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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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二一四年七月目 录一、职业介绍补贴1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22、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日财社201151号)5二、职业培训补贴1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36号)82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9号)12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22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公益性岗位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
2、4号令)26(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1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32(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3号)3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38(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1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91号)402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283号)433关于提
3、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3号)44(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46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1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482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4号)50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日政办发201334号)514、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4、日财社201419号)525、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3 号)54六、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1、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鲁财金201047号)56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58号)583、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134号)624、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日银发201285号)725、转发省财政厅3部门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
5、财企201229号)786、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88号)867、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日银发201365号)908、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日财企201332号)95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日政办发201334号)10010、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鲁财社201375号)101七、房租(水电费)补贴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接
6、要)(日政办发201334号)1032、关于房租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4号)104八、就业见习补贴1、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21号)107九、创业奖补(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示范基地奖补1、关于印发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18号)1192、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130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鲁财社201375号)138(二)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1、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
7、法(摘要)(日财社201419号)1402、转发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会 区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7号)141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1、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143十一、资金管理办法1、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1482、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日财社201419号)1613、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日财社201220号)169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
8、社201375号)173十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50号)1822、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48号)184职业介绍补贴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 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
9、5号),现就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办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向持有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且办理就业登记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执行,每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
10、享受。二、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资金来源对每推荐一名持有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就业转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限应在2年以上。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三、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核与拨付程序(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各职业介绍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成功就业企业的隶属关系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当年度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各一式3份;2、
11、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3、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及回执;4、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5、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6、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7、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已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已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的不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
12、年底。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查验基层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无误后,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连同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四、监督管理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通过基层平台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
13、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进行核实。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属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资格。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日财社201151号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
14、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
15、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6、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材料和拨付程序同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职业培训补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 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日人社发201236号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定点培训机构: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效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条件城镇登记失业
17、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二、培训期限与补贴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
18、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不同的培训等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74号)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初级工:C类工种600元,B类工种700元,A、D类工种8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600元补贴标准执行。中级工:C类工种800元,B类工种900元,A、D类工种按10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800元补贴标准执行。高级工:C类工种1000元,B类工种1300元,A、D类工种15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1000元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经培
19、训后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人标准执行。首次申请补贴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拨付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补贴。第二次申请补贴时,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扣除首次拨付金额,支付剩余部分: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经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80%;培训前学员已成功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100%;培训后学员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标准执行。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中的职业培训补贴。三、补贴程序及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培
20、训费用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再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个人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原则上分两次进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培训6个月内,根据实现就业情况,第二次提出补贴申请。企业组织培训前,应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后,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分别支付给符合
21、条件的申请学员、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一)首次申请补贴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2、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单、接受培训者本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
22、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3、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二)第二次申请补贴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或创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四、加强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就业政
23、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建立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对每期补贴申请的审核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各级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对定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1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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