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组织生产。 严禁计划外生产。企业及科研
5、单位在研制民用爆破器材新品种之前,应经 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新品种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组织技术鉴定,经鉴定合 格后,报请国家机械委员会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一条 建立爆破器材仓库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批 准的文件,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 ,方可动工。竣工后,须经当地县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验收合 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小参场和承包专业 户所需爆破器材的储存,必须由其所在乡、镇人民*负责,本着就地就 近,方便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统一组织规划,建立联合专用仓库,并
6、经当地县公安机关审查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后,方准储存。对没有自建库房能力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承包专业户,也 可就近由使用爆破器材量较大的单位代储,但须经当地县公安 机关许可。 严禁私自建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 第十三条 流动性较大的地质、石油勘探等部门,需在施工地点设立 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库房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 许可证,方可储存。当仓库迁移后,储存单位应将许可证交回原发 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进行大型爆破,需在库外临时存放 爆破器材时,应事先征得县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当地县公安机关批准,并指派专门人员保管,方准临时存放。 第十五条 储存爆
7、破器材的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其职责是: 严格遵守爆破器材储存规定,值班坚守岗位,不饮酒,不私自 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必须当时登记、下帐,做到帐目清楚 ,帐物相符,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或发放; 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要检查仓库的门、窗及仓库周围是否 有损坏和异物,库区的照明电源、消防用具、避雷及报警装置是否安全、 齐备、有效; 爆破器材要堆放整齐、清洁,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负责收回并保管爆炸物品消耗手册和爆炸物品领取单 ,工作变动时,要将帐、物交接清楚;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
8、安机关要协助查找。 第十六条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销毁。在销毁 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公 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由企业保卫、安全部门监督销毁或由 所在地县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购销 第十七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管理的物资,由省机械电子 工业厅调拨分配,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经销 爆破器材。 第十八条 凡在我省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按下列物资分配渠道 申请: 驻我省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同时抄送省 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市物资部门申报计划 ;各县属企事业单位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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