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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基本原则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
2、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
3、。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
4、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民事权
5、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6、。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权利人有哪些利用和实现人格、财产利益的方式,民事权利就有哪些内容。近代民法上有人主张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上至天穹,下至地心,即是这一内容的体现。民事权利不受他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民
7、事权利作为自然的权利,不受任何他人和组织的侵犯,尤其是公权力的侵犯。私权神圣原则将私权相对于公权单独提出,就在于排斥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和侵犯。在特殊情况下,因违法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也有被限制或者剥夺之时,但均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民事权利受侵犯时,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无论是受他人的侵犯,还是受国家的侵犯,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害的方式予以救济。民事权利在受侵犯后的应受救济性,从反面说明了民事权利的神圣性和正义性。 1.2.4意思自治原则 1.2.4.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即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自治,即独立地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来思考、判断、选择、安
8、排和处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私人自治,是指在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独立思考、判断、选择和安排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的原则。”该条虽规定“自愿”,但结合其他条文中“意思表示真实”、“婚姻自主”等表述,应理解为包括更广泛内容的“意思自治”为宜。 1.2.4.2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个人依其意思处理私人事务。个人对私人的自由处理,包括自己判断、自己选择、自己行为等内涵。自己判断,是个人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自己选择,是个人意思表达过程的自由,自己行为,是个人意思实现过程的自由。从反面讲,
9、个人依其意思处理私人事务,也就是说个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他人非法的干涉。个人意思是其民事权利变动的正当根据。个人依其意思对私人事务的处理,获得法律的尊重和承认。个人的意思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换言之,某人的民事权利是否变动、如何变动,最根本地要依据其个人的自由意思,方为正当。意思自治原则,实质上则赋予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相当的法律效力,以享有私人事务的自治权,相应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来源于并服从于行为人的意志。个人意思高于法律规定。关于私人事务的处理,个人或有处理意见,法律亦可能有
10、处理规则,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规则成为任意性规范,个人意思优先于法律规定而获得适用。法律关于个人事务处理的规定只有在没有个人意思或者个人意思不明确时,方才得到适用。 1.2.5公平正义原则 1.2.5.1公平正义原则的概念 公平和正义,其含义相同,是指主体之间利害交换的相同性。公平正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与损害相交换时,相互交换应保持均等。公平正义原则所说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的利益交换,既有个人与个人的交换,又有个人与社会的交换。前者是个人公平的范畴,后者是社会公平的范畴。公平正义原则,典型表现有二:一是等利交换,二是等害交换。前者是一般的交换公平;后者是校正公平。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
11、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公平的原则。”因而,公平正义原则是我国民法法定的基本原则。 1.2.5.2公平正义原则的内容 公平正义原则作为以交换均等判断民事主体之间利害交往的价值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按贡献赋予民事权利。如果个人对社会做出了贡献,那么社会当对个人予以回报。社会回报个人的方式,就是将民事权利赋予个人。个人有贡献,社会方才赋予民事权利;有多大贡献,就赋予多大民事权利。人格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取得,都社会根据个人贡献对个人的回报。当然,如果个人对他人有了付出,那么他人亦应给予民事权利。无因管理债权就是个人对他人付出的结果。按价值交换民事权利。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交
12、换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应按民事权利的客观价值确定交换标准。例如,*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不动产,应根据私人财产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场合,当事人之间无法恢复原状的,亦应按交付利益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按损害赔偿民事权利。一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受害人赔偿。有损害,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现在有损害,现在赔偿;现在无损害,何时有损害,何时赔偿。赔偿多少,不看违法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以及主观上状态如何,只应看受害人有多少损害。有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实行全面赔偿原则。 1.2.6诚实信用原则 1.2.6.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关于诚实信用原
13、则的含义,学界争议较大。本书认为,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语源和语义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应以汉语语义为本。在汉语中,诚实,是指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的也让别人信其为真、自己以为假也让别人信其为假的行为。信用,是指与自己所传达的信息相一致的行为,是自己允诺别人做某事而做某事、自己允诺别人不做某事而不做某事的行为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善意的态度,诚实不欺,言行一致,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法定基本原则。 1.2.6.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
14、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主动提供交易信息。在当事人进行交易时,占有信息的一方在对方对有关交易内容的相关信息不知情时,无论对方是否询问,都应主动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在有关交易内容的相关信息对对方的利益有重大关联时,主动提供交易信息不但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即心口一致。占有信息的一方在向对方提供交易信息时,应提供有关交易内容的真实信息,不得虚构或者隐瞒,以免对对方的意思形成过程造成不当影响。尊重对方对自己发出信息的信赖,尽可能实施与自己发出信息相一致的行为。在己方发出相关的交易信息后,对方可能基于接受的交易信息作出判断,并基于对所接受的交易信息的信赖实施一定的
15、行为。此时,应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在合同未成立时应受对方信赖的约束,在合同成立后应按承诺履行合同的内容。违反对方信赖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信守向对方发出的承诺,造成言行不一,从而违反对方的信赖时,应对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责任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一般人之间的安全保障责任,缔约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等。知悉特定交易信息时承担相关的不利后果,即知情归责。知悉特定交易信息的一方,若有可能防止相应的不利后果而未防止,应当对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负责。合同法中非违约方减轻损失的义务,就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1.2.7公序良俗原
16、则 1.2.7.1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即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而良俗,,即善良风俗,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国家的一般利益和社会一般道德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规定被认为系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表述。 1.2.7.2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不同国家的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应就公序和良俗分别观察。就公序而言,
17、应包括如下内容:国家安全和政治秩序。例如以从事违法行为为标的的合同、非法买卖合同、助逃合同、避税合同等即是对这种秩序的侵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秩序。比如联合定价协议、禁止竞争合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暴利行为等就是对这种秩序的侵害。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例如赌博行为,就是对这种秩序的侵害。 就良俗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人伦秩序。例如夫妻分居协议、对未成年人或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行为、代孕母亲协议以及直系姻亲之间的结婚行为等,即为此等利益之侵害。人格尊严。例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契约、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强制债务人在债主家作奴仆以抵偿债务的约款以人身或人格为标的的买卖行为等,即为此等利益之侵害。交易良心。例如乘人之危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和不实表示行为等,即为此等利益之侵害。家庭和睦。例如约定父母与子女别居的协议、夫妻分居的协议、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即为此等利益之侵害。心理健康。例如有色情色彩或者其他不健康色彩的广告行为、给人以不正当联想或对人的心灵带来不健康影响的行为即为此等利益之侵害。两性关系。只有基于自愿、无偿的两性关系,方才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例如不当性行为、卖淫行为、营利性陪伺行为等,即为此等利益之侵害职业道德。例如体育裁判收黑金的行为、医生过度医疗的行为等,即为此等利害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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