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docx
《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区别:劳动法曾经在很长的时间内属于民法的内容,但是其不断显示出与民法不同特征后,其变异性已经成为冲破民法传统的独立法律部门,从而体现出与民法不同的特征来。这些不同表现在: 性质不同.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权利本位不同。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
2、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劳动契约则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此中心所展开的法律体系,当然与市民法大意其趣” 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与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 .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广泛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必然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必然是用人单位。 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平等原则-妇女、儿童特殊保护原则;等价有偿-假日工资,节假日上班双倍工资;契约自由-“劳动基本法”为限制,特别注意契约内容上的妥当性;在民法中,
3、劳务商品化色彩很浓,而劳动法则应当以“劳动力非商品”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责任以过失原则为主,而劳动伤害责任则因保险制度的存在,表现为“结果主义”。联系:(1) 劳动法首先是特别债法,所以原则上也存在契约自由。劳动法是民法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用传统民法理念无法解决劳动者与用工方冲突的产物。 民法以“平等主体”为观察和评判公正合理的视角。而劳动法则假设劳动者本身在任何劳动关系场合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限制用工者权利和自由或者为劳动者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以体现倾斜性,以实现劳动者获得如民法中民事主体那样的“平等地位”,以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公平。在一定程度上,现代劳
4、动法是民法社会化的产物。 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仍有相当程度的私法性质。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简单来说,法律是调整某一法律关系的规范。其中,规范的含义是指以国家机器为背景的规矩和范式,即规范一般具有强制力,强制力的保障是因为他可以合法启用暴力。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一些虚拟的理念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所谓调整,是指既不能承认现实又不能脱离现实的与理念之间的中间机制。劳动法与民法同为法律规范,但其理念与调整或规制的现实是不同的.这一点比较明显,在此不再多述. 劳动法不仅在理念与对象的理解上与民法不同,其基本原理与民法也是大不相同的. 民法是以作为近代法支柱的民法原理、即“契约自由”、“过失责任”、“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劳动法 关系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609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