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保障和激励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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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保障和激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是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学生知识、素质和能力教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为此,学校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提出实施“大学生创新行动计划”,把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为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吸引社会资源参与我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建立有效的保障和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指导、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社会调查、科技创新、创业训练、技能实践等活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校级
2、及以上各类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等。(二)校级及以上各类“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创业项目竞赛等项目。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财务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友工作及社会联络办公室、实验教学部及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和教务处,负责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的统筹规划、项目评审、组织协调等工作。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立项和管理;负责统筹组
3、织、管理各类学科竞赛,审核学科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师生的奖励;负责认定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认定、置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及相关课程免修等。学校团委负责协助教务处组织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立项和管理;负责从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中评审挑选“挑战杯”等竞赛培育项目;组织开展“挑战杯”系列竞赛;统筹组织学术科技节系列活动;审核“挑战杯”系列竞赛获奖师生的奖励。学生处负责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推广;负责审核及推荐创业项目入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园);负责学生创业实体的培育扶持;负责“大学生创业证”的审核发放以及政府、学校各项创业优惠政
4、策的联系与落实;负责获奖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认定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科研积分;负责每年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到校经费、专利申请、学术论文发表等的统计和排名;负责学生专利申请的指导、资助和管理。人事处负责在教师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对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经历及获奖情况等作出认定并列为重要参考依据。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学生“推免”加分或直接“推免”资格认定。第五条 学校在每年5月份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集中评审立项,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由教务处聘请相关专家评审,校级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由学生处聘请相关专家评审,“挑战杯”竞赛培育项目(校级创新创业实践重点
5、项目)由学校团委聘请相关专家评审。以上每次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0人,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立项项目,得票从高到低确定立项项目,得票必须获得参评专家二分之一同意票以上方可立项,立项项目在校内网上公示3天后,如无异议报学校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教授、专家组成;负责参照本办法制订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实施细则;负责出台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和置换相关课程免修等办法;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七条 学
6、校设立“大学生创新行动计划”专项基金(300万元/年),用于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资助资金,学科竞赛资助资金,“挑战杯”竞赛项目培育资助资金,学生校企合作项目配套资金,学生专利申请扶持资金,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指导教师扶持资金等。(一)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资助资金(100万元以内),组织申报200项左右省级以上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分层次资助200项左右学生校级立项项目。(二)学科竞赛资助资金(50万元以内),分层次资助各类学科竞赛。(三)“挑战杯”竞赛项目培育资助资金(40万元以内),用于重点资助
7、参加省级以上“挑战杯”竞赛的学生培育项目,组织校级“挑战杯”竞赛,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挑战杯”竞赛。(四)学生校企合作优秀项目配套资金(30万元以内),用于由企业、校友等社会资金资助的学生已申请立项的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等的优秀项目的配套资助。企业、校友资助经费每项低于1万元的,学校可按其到校资金1:1配套资助;企业、校友资助经费每项高于1万元的,原则上学校按每项1万元为限额配套资助。企业、校友资助的学生优秀项目由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提出专项配套资助额度建议,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确定。(五)由在校教师科研经费设立的学生创新创
8、业实践项目,如申报为学校设立的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项目经费由教师科研经费同比或高于学校项目资助经费进行资助,学校不再资助;如申报为省级或国家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除省(国家)资助项目经费外,由教师科研经费同比或高于省(国家)资助经费对该项目进行资助;如单独设立的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等同为学校设立的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学校给予同样的项目工作量,同时认定设立项目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工作经历和工作量。(六)学生专利(著作权)申请扶持资金(20万元),分层次分类别资助学生(以学生为第一作者)申请发明专利、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七)指导教师资助资金(10万元),接受长期指
9、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优秀指导教师申请,为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提供必要的资金资助。第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100万元),鼓励扶持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创办公司(准公司、工作室)等经营服务实体;扶持资助在校期间进行创业实践并经学校认定进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园)的学生;帮扶毕业年度内已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鼓励学院通过引进企业、校友等社会资源风险投资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等,学校根据学生项目及实体的实际情况,由学生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提出专项配套扶持额度建议,报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第九条 学校每年下拨给学院的业绩金中包含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
10、工作业绩金,由学院统筹、认定和发放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补贴。第十条 教师指导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中获奖、成功申请专利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或科研积分认定。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并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奖金、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和相关课程免修、“推免”研究生加分或直接“推免”等奖励。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资助及奖励措施如下:(一)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资助和管理,具体如下:1.学校设立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400项左右/年),鼓励学生申报,其中创新训练项目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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